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3年度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公布如下。
2023年度,全省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2022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工资”)实行封顶保底,上限为全口径工资的300%,即21228元/月;下限为全口径工资的60%,即4246元/月。
该标准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