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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文件时间:1995-12-12 来源: 【字体: 浏览量:19次 文件号:川府发【1995】17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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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 发(1995)6 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各地、各部门),对建 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认真落实贯彻《通 知》精神, 对于深化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现结 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与国务院《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

根据《通知》精神, 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省制定了《四川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 (见附 件),全省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 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 心内容,各市、地、州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实施办法和工作部署, 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积极、稳妥地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  劳动力流动的重要保障措施。要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按照统一  领导,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综合配套的原则, 有计划、有步骤  地制订和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争取在 3 年内基本达  到养老保险广泛覆盖所有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身份职工的目标。 要尽快实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  基数的办法。

 

 

  三、巩固和完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

从 1996 年 1 月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的 3%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以后个人缴费比例在工资增长基础上逐步提高, 提高 幅度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四、健全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每年按照全省上一年职 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定期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要 与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相 适应,并不断完善具体调整办法。

 

 

  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

  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是保证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物质保障。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各级政府要督促社会保险机构,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养 老保险基金征缴,保证按时足额征缴基金,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正 常支付。

  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统计、 审计、监督制度, 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要定期向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报告社会保险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基金收支 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按《通知》要求,在省和市(地、州)、 县(市、区)建立社会保险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会由政府、企业、  工会和离退休人员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 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六、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要把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作为减轻企业负担、 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工作来抓。要逐步将企 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发放;要通过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开展管理 服务、委托社区管理、在大中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等办法, 不断 提高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要切实做好省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 度试点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通过多方面努力, 逐步达 到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七、加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领导和宣传

  各级政府对贯彻《通知》的工作应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抓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按  照全省统一部署,在政府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推  进。体改委和劳动部门要对实施工作进行认真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经委、工商、税务、工会, 银行有关部门要做好协同  配合工作。改革中要采取措施,组织各方面力量做好宣传动员, 统一思想,统一步调,保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 共同缴纳。

  (二)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职工个人以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额(月平均工资 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计算)作为缴费工资;企业以全部职工的 缴费工资作为缴费总额。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职工上 一年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 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60%的,按 60%计算缴费工资;未按 60%执 行缴费工资的,相应扣减其缴费年限。

  (三)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 帐户基金,具体缴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仍按工资总额 和退休费总额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改 为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从 1996 年 1 月起,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 3%的比例缴费,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 8%。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基养老保 险费。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 以 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按不超过当地企业缴 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 由当地政府规定。缴费年限自开始缴费起计算, 直至到达规定退 休年龄时止。

  (六)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 1996 年 1 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 号码(国家标准 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的 11%记 入,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 一定比例记入的部分。本办法实施后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 8% 记入,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缴费中记入的部分逐步适当降低。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 按 其缴费工资的 11%记入个人帐户。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银行同期居民一年定 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五)职工在省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 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连续计算。职工跨省调动工作,个人帐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 人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移作它用。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将上一年企业和职工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数额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 通过企 业通知职工,并受理核对和查询。

  (八)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的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  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非工薪收入者死亡,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  或未领取完的,全部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社 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本办法实施 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 的部分养老金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等费用。

  社会统筹基金要为人口老龄化和抵御风险留有一定的储备 积累。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同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 工龄)满 10 年以上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以下办法计发 基本养老金:

  1、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两 部分计发:

  第一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总额的 1/120 计算。

  第二部分为社会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社会养老金的比例为:缴费年限满 10 年 的,按全省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 15%计算,在此基础上,缴 费年限增加 1 年加发 0.5%。社会养老金比例最高为 25%。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保险个人帐户储存总额× 1 / 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养老金比例。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 月平均缴费工资额。

  2、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三 部分计发:

  第一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总额的 1/120 计算。

  第二部分为社会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社会养老金的比例为:缴费年限满 10 年 的,按全省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 15%计算,在此基础上,缴 费年限每增加 1 年加发 0.5%。社会养老金比例最高为 25%。

  第三部分为缴费养老金和补贴,缴费养老金按本办法实施前 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每满 1 年按指数化月 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同时加发一定比例的补贴。计算 缴费养老金的比例为 1.3%-1.4%。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总额× 1/120 +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养老金比例+(退休 时一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办法实施前职工个人的平均 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养老金比例×全部工作年限+补贴)× (全 部工作年限一建立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全部工作年限。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 月平均缴费工资额。

  3、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基 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 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 满 15 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 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 户全部储存额低于按缴费每满一年计算两个月退休时上一年本 人缴费工资数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予以补足。

  (三)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 行。

  (四)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具 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政府确定。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

  (一)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原则是:调整水平与全省上一年度职 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二)基本养老金每 7 月 1 日按照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当年退休的人员从下一年 7 月 1 日 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每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由省确定执行。


  (三)每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在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中列支,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不足列支或没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在社会统 筹基金中列支。

  (四)国家当年另行规定提高待遇或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负增长时,当年不调整基本养老金。

六、本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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