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 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 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 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 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进一步提高群众生 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 现就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 一 )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 生育1000元; 怀孕满 4 个月(孕 16 周) 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怀孕不满4个月 (孕16周)终止妊300 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 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顺产5000元; 难产(含剖宫产)6000 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000 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怀孕满4个月(孕16 周) 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 怀孕不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 500 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 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 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 生育或怀孕满 7 个月 (孕 28 周) 以上终止妊娠 700 元。
(二)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 医疗费用, 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顺产 3000 元; 难产(含 剖宫产)4000 元;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000 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 怀孕满4个月(孕 16 周) 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 1000 元); 怀孕不满 4 个月(孕 16 周)终止妊娠 210 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 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 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 用据实支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协同配合, 落实参 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 ,统筹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维护孕产妇 合法权益。各区(市)县要针对不同参保群体分层分类加强政策 宣传,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将惠民益事办好办实。
本通知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过 程中的具体问题, 由成都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4 年 4 月 30 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