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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

文件时间:2024-07-15 来源: 【字体: 浏览量:37次 文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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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各住房 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 (成公积金委〔2019〕2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  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  〔202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和《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公告》,现将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 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 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二、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 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调整为31362元。


  三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  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  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 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  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 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四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 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五 、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按 要求及时调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确保职工的合 法权益,相关调整工作原则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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