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成都道一人力资源社保查询网!

准确把握政策动向,及时了解新变化

温馨提示:可以按照文件号/关键词进行文件搜索哦!

发布时间
文件发行日期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基层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 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 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 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四川省基层工 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 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023-04-24
浏览14次
成工办发【2023】7号
已有0次下载
介绍: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市总各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经市总工会党组第14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成都市基层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成都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 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 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 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四川省基层工 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 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自觉原则。基层工会要始终牢记党对工会工作的 总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 论述,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 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工会法》《四川省 〈工会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 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 市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 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 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 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 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 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常委会)审议, 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 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 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能力。

  (六)厉行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 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坚持“过紧日子” 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 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注重绩效,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充分发扬民主,管好用好工 会经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 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 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 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单 位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 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 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 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 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 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 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 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 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收取全部会员应缴的会费, 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存基层工会统筹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 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 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地 区,应加强与本单位有关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 照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单位行政应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 持。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应编列基层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 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 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基层工会当年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 求的情况下,可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 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 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 出、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 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 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 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讲 课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用于职工教育培训优 秀学员的奖励。

  基层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 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5%以内,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 300元以内;外聘授课教师讲课费参照当地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 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 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和健身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 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等,用于 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费。

  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须有明确的活动主题,并可根据实 际情况开展单人项目和团体项目。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 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主办、谁奖励。开展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 奖励范围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内,设个人单项的,最高 等次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500元以内;设团体奖项的,奖励标准 人均不超过200元;未设置奖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参与职工 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按要求必须统一着装的,一般采用租赁 的方式,确需购置的,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外聘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 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活动的基层工会工 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费,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报销,费用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 伤害保险。

  基层工会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每年 可以按照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租 用场地、聘请教师、租赁设备器材等),不得以健身卡、预付卡的 形式发放会员。基层工会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能全部用于购 买健身服务支出。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由基层工会制定具 体办法予以明确,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 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 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 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 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 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竞赛、比赛类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 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标准 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 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参 观展览、观看文艺演出、观看体育比赛、开展春秋游以及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 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生病住院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参观展览、观 看文艺演出、观看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及为会员购买当地公 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 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 名胜区。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伙食费、交通费、活动用品费,不 得开支与活动无关和明令禁止的费用。春游秋游活动确需购买外 部服务的,可根据采购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符 合条件的旅行社等文旅单位承接。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 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2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 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 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 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 些生活用品等,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官方渠道的消费帮扶产 品,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

  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向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生日蛋糕 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可以分别向本人发放不超过 8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800元的纪念

  工会会员因病手术或因病住院,每年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 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 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以给 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列支“六一”儿童节主题活动慰问 支出,慰问范围必须是参加活动并且有14周岁以下儿童的职工, 慰问品标准不得超过100元每人,不允许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 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 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 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 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 劳动和技能竞赛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其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 位实际,按照劳动和技能竞赛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 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 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和职工“五小”活动 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 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 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可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支持具备条件 的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履行必要的集体 决策程序,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工会经费补助,不得直接用工会经 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互助互济具体保障计划和费用列支额度,由基层工会结合本 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 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 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 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 心理健康维护、加强群众性安全健康文化建设、开展职工安全健 康素养提升活动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 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 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 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职业伤害、子女就 学等原因致困,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进行帮扶、救助和慰问, 具体补助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后,公布执行。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 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维护职工其他方面合法 权益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 自身建设以及开展工会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 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 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 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或单位行政制定 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发生的支 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 展女职工工作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 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工会批准评选表扬的优秀 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 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 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 际和兼职工会干部工作量,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党政、群团等国家公职人员不得领取兼职工会干部补贴。

  基层工会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由县级以上工会结合 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发放标准。

  基层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同意后,每年可开展1次评选表扬 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表扬比例不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 15%,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价值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 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对其所属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 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 等。基层工会如需对外捐赠、赞助的,须经相关民主程序决策后 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 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 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 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 一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 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南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 序一致。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 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 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 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 财务决算需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并按上级工会要求及时完成工会 决算汇总平台的填报工作。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 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严禁将购买旅行 社服务异化为公款旅游,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六一”儿童节主 题活动、托管托育服务、消费帮扶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 直接发放现金,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基层工会 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 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 定。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 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 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 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应不断加强财务工作信息化建设,通 过信息化手段,不断规范经费收支行为、提高预(决)算管理水 平、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强化财务监督。

  基层工会可选择成都市“工会云财务”平台,进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也可以自行选择满足《工会会计制度》要求、符合 基层工会财务业务特点和数据技术标准的管理软件,开展预决算 管理、会计核算等财务业务工作。财务管理软件应保持相对的稳 定性,不宜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休养、 职工教育、安全生产、职代会、单位表彰表扬和评比等工作和离 退休职工的福利,属单位行政相关经费支出范围,一般不由工会 经费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 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市产业 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 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 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 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 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 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 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经济活动、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的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 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 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核定的费用开支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基 层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内执行,不得突破。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 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 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 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 本产业工作实际,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 规范活动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总工 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 通知》(成工办发〔2018〕6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类别:依申请公开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印发


国务院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04-19
浏览39次
已有1次下载
介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国务院2023年重点工作分工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一)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适应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制造强国等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七)鼓励引导基层就业。稳定“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支持,对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八)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九)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稳定招录、招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合理确定招录、招聘时间。

(十)实施2023年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募集不少于100万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一)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十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四、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细化实化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加速释放政策红利。同步梳理前期本地出台的阶段性稳就业政策,明确优化调整意见,落实好各项常态化就业政策,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十四)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编制好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升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十五)强化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创新政策宣传方式,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4月19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从2023年4月1日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890元。

2023-03-31
浏览41次
已有2次下载
介绍: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18号)相关要求,从2023年4月1日起,各区(市)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现就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从2023年4月1日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890元。

(二)从2023年4月1日起,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73元。

二、工作要求

调整和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到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用款计划,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兜牢民生底线。同时,要加强就业登记、社保缴纳以及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数据的共享比对,防范和杜绝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等问题发生,坚决守牢基金安全底线。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2〕68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1日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2023-03-29
浏览50次
人社部发【2023】19号
已有0次下载
介绍:

人社部发〔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增强工伤保险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工伤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2023-03-28
浏览48次
川人社规【2023】3号
已有2次下载
介绍:

川人社规〔2023〕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增强工伤保险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工伤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以工伤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为核心、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基金监管风险防控为约束、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手段、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升级提质为依托,建立公平统一、安全规范、高效便捷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实现基金长期平稳运行,推动我省工伤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在实行工伤保险调剂式省级统筹的基础上,从2023年5月1日起,启动实施工伤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工伤保险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规范全省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各市(州)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另行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完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切实为更广泛劳动者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参保缴费政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023年5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统一为:0.2%、0.4%、0.7%、0.9%、1.1%、1.3%、1.6%、1.9%。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全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政策、费率浮动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政策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等制定。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全省统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等政策组织实施。全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规程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政策。全省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以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月平均工资首次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前,暂以该市(州)2019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每天30元。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为:城市间往返的交通费按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标准,凭有效票据报销1次,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自理;途中伙食费包干标准为每天6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住宿费在每天30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食宿费报销的最长天数不超过3天。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等适时统一调整。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基金省级统收。各级税务部门当期征收的工伤保险费、职业伤害保障费按规定归集至省级国库,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及时划转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中的工伤保险资金应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集中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省级调剂金结余并入省级统筹基金。

基金省级统支。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按月核定各市(州)申请的基金支出额,财政厅根据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的用款计划,将基金拨付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下拨至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由各市(州)组织发放。各地突破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支出,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妥善处理累计结余基金。在启动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前,各地应对当地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基金进行审核,清算基金及所涉债权债务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各地启动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前的累计基金结余予以核定,核定后的累计基金结余暂时留存当地,纳入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未经省上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各地基金支出优先使用暂时留存各地的结余基金,直至结余消化。

基金储备。保留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用于省级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的补充和发生重大事故时的专项弥补。工伤保险省级储备金按照全省上年工伤保险费收入的2%提取,累计总额达到上年工伤保险费收入的15%时,不再提取。市(州)发生重大事故需要使用省级储备金时,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批复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制定。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坚持以支定收原则,实现收支平衡。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其中,工伤保险费收入、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预算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会同四川省税务局编制,经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执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合理确定收支预算,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强化基金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加强对预算执行、调整、决算、监督实施全程绩效管理,严格规范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确保责任落实、应缴尽缴、支出合规,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制定。

(四)统一经办管理服务。进一步理顺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制,修订完善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协议文本,在参保登记、费率浮动、协议管理、待遇支付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加强省级及以下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范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持续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服务模式,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通过统一平台开展参保登记、扩面征缴、权益记录、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领取等业务经办服务,减少群众办事环节,提升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在现有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基础上,按照全省工伤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工作要求进行系统升级改造,支持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障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省联网通办。发挥省级集中优势和数据效能,实现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智慧监管。实现与全省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等政务信息资源,以及财政、税务、医保、人民银行等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对接,支持工伤保险“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服务。全面实现工伤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查询,实现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在工伤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障领域线上线下应用,支持工伤医疗(康复)费即时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从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核发等环节,向工伤协议机构以及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等领域延伸的全链条风险防控模式,推进经办风险防控措施“进规程、进系统”,完善事前预防控制、事中核验比对、事后稽核核查的经办风险防控环节,构建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内控要求、不相容岗位分设原则,全面落实“三个全面取消”,严格信息系统权限控制,杜绝一人通办。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建立并及时更新数据稽核规则库,通过跨部门、跨险种数据筛查比对,强化基金风险预警。加大基金支出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二)建立责任分担机制。按照“统一收支、分级负责,权责对应、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共同确保全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基金缺口形成原因,分为一般性缺口和管理性缺口:一般性缺口是指市(州)完成年度工伤保险费收入预算,基金支出符合政策规定,基金收支品迭后形成的缺口;管理性缺口是指因市(州)未完成年度工伤保险费收入预算、违规支出等造成基金减收增支形成的缺口。一般性缺口由省和市(州)共同分担缺口责任,管理性缺口由相关市(州)政府承担缺口责任。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预算管理、财政投入、待遇核发、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工作,市(州)政府自行确定市(州)本级及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基金缺口分担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的必要经费支出。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具体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三)健全工作考核评估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建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制定并执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考核评估办法,将各地完成参保计划和基金预算、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成效、经办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以及基金管理等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任务情况纳入考核项目。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依据考核结果实施精准督导、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3-03-26
浏览45次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已有1次下载
介绍: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 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 费。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3 年 3 月 26


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023-01-29
浏览15次
川工发【2023】3号
已有1次下载
介绍:

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四川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总工会        

2023年1月29日      


 

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自觉原则。基层工会要始终牢记党对工会工作的总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常委会)审议,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能力。

  (六)厉行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坚持“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注重绩效,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单位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收取全部会员应缴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应加强与本单位有关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单位行政应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应编列基层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基层工会当年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可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讲课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用于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基层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5%以内,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外聘授课教师讲课费参照当地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和健身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主办、谁奖励。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内,设个人单项的,最高等次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500元以内,设团体奖项的,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200元;未设置奖项的,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按要求必须统一着装的,一般采用租赁的方式,确需购置的,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外聘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活动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报销,费用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基层工会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每年可以按照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租用场地、聘请教师、租赁设备器材等),不得以健身卡、预付卡的形式发放会员。基层工会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能全部用于购买健身服务支出。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由基层工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明确,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竞赛、比赛类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标准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观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观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活动用品费,不得开支与活动无关和明令禁止的费用。春游秋游活动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可根据采购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等文旅单位承接。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2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官方渠道的消费帮扶产品,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

  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向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可以分别向本人发放不超过8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8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因病手术或住院,每年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列支“六一”儿童节主题活动慰问支出,慰问范围必须是参加活动并且有14周岁以下儿童的职工,慰问品标准不得超过100元每人,不允许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其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和职工“五小”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可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履行必要的集体决策程序,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工会经费补助,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互助互济具体保障计划和费用列支额度,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加强群众性安全健康文化建设、开展职工安全健康素养提升活动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职业伤害、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进行帮扶、救助和慰问,具体补助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维护职工其他方面合法权益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工会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扬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 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兼职工会干部工作量,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党政、群团等国家公职人员不得领取兼职工会干部补贴。

  基层工会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由县级以上工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发放标准。

  基层工会经上级批准同意后,每年可开展1次评选表扬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表扬比例不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15%,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价值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对其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五条 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严禁将购买旅行社服务异化为公款旅游,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六一''儿童节主题活动、托管托育服务、消费帮扶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直接发放现金,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十一条 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休养、职工教育、安全生产、单位表彰表扬和评比等工作和离退休职工的福利,属单位行政相关经费支出范围,一般不由工会经费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核定的费用开支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基层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内执行,不得突破。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和本单位工作实际,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川工发〔2018〕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关于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根据国家统计局官网公布的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核定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

2023-01-17
浏览50次
人社险中心函【2023】3号
已有0次下载
介绍:


轻人事

Copyright © 2010-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成都道逸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蜀ICP备20011151号

网站地图技术支持:推来客网络

扫码关注我们

客服微信
微信小程序
抖音
小红书
0.15080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