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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已经局 2020年第22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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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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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 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各相关 定点医疗机构: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已经局 2020 年第 22 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 用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 长期在门诊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医 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疾病的,可以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 定和治疗,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应当先认定,后治疗。 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门诊特殊疾 病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区(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属地门诊特殊疾病监督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 疾病认定标准、支付范围、治疗机构准入标准,制定完善医保服 务协议文本,组建和管理医疗保险专家库。

市医疗保障信息部门负责为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提供信息化 支撑。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级别管理相结合的 原则,具体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费用结算、审核、稽核, 以及医保服务协议签订等经办工作。 第二章 病种范围 第六条 根据病种特点,我市门诊特殊疾病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类 1. 阿尔茨海默病 2. 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 3.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4. 精神分裂症 5. 躁狂症 6. 抑郁症 7. 双相情感障碍 8. 焦虑症 9. 强迫症 (二)第二类 1. 高血压病 2. 糖尿病 3. 风湿性心脏病 —— 5 —— 4. 高血压性心脏病 5.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6.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7.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8. 肝硬化 9. 帕金森氏病 10. 硬皮病 11. 地中海贫血 12. 干燥综合征 13. 重症肌无力 14. 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第三类 1. 结核病 2. 慢性活动性肝炎 3. 甲状腺功能亢进 4. 甲状腺功能减退 5.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 青光眼 (四)第四类 1. 恶性肿瘤 2.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 再生障碍性贫血4.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5. 系统性红斑狼疮 6. 肾病综合征 7. 慢性肾脏病 8. 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 9. 血友病 10. 肝豆状核变性 11. 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12. 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第七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疾病 谱变化等有关情况,适时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及待遇标准。 第八条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 分类和代码,规范病种编码。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九条 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是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参 保人员申请,按照认定标准,确定参保人员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门 诊特殊疾病病种以及能否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行为。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 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2020年2月至12月的三险(养、工、失)单位及个人部分。 2020年7月至12月的医保三险(基本医疗、大病、生育)执行缓缴政策,缓缴期间,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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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社险【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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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开展成都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及长期照护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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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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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介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办发〔2019〕17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降低缴费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0.6%、0.4%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

二、关于调整缴费基数档次

从2019年5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60%、80%、100%、150%、200%、250%、300%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基数档次调整为55%;2021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基数档次调整为60%。

三、关于调整缴费基数口径

从2019年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险种统一使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申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项待遇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3日


成都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简称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共济功能,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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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区(市)县医保局、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局: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简称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共济功能,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8〕7号,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个人账户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可扩大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下列费用:

(一)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挂号)、门诊特殊疾病(含定点药店)、住院、健康体检、非计划免疫接种、远程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需个人负担的医疗服务费用。

(二)在省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与疾病治疗和医疗康复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

(三)在统筹地区内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

二、个人账户划拨标准

(一) 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本人缴费工资高于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二)2015年6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以2015年5月本人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三)2015年6月1日后新增退休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本人核发的养老金高于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以初次核发的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个人账户划拨方式及划拨比例按市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0〕6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关于阶段性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的通知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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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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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发布时间:2020-03-17 12:53

关于阶段性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的通知 各区(市)县医保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等 3 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 发〔2020〕6 号),省医保局等 3 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 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 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对象 减征对象为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 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 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减征期间及险种 2020 年 2 月至 6 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 费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减半征收。减征对象基本医疗 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长 期照护保险基金的比例同步减半。 三、保障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权益记录、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不 受费用减征影响。 四、已征费用处理 参保单位已按减征前费率缴纳减征期间费用的,多缴纳部 分应作退费或冲抵应缴费用处理。 五、其他事项 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把握减征口径,严格 按照参保主体属性,不以人员类别界定减征对象,确保减征政 策精准落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减征期间结束后自动失效。


四川省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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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医保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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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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