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卫健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总工会: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四川 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8号)转发你们, 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 、高温天气以成都市气象台或各区(市)县气象台发布的气温为准。
二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在 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增加休息 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 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严 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 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 都市总工会
2024年 8 月 6 日
附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总工会
川人社规〔2024〕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 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应急管 理局、总工会: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 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 求,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增长等情况,现就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 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 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 -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 13-23元。各市(州)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 、用 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 资总额。
四 、用 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 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 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
五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执 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依法依规严肃 查处。
六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 效期5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 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 " 省 总 二 会
2024年-月23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