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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发行日期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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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20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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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相关单位及缴存人:

为大力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着力减轻缴存人购房负担,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 助力城乡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建金发〔2024〕1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1.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4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3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的通知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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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20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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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款支付压力,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5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2日

 

 

附件1: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实施细则

附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附件1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

二、提取频次及额度

(一)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提取一次。

(二)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三)住房公积金划转至资金监管账户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其他提取业务。

三、办理流程

(一)预审申请

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提交预审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取条件及可提取金额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具《直付购房款确认通知书》。

(二)签订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申请人提供的《直付购房款确认通知书》,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直接划转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至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三)划转申请

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提交划转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实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后,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资金监管账户。

四、申请渠道

“成都住房公积金”APP或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提交预审申请。提交划转申请时,还应补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原件。

六、其他事项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全额退回成都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

(二)申请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成都公积金中心会同住建部门依据《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处理,申请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买受人一:        ,身份证号:              

买受人二:        ,身份证号:               ,因购买我司开发的住房(预售许可证号:            ,所购房屋地址为成都市      街道          单元      号,房屋代码:      ),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我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户名: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行: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联行行号:                    

我司承诺:

1. 买受人向贵中心申请转入我司的住房公积金,我司无权支付给买受人及其配偶。

2. 若买受人与我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我司承诺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买受人及其配偶所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贵中心指定账户。

我司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承诺书的所有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全面严格履行本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出卖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年  月  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部门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严 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 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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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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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卫健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总工会: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四川 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8号)转发你们, 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 、高温天气以成都市气象台或各区(市)县气象台发布的气温为准。

  二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在 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增加休息 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 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严 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 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 都市总工会


2024年 8 月 6 日


附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总工会

    川人社规〔2024〕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 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应急管 理局、总工会: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 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 求,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增长等情况,现就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 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 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 -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 13-23元。各市(州)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 、用 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 资总额。

  四 、用 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 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 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

  五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执 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依法依规严肃 查处。

  六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 效期5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 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 " 省 总 二 会

2024年-月23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 部门 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 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 13-23元。各市(州) 结合实际, 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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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规【2024】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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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市(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 局、总工会: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 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 要 求, 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增长等情况, 现就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 的, 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 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 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  13-23元。各市(州) 结合实际, 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 (含 35℃)  以上高温天气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 (不含 33℃)  以下的, 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 资总额。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 通过集  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 依法建立健全高  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执 法力度, 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切实保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 依法依规严肃 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有 效期 5 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 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 105 号) 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 川 省 总 工 会

 

2024 年 7 月 23 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

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 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调整为31362元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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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各住房 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 (成公积金委〔2019〕2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  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  〔202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和《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公告》,现将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 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 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二、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 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调整为31362元。


  三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  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  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 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  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 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四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 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五 、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按 要求及时调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确保职工的合 法权益,相关调整工作原则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23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2023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220元,比上年增加5308元,增长6.3%,扣除物价因素后实际增长6.2%。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0160元,比上年增加8360元,增长8.2%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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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23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220元,比上年增加5308元,增长6.3%,扣除物价因素后实际增长6.2%。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0160元,比上年增加8360元,增长8.2%,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13223元,比上年增加8221元,增长7.8%。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2105元,比上年增加2984元,增长5.0%。

  城镇全部单位分行业门类看,农林牧渔业55181元,增长3.3%;采矿业142562元,增长17.0%;制造业85574元,增长7.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29816元,增长6.1%;建筑业70045元,增长13.0%;批发和零售业69393元,增长2.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7767元,增长7.8%;住宿和餐饮业51234元,增长7.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6294元,下降4.1%;金融业142748元,增长25.1%;房地产业67776元,增长6.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4133元,增长1.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108227元,下降3.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5439元,增长8.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51192元,增长9.0%;教育业107021元,增长3.2%;卫生和社会工作128453元,增长6.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3155元,下降1.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7329元,下降0.7%。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详见官网http://www.stats.gov.cn/xxgk/zcfggz/tjxzfg2020/201708/t20170803_1758101.html), 工资总额是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劳动工资统计主要统计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和工资情况,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统计范围内。

城镇地区私营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内资企业中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城镇地区非私营法人单位(包括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除私营单位以外的内资(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港澳台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对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劳动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5.登记注册划分标准

  劳动工资统计自2023年起,按照《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国统字[2023]14号)执行新的登记注册统计类别(详见官网https://www.stats.gov.cn/sj/tjbz/gjtjbz/202302/t20230213_1902786.html)。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 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 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 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进一步提高群众生 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 现就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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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4】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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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 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 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 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 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进一步提高群众生 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 现就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 一 )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 生育1000元; 怀孕满 4 个月(孕 16 周) 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怀孕不满4个月 (孕16周)终止妊300 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 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顺产5000元; 难产(含剖宫产)6000 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000 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怀孕满4个月(孕16 周) 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 怀孕不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 500 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 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 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 生育或怀孕满 7 个月 (孕 28 周) 以上终止妊娠 700 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 医疗费用, 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顺产 3000 元; 难产(含 剖宫产)4000 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000 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怀孕满4个月(孕 16 周) 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 1000 元); 怀孕不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 210 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 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 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 用据实支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协同配合, 落实参 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 ,统筹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维护孕产妇 合法权益。各区(市)县要针对不同参保群体分层分类加强政策 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将惠民益事办好办实。

  本通知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 程中的具体问题, 由成都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4 年 4 月 30 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30 日印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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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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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实施上述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基金结余不足时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举措,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分析研判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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