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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发行日期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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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20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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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相关单位及缴存人:

为大力支持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着力减轻缴存人购房负担,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 助力城乡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建金发〔2024〕1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1.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4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3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的通知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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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20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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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款支付压力,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5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2日

 

 

附件1: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实施细则

附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附件1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购买房屋所属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

二、提取频次及额度

(一)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提取一次。

(二)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三)住房公积金划转至资金监管账户前,申请人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及其他提取业务。

三、办理流程

(一)预审申请

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提交预审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取条件及可提取金额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具《直付购房款确认通知书》。

(二)签订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申请人提供的《直付购房款确认通知书》,与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直接划转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至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成都公积金中心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三)划转申请

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提交划转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核实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后,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资金监管账户。

四、申请渠道

“成都住房公积金”APP或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提交预审申请。提交划转申请时,还应补充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原件。

六、其他事项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全额退回成都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

(二)申请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成都公积金中心会同住建部门依据《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处理,申请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买受人一:        ,身份证号:              

买受人二:        ,身份证号:               ,因购买我司开发的住房(预售许可证号:            ,所购房屋地址为成都市      街道          单元      号,房屋代码:      ),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划转至我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户名: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行: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联行行号:                    

我司承诺:

1. 买受人向贵中心申请转入我司的住房公积金,我司无权支付给买受人及其配偶。

2. 若买受人与我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我司承诺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买受人及其配偶所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贵中心指定账户。

我司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承诺书的所有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全面严格履行本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出卖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年  月  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

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 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调整为31362元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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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各住房 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 (成公积金委〔2019〕2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  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  〔202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和《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公告》,现将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 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 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二、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 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调整为31362元。


  三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  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  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 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  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 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四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 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五 、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按 要求及时调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确保职工的合 法权益,相关调整工作原则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关于2023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9353元;下限调整为2100元/197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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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委【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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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调整2022年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2022年度我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7790元,下限标准调整为2100元。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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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委【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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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成公积金委〔2022〕2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2022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 石油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³⁵⁰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為: 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 警囂鶯豐壮[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詁;: 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 口 \彳卜、 理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成都住房公;'帀住房公积金管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二、依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1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 整为27790元。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22年1月1 日起执行。 三、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我市各区(市)县辖区内对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调整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调整工作,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关于实施成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贷款逾期不作处理;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

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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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委办【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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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公积金中心关于租房提取业务相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租房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职工每月可提取一次,也可按季度提取,每季提取金额不超过21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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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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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缴存业务办理申请。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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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20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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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公积金〔2021〕42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 缴存规范管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了《成 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实施。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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