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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坚持审慎原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审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改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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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规〔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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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现将《四川省劳动保障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印发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审慎原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审慎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打造公

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坚持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

公平公正执法;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对于使用

童工等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坚持严格规范,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各地在查处轻微违法行为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

程序合法,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守法诚信承诺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引市主体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防止以轻微违

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为借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消极执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3日


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

理过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成渝两地实际缴纳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以下简称职工实缴年限),在成渝职工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认定手续(以下简称医保退休认定) 时予以互认,职工实缴年限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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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医保发【20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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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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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停机的通告

停机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18时至2024年1月1日时。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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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用人单位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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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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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23-12-15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四川省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纳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用人单位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暂不含职业年金)。

二、申报缴纳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四)用人单位缴纳费款所属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未缴费款(含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少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业务的,仍应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申报缴纳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于2023年12月29日00:00至2023年12月31日24:00时,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期间全省暂停办理各类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于2024年1月1日00:00起恢复办理。

(二)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5日


四川省《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

2024年起逐步推进医保省级统筹。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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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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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资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继续执行《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的通知

从2024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成医保发[2021)26号)文件,有效期2年。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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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办【202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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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各区(市)县医保局:

《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成医保发[2021)26号)即将到期,鉴于省级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四川省职工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经成都、德阳、眉山、资阳市医保部门重新审定,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有效期2年。执行期间国家、四川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年1月1日起,将大病缴费费率调整为1%,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为6.5%。

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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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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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成都市参保人员在广州市异地就业免备案相关事宜的通知

2023年9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在广州市异地就医免备案,即可在广州市享受普通住院、外伤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统筹、两病门诊和特殊门诊治疗。

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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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办【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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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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