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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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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发【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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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5日前报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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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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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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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关干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 通知》中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 3号)和 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 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022号), 现就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延长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基数申报的,可延至疫悄解除后三个月内通过网上或社保经办网点办理,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缴纳2020年1月、2 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长至3月底缴纳;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7月底。 延缴期问,企业职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和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延长缴费期问,如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以及职工住院、生育、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企业和经营主体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企 业和经营主体在延长缴费期结束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延长缴费期问,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计发,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计发。

     疫情期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企业和经营主体补缴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 人员可补缴从2019年1月起的养老保险费和从2019年10月起 中断的医疗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局(处、中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缓缴协议,予以缓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各社保局(处、 中心)按月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缓缴期限原则上自申报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最长延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参保职 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参保企业和经营主体应按规 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时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各区 (市)县社会保险费缓缴办理情况按月报市社保局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关于社会保险降率调基政策 

    2020年,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 

    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0.6%、 0.4%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 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 不上浮。 

    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 50%计算。2020年1-2月企业职工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已按社平工资的55%核定缴费的,待2019年全省社平工资公布后进行结算。疫情解除后,国家、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下限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四、关于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疫情防控期间,市和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凋,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引导其通过网上或电话预 约进行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 

    疫情期及疫情解除三个月内对未进行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暂不停发养老待遇,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应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 

    五、关于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 

    疫情防控期问,要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对当地参保企业和经营主体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其生产经营困难。

    六、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领导。各区(市)县人社、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财政、税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支持企业减负稳岗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确保政策效应最大化。 

    (二)广泛开展宣传。各区(市)县人社、医保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开展多形式、 多平台、多维度宣传、解读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 

    (三)优化经办服务。市和区(市)县社保局(处、中心) 要大力引导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通过网上渠道办理业务,引导领 取待遇人员通过“天府市民云”手机app自助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对确需到现 场办理社保业务的,要通过预约服务方式合理分流,尽量减少经 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确保线上、线下服务安全、稳定、高效。

    (四)压紧压实责任。各区(市)县人社、医保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层层传导压力,加强问题研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将组织工作组,适时对各区(市)县工作情 况开展专项调研,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 

    本通知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之日止。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其执行。



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用人单位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同步为其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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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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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髙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税务局:

              现将《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 10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 川医保规〔2019] 4号),切实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以下简称两险合并实施),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险合并实施。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的目标。完善相关政策,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衔接,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稳定可持续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同步为其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二)统一基金征缴
1.缴费标准。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缴费基数。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征收方式。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统一征收。
3.基金管理。两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收支预算管理。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三)规范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等待遇。生育保险待遇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两险合并实施后,女职工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1.产前检查费。参保女职工在办理生育登记后,发生的门诊产前常规检查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支付:生产或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500元;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
2.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分娩、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支付:
顺产2000元;难产(含剖宫产)3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 10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500元。
3.生育津贴。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前已办理生育登记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顺产98天;难产113天;多胞胎,每多生育I个婴儿增加15 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98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 个月终止妊娠42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15天。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对财政供养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4.计划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定额支付: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157元;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160元;施行输精管结扎术150元;施行输卵管结扎术510元;施行输卵管结扎后复通的993元,输精管结扎后复通的993元。计划生育流产按生育医疗费中终止妊娠的待遇标准支付。

5.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生育时未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男职工配偶按其他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含产前检查费),但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总额的,其差额部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

(四)统一经办服务

I.统一经办服务管理。两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完善经办流程,规范经办服务,平稳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和经办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统一信息系统。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纳入协议条款,加强协议管理。

4.统一目录管理。两险合并实施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用材料目录。

5.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跟踪分析两险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有关问题处理

1.两险合并实施前已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在2020年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缴费满12个月后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两险合并实施后,中断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人员,自重新参保之月起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12个月后,生育保险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内部人员因工作调动,或企业成建制转移,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职工生育保险转入前、后缴费时间连续计算,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时间满12个月后,生育保险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复员军人随用人单位初次参加我市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及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毕业当年随用人单位初次参加我市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不受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限制。

5.不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参加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6.参保人员治疗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后,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7.参保人员因异位妊娠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8.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在出院或门诊施行计划手术之日起12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9.两险合并实施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个体人员,可自愿继续参加生育保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0.两险合并实施后,原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级工伤人员、“千人计划”入选者未就业配偶和子女、1-6级军残无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继续按《工伤保险条例》《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高层次引进人才未就业家属实行医保优待政策的通知》( 川财社〔2016) 56号)、《成都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民发〔2008) 24号)等规定执行。

11.夫妻双方均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由女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夫妻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也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区(市)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平稳推进两险合并实施。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稳妥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二)明确部门职责。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两险合并实施的组织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确保两险合并实施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两险合并实施后的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负责两险合并实施的参保管理登记等工作;卫健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税务部门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做好两险合并实施后的基金征缴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市)县、各部门要认真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加大督促指导,加快推进落实。加强对参保单位的政策解释、基金征收、待遇发放、信访维稳等工作,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制度平稳过渡。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市)县、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两险合并实施在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等方面的积极意义,为推动两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政策调整

建立费率和待遇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生育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报市政府备案后,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支付标准。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对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调整时,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五、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生育保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 有关问题的通知

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8%。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下调的部分(0.2%)调增至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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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办发【20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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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 79号)要求,现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8%。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下调的部分(0.2%)调增至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知。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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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令 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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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第41号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纪南

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 胡静林

2019年11月29日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跨统筹地区流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适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相关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已经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则由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办理。

第九条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的港澳台居民丧失领取资格条件后,本人或者其亲属应当于1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告情况。因未主动报告而多领取的待遇应当及时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 各级财政对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港澳台大学生除外)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对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十二条 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介绍:

各区(市)县社保局(处):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7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分别公布了2017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71631元、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65098元。现就我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省、市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应如实申报工资。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7年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1至5月期间已申报工资与上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已离职职工应当由原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其中已变更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2017年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附件2)。本人可以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愿提出申请补足对应已缴费标准的差额(附件3)。  

       (三)符合2018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以区(市)县圈层划分分别按2017年度省平工资100%和80%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计发2018年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费时,涉及到的省平工资,按2017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8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7〕239号)规定执行。2018年度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涉及到的省平工资,按2017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标准,按照四川省社保局统一规定执行。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按2017年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1)。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2017年度市平工资的80%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2017年度市平工资执行。

         (三)符合2018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从2018年1月起按2017年度市平工资执行。


附件:

      1.2018年度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2018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3.2018年度1—5月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差额标准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



[2019]26号关于解决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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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办发【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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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文件

成医保办发[2019]26号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解决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

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妥善解决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现就部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退休后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退休后原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已无在职职工参保缴费时,不影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二、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个人按照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同时由个人以上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缴费标准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9.5%×应缴月数,一次性缴费后个人账户记账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单位跨统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多次调动,在我市的缴费年限视为连续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15年计算。

四、跨统筹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医保关系跨统筹区域转移的,退休后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未达到我市规定年限、仍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可由医保关系转入单位或个人按照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成都市医疗保险局

2019年10月21日



关于2019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464元(以下简称“在岗职工省平”)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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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社办【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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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区(市)县社保局(处):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18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464元(以下简称“在岗职工省平”)。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办发〔2019〕1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65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273号)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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