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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立足提升超大城市竞争力和全国创新人才高地的定位,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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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办发【202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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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办发(2021)100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9日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立足提升超大城市竞争力和全国创新人才高地的定位,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本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就读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8.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9.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

(五)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第四条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申请迁入本市;35周岁以下的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可申请迁入成都东部新区、近郊区。(含境外取得同等学历的人员)

(二)“蓉城人才绿卡”持卡人。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四)其他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


第五条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相关规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六条市公安局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服务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组织部门负责深入实施人才引进发展战略,制定引进人才方向及实施规范。

市人社局负责办理高校毕业生学历入户、技能、专业技术人才的入户和认证工作,配合做好户籍迁入相关工作。

其他涉及部门(市退役军人局、市委老干部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政府侨办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审核及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当次申请资格;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有户籍迁入登记管理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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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四 次会议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Ο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我部组织制定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贯彻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1 年 6 月 29 日文档下载: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局)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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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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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民政部文件 民发〔2021〕43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2021年4月15日民 政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 照执行。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 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及国家相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 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 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 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 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 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 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 入在内。 第七条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  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 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 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  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 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 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 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 帮助其申请。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 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 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 料。 第四章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 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 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 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 议。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 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 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 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 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 认意见。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 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 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第十八条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 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 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 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 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 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 能力评估。 第二十一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 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特困人员生 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 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 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 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 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 别。 第六章终止救助供养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 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 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 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 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 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 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 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 救助供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 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 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 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 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 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 应救助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 10月10日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主动公开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4月29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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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其他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企业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网厅等现有方式和渠道申报人员、工资等相关情况,经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四川E社保等现有方式和渠道选择缴费档次,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以通过单位批扣、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四川税务”手机APP)、银行代收代扣、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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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办发【202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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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办发〔2020〕80号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8日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超大城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提升城市人口竞争力,科学推动人口流动和合理分布,提高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积分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申请积分,并根据积分情况申请成都户籍或享受对应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原则,有序推进居住证积分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一)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及以上。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六条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职业、居住引导、就业引导、入户区域引导、年龄指标、技术技能、个人贡献等加分项,以及违法犯罪、个人不良信用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一)稳定职业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费的,分别按10分/年累积计算,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最近连续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等于或高于四川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2.5倍(含)的、高于2.5倍低于3倍(含)的,分别加10分、20分。

(二)居住引导指标。申请人拥有本市合法稳定的住所,连续居住按5分/年累积计算。申请人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居住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居住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在成都东部新区居住按6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

(三)就业引导指标。按照申请人就业所在地计算分值,在66个产业功能区就业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申请人在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简州新城、淮州新城等东进区域和成都科学城、天府总部商务区、天府国际生物城、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南拓区域就业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在欧洲产业城、新都智慧物流产业园等北改区域和中德(蒲江)中小企业合作区、彭州天府中药城等西控区域就业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四)入户区域引导指标。按照申请人选择入户区域计算分值,申请入户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加10分,申请入户在远郊新城加20分,申请入户在成都东部新区加30分。

(五)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人才紧缺综合指数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0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六)个人贡献指标。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申请人在本市参与社会服务的,在参加志愿者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每项达到标准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及以上奖励、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

(七)年龄指标。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加50分;36—45周岁的,加40分。

(八)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申请人近3年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九)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减20分。

第七条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每年常态化申报、查询、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在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进行申报。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理积分申报材料后,按照职责分工将申报材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依据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分值线,确定入户资格人员,并公示入户资格人员名单。入户资格人员应及时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申请人在居住证积分办理过程中有异议的,可向市、区(市)县两级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复核或投诉。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予纠正。

第十一条申请人不得伪造、编造或者使用伪造、编造、虚假的申请材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两年内其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对超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规模政策导向,根据成都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适时对居住证积分政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划定居住证年度积分入户分值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居住证积分管理日常工作,指导各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做好申请受理、入户办理等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积分申办工作;探索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规划范围内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市人社局负责制定《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配合做好积分管理相关工作。

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市场监督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网络理政办、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积分审核工作及积分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积分情况,持证人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教育、就业、养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保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大力扶持稳定市场主体,积极发挥有市场有潜力的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保障民生、活跃市场、稳定社会中的支撑作用,有效对冲疫情影响,充分激活市场源头活水,稳住经济发展底盘,结合成都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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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市监发【202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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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文  号:成市监发〔2020〕76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

签发时间:2020-06-02

生效时间:2020-06-02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保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日

 

 

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保市场主体稳定

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大力扶持稳定市场主体,积极发挥有市场有潜力的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保障民生、活跃市场、稳定社会中的支撑作用,有效对冲疫情影响,充分激活市场源头活水,稳住经济发展底盘,结合成都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经营成本,激发主体活力

1.减轻税费负担。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或预缴增值税;依法准予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依法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依法落实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2.免减缓“五险一金”。2020年2-12月免征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申请可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6个月,最长可至2020年底,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经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降低用工成本。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小微企业返还标准从50%提至最高100%;对暂时困难恢复有望的企业给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对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定就业满12个月后按4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另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加强信贷纾困。由市级财政出资建立规模1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撬动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年内新增融资担保行业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以增强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对于融资担保或保险机构参与的“蓉易贷”担保项目,原则上融资担保或保险机构、市级再担保机构、贷款机构按4:4:2比例分担风险,无融资担保或保险机构参与的,原则上银行、政府按7:3比例分担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分别给予业务奖补和财政贴息;创新发展“抗疫贷”“减税贷”“蓉易贷”等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力争客户调查一次到位、资料补充一次亮底,由市级产业部门制定白名单标准,区(市)县产业部门会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确定白名单,白名单内小微企业贷款一般三天内办结;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小微企业订单和应收账款开展融资服务;实现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20%,提升首次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占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级产业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5.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下调小微企业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利率,实现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免除金融服务手续费;鼓励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市级再担保公司减少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将小微企业平均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延长租赁期、变更还款方式等调整还款计划,减免小微企业3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6.降低要素成本。提供“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接电服务,低压表计前的供电线路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2020年6月30日前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用户统一按原到户水平的95%结算电费,经区(市)县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暂时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4-5月用水、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对经区(市)县产业部门认定的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与水电气供应单位协商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实行水电气欠费不停供措施,适当放宽缴费周期,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水务局,成都环境集团,各区(市)县政府】

7.降低物流成本。畅通进出口货物物流通道,加强通道运力引进,强化国际通道拓展;对运用成都对外国际通道开展的外贸经营业务的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8.降低租金成本。小微企业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在今年2月份租金全免、3月和4月份租金减半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5-7月房租(含摊位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倡导非国有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创业载体、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带头减免或减半收取承租小微企业房租,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9.降低物管费用。由国有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5-7月减半收取小微企业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公共能源分摊费用);鼓励和倡导非国有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微企业承用的产业物业降低收取物业管理费。【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各区(市)县政府】

10.清理拖欠账款。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小微企业账款,向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发包工程等,须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未经被拖欠单位同意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资金形式支付拖欠账款;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存在分歧欠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应加快审计及时支付余款,禁止以等待审计为由拒付余款;决不允许新增拖欠小微企业账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二、强化消费刺激,释放市场潜能

11.提振终端消费需求。实施“成都新消费、用券更实惠”活动,联合平台企业分阶段发放以消费满减为主要形式的消费券,市本级与各区(市)县级财政进行资金补贴;鼓励企业活动期间给予消费者额外让利优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12.创新消费应用场景。鼓励小微企业参与新经济新场景新产品系列发布活动,支持小微企业在建设智能生产、智慧生活、智慧城市等细分领域树立示范应用场景,对承担示范场景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小微企业推出新经济示范产品(服务),优先将其纳入成都新经济创新产品目录,并接入成都新经济创新产品交易平台予以推广应用;推动小微企业拓展网上经营,引导互联网平台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商务局】

13.强化供应链对接。向世界500强企业提供产品、加工和

服务,年度配套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

配套额的2%给予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首次成为我市整车(整机)企业配套厂家,且配套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年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纳入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名单的企业,为融入龙头企业供应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10%、最高1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补助金额再上浮20%;鼓励龙头企业向小微企业外包订单,对龙头企业按订单实际贡献给予相应财政奖励;国有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预留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免收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上限标准价格扣除后参与评审;“蓉采贷”授信额度上浮15%以上,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在现行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三、优化服务保障,包容审慎监管

15.优化审批服务。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寄递办

等措施,简化审批流程,高效利民便企;构建“蓉易享”平台,精准对接政策供给与企业需求;除涉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相关领域外,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相关登记导致行政许可(审批)延展导致超期的,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对关系民生的社会事业、服务业小微企业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手续豁免管理。【责任单位:市网络理政办、市生态环境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6.坚持柔性执法。制定发布各执法系统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张清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原则上“能教育不处罚、能改正不罚款、要罚款按下限”。对小微企业轻微违法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基于宽容审慎原则按规定办案中的非故意过错,有关机构原则上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监委、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7.审慎信用监管。对因疫情导致的小微企业轻微失信行为,市级各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小微企业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对符合豁免条件的小微企业不纳入失信主体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完善失信小微企业的信用修复救济机制,避免企业在社会商誉、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受到影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18.优化法律服务。引导各类社会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帮助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企业免费出具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依照法律法规有关不可抗力等规定妥善处置涉企相关合同纠纷。【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本政策措施所指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


关于疫情期间社会保险政策调整 在住房限购审查中缴纳时间认定的补充通知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31号)相关规定,现就在住房限购审核中,有关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如何认定社会保险缴纳时间的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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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住建防疫发【20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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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住建防疫发〔2020〕55号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市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31号)相关规定,现就在住房限购审核中,有关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如何认定社会保险缴纳时间的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6月底前购房时,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未能正常显示1至6月社保缴纳金额的,视为连续缴纳,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二、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2月至6月购房时,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中单位缴存金额为“0”且个人金额已缴存的,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三、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7月至12月购房的,企业和经营主体与市级或各区(市)县社保局签订缓交协议缓交社会保险费的,缓交期间视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四、本通知与成住建防疫发〔2020〕28号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8日



政策解读:


一、员工在2020年6月底前购房,单位缓缴社保费,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未能正常显示1-6月社保金额的,视为连续缴纳,不影响购房资格。

二、2-6月员工买房,单位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连续缴纳社保证明中单位金额为“0”且个人已缴纳,不影响购房资格。

三、2020年7-12月,单位与社保局签订了缓交协议继续缓缴社保费的,缓缴期间视同连续缴纳社保费,不影响购房资格。


成都市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指定以下措施。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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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发【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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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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