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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件时间:2005-05-16 来源: 【字体: 浏览量:417次 文件号:成劳社发【200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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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OO五年五月十六日

  

为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以下简称停工留薪期)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二、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

三、工伤职工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确定该职工停工留薪期的期限。

四、因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五、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六、用人单位应当将确定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工伤职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具体日期书面告知工伤职工。

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工伤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七、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用人单位告知的日期前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八、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九、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用人单位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十、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十一、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停工治疗,并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二、工伤职工伪造、变更诊断证明和医疗资料,获取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追回。

十三、《目录》中的使用说明为《目录》的组成部分。

十四、本办法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2005年6月26日起执行。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2.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暂行)

附件一: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1、本目录所列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工伤职工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最长期限。具体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证明),在目录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长依据《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

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 468 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 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附件二:

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1(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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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2(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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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3(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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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4(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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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5(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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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6(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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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7(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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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8(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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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9(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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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10(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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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11(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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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12(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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