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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时间:2017-11-18 来源: 【字体: 浏览量:49次 文件号:国发【2017】49号
关键字: 社保基金

国发〔2017〕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 年 11 月 9 日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我国统一的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 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基金征缴力度不断加强,各 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 稳定大局、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 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 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为充分体现代际 公平和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现决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 保基金,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有关要求,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 充实社保基金,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 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 续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系统工程,应统筹兼顾,考虑长远,力求在公共财 政适度支持的情况下实现精算平衡。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基本目标是 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 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划 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 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 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 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 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 行机制。 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 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 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四、划转程序 (一)按照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划转的部署和步骤安排,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 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审核确认;中央金 融机构等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认。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 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 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 (二)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划转方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 办理企业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社保基金会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 并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地方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比照中央企业办理。 (三)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由第一大股东的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提交同级 财政部门确认。国有股东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东 的产权归属关系,将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 (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四)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同时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国有股转持通知,并抄送社保 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应转持 的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 等承接主体。 (五)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 司等承接主体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做好国有 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 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 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上报国务院。 五、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 (一)资本管理。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 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 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 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 等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 3 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 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二)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 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 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 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 益。 六、划转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第一步,2017 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中央 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 3 至 5 家、中央金融机构 2 家。试点省份的划转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 施。 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 年及以后,分批划转 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央管理企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中央 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尽快完成划转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七、配套措施 (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 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 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二)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社保基金会及 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 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管理。每年 6 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 司等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持 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 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 等另行制定。 (四)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 号)和《财 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 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 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八、组织实施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 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国务院 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财政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等部门要各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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