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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文件时间:2015-12-31 来源: 【字体: 浏览量:50次 文件号:成人社办发【2015】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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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5]242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为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国家和省文件精神一并抓好落实。

一、进城落户农民和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就业的人员应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54号)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55号)的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转出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记录与我市的实际缴费记录合并计算。参保缴费中断不超过3个月且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后,合并计算月缴费记录不间断满12个月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的限制,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处于待遇有效期的城乡参保人员,或毕业前已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毕业年度大学生,在我市就业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初次参保12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的限制。

四、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连续不间断满15年或累计满20年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市本级和各区(市)县医疗保险或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和各自职责,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规定的业务规程和要求,认真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下发施行后,原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成人社发〔2010〕18号)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32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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