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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准确把握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和人社部发〔2017〕19号文件实施范围的通知

文件时间:2018-04-12 来源: 【字体: 浏览量:39次 文件号:川人社办发【2018】66号
关键字: 养老保险

川人社办发〔2018〕6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准确把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9号)的实施范围和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按照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关于部分企业退休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6〕71号)和原四川省劳动厅《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部分企业职工退休时原享受的提高退休费标准如何处理的意见》(川劳险〔1995〕41号)相关规定:四川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曾在高海拔地区部队服役的职工,即在西藏和四川省甘孜、阿坝州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退休时养老金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退休时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

  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1992〕4号)、原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2〕17号)和《关于印发<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3〕93号)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3月31日之前,已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固定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为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年限。

  二、关于人社部发〔2017〕19号文的实施范围问题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9号)规定: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不纳入实施范围。对于从高海拔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调到我省甘孜、阿坝、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按规定发放的补贴,可继续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12日


标签: 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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