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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部门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严 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 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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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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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卫健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总工会: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四川 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8号)转发你们, 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 、高温天气以成都市气象台或各区(市)县气象台发布的气温为准。

  二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在 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增加休息 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 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严 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 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 都市总工会


2024年 8 月 6 日


附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总工会

    川人社规〔2024〕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 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应急管 理局、总工会: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 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 求,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增长等情况,现就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 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 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 -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 13-23元。各市(州)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 、用 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 资总额。

  四 、用 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 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 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

  五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执 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依法依规严肃 查处。

  六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 效期5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 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 " 省 总 二 会

2024年-月23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印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年4月1日起,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25个领域实施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2024年8月1日起,在全市39个领域实施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并同步实施“合规一码通”模式,即要求提交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扫描市场主体二维码查看其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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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办规【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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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8日


成都市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在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过程中面临开具证明数量多、申请行政机关多、办理流程多等问题,根据《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四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数据赋能、协同联动、依法依规原则,大力推行以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切实减轻市场主体开具证明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建设智慧蓉城、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通过共享全市39个领域相关信息,形成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下简称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市场主体“一次申请”,各类无违法违规情况“一纸证明”,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各类活动。
  (三)适用对象和范围。有关部门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在成都市注册的市场主体可以使用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其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业务关联方提供无违法违规证明的,鼓励使用专用信用报告。
  (四)信息范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税务、司法裁判、公积金管理等39个领域(详见附件1)。
  (五)应用场景。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发行债券、并购重组、银行贷款,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评优评先等。
  二、主要任务
  (一)上线专用信用报告功能。市场主体可在“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天府蓉易办”平台、市和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查询、下载、打印专用信用报告。相关办事指南在上述3个渠道同步公布。
  (二)分批组织实施推广。2024年4月1日起,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25个领域实施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2024年8月1日起,在全市39个领域实施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并同步实施“合规一码通”模式,即要求提交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扫描市场主体二维码查看其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
  (三)创新拓展应用范围。积极扩展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为更多类型的社会主体提供便利。逐步扩展专用信用报告覆盖上市主体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管等自然人有无违法违规信息。大力探索在成渝两地、成德眉资四市一体化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支持,研究推动专用信用报告涵盖市场主体在外省市有无违法违规信息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市发改委会同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信用中心)统筹推进全市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工作,共同研究、协调和解决推广应用中的相关问题,跟踪评估全市推行情况,优化扩展服务功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二)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和安全保障机制。各区(市)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报送、定期核验,按照“谁生成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原则,确保市场主体2021年1月1日以后的违法违规信息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不具有社会影响的信息除外;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不当利用。
  (三)建立健全权益救济机制。市场主体对专用信用报告存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提出异议申请,相关区(市)县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异议申请。
  (四)加强培训宣传。市发改委、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做好培训宣传和政策解读,确保各区(市)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全面了解工作部署,确保市场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
  本方案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发改委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1.信息范围
  2.责任分工






关于2023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9353元;下限调整为2100元/197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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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委【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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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凡在我省就业、参保的个人,均可按照“一人一卡”的原则,自主选择当地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申领社会保障卡,并同步申领电子社会保障卡。

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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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规【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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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基层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 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 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 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四川省基层工 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 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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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工办发【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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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市总各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经市总工会党组第14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成都市基层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成都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 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 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 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四川省基层工 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 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自觉原则。基层工会要始终牢记党对工会工作的 总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 论述,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 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工会法》《四川省 〈工会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 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 市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 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 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 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 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 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常委会)审议, 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 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 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能力。

  (六)厉行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 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坚持“过紧日子” 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 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注重绩效,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充分发扬民主,管好用好工 会经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 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 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 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单 位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 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 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 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 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 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 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 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 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收取全部会员应缴的会费, 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存基层工会统筹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 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 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地 区,应加强与本单位有关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 照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单位行政应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 持。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应编列基层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 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 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基层工会当年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 求的情况下,可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 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 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 出、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 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 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 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讲 课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用于职工教育培训优 秀学员的奖励。

  基层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 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5%以内,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 300元以内;外聘授课教师讲课费参照当地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 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 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和健身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 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等,用于 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费。

  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须有明确的活动主题,并可根据实 际情况开展单人项目和团体项目。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 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主办、谁奖励。开展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 奖励范围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内,设个人单项的,最高 等次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500元以内;设团体奖项的,奖励标准 人均不超过200元;未设置奖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参与职工 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按要求必须统一着装的,一般采用租赁 的方式,确需购置的,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外聘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 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活动的基层工会工 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费,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报销,费用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 伤害保险。

  基层工会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每年 可以按照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租 用场地、聘请教师、租赁设备器材等),不得以健身卡、预付卡的 形式发放会员。基层工会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能全部用于购 买健身服务支出。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由基层工会制定具 体办法予以明确,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 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 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 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 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 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竞赛、比赛类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 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标准 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 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参 观展览、观看文艺演出、观看体育比赛、开展春秋游以及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 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生病住院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参观展览、观 看文艺演出、观看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及为会员购买当地公 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 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 名胜区。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伙食费、交通费、活动用品费,不 得开支与活动无关和明令禁止的费用。春游秋游活动确需购买外 部服务的,可根据采购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符 合条件的旅行社等文旅单位承接。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 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2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 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 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 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 些生活用品等,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官方渠道的消费帮扶产 品,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

  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向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生日蛋糕 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可以分别向本人发放不超过 8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800元的纪念

  工会会员因病手术或因病住院,每年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 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 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以给 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列支“六一”儿童节主题活动慰问 支出,慰问范围必须是参加活动并且有14周岁以下儿童的职工, 慰问品标准不得超过100元每人,不允许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 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 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 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 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 劳动和技能竞赛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其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 位实际,按照劳动和技能竞赛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 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 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和职工“五小”活动 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 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 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可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支持具备条件 的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履行必要的集体 决策程序,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工会经费补助,不得直接用工会经 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互助互济具体保障计划和费用列支额度,由基层工会结合本 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 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 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 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 心理健康维护、加强群众性安全健康文化建设、开展职工安全健 康素养提升活动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 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 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 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职业伤害、子女就 学等原因致困,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进行帮扶、救助和慰问, 具体补助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后,公布执行。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 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维护职工其他方面合法 权益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 自身建设以及开展工会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 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 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 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或单位行政制定 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发生的支 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 展女职工工作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 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工会批准评选表扬的优秀 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 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 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 际和兼职工会干部工作量,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党政、群团等国家公职人员不得领取兼职工会干部补贴。

  基层工会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由县级以上工会结合 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发放标准。

  基层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同意后,每年可开展1次评选表扬 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表扬比例不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 15%,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价值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 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对其所属 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 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 等。基层工会如需对外捐赠、赞助的,须经相关民主程序决策后 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 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 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 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 一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 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南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 序一致。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 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 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 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 财务决算需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并按上级工会要求及时完成工会 决算汇总平台的填报工作。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 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严禁将购买旅行 社服务异化为公款旅游,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六一”儿童节主 题活动、托管托育服务、消费帮扶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 直接发放现金,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基层工会 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 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 定。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 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 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 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 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应不断加强财务工作信息化建设,通 过信息化手段,不断规范经费收支行为、提高预(决)算管理水 平、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强化财务监督。

  基层工会可选择成都市“工会云财务”平台,进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也可以自行选择满足《工会会计制度》要求、符合 基层工会财务业务特点和数据技术标准的管理软件,开展预决算 管理、会计核算等财务业务工作。财务管理软件应保持相对的稳 定性,不宜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休养、 职工教育、安全生产、职代会、单位表彰表扬和评比等工作和离 退休职工的福利,属单位行政相关经费支出范围,一般不由工会 经费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 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市产业 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 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 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 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 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 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 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经济活动、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的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 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 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核定的费用开支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基 层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内执行,不得突破。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 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 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 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 本产业工作实际,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 规范活动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总工 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 通知》(成工办发〔2018〕6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类别:依申请公开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印发


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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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工发【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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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四川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总工会        

2023年1月29日      


 

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自觉原则。基层工会要始终牢记党对工会工作的总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根据《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常委会)审议,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能力。

  (六)厉行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坚持“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注重绩效,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单位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收取全部会员应缴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应加强与本单位有关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单位行政应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应编列基层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基层工会当年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可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讲课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用于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基层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5%以内,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外聘授课教师讲课费参照当地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和健身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主办、谁奖励。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内,设个人单项的,最高等次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500元以内,设团体奖项的,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200元;未设置奖项的,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按要求必须统一着装的,一般采用租赁的方式,确需购置的,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外聘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活动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报销,费用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基层工会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每年可以按照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租用场地、聘请教师、租赁设备器材等),不得以健身卡、预付卡的形式发放会员。基层工会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能全部用于购买健身服务支出。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由基层工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明确,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竞赛、比赛类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标准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观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观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活动用品费,不得开支与活动无关和明令禁止的费用。春游秋游活动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可根据采购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等文旅单位承接。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2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官方渠道的消费帮扶产品,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

  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向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可以分别向本人发放不超过8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8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因病手术或住院,每年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列支“六一”儿童节主题活动慰问支出,慰问范围必须是参加活动并且有14周岁以下儿童的职工,慰问品标准不得超过100元每人,不允许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其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和职工“五小”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可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履行必要的集体决策程序,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工会经费补助,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互助互济具体保障计划和费用列支额度,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加强群众性安全健康文化建设、开展职工安全健康素养提升活动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职业伤害、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进行帮扶、救助和慰问,具体补助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维护职工其他方面合法权益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工会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扬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 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兼职工会干部工作量,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党政、群团等国家公职人员不得领取兼职工会干部补贴。

  基层工会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由县级以上工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发放标准。

  基层工会经上级批准同意后,每年可开展1次评选表扬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表扬比例不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15%,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价值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对其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五条 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严禁将购买旅行社服务异化为公款旅游,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六一''儿童节主题活动、托管托育服务、消费帮扶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直接发放现金,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二十一条 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休养、职工教育、安全生产、单位表彰表扬和评比等工作和离退休职工的福利,属单位行政相关经费支出范围,一般不由工会经费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核定的费用开支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基层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内执行,不得突破。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和本单位工作实际,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川工发〔2018〕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关于实施成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贷款逾期不作处理;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

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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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委办【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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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住建局关于人社部门暂时停办社保涉及我局部分工作调整的通告

2022年5月11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停机暂停办理有关业务的通告》,2022年5月24日18时至6月8日9时期间,全省社会保险线上线下服务暂停办理。因我局办理购房资格预审码申请(异议申诉)、购房资格审核、合同备案审核等购房业务需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购房人的社保相关信息进行审核,为减小对商品住房销售及二手房交易的影响,我局经研究决定,在此期间将采取以下措施: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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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22年5月11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停机暂停办理有关业务的通告》,2022年5月24日18时至6月8日9时期间,全省社会保险线上线下服务暂停办理。因我局办理购房资格预审码申请(异议申诉)、购房资格审核、合同备案审核等购房业务需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购房人的社保相关信息进行审核,为减小对商品住房销售及二手房交易的影响,我局经研究决定,在此期间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以下的商品住房项目,企业正常销售;购房人对购房资格进行承诺(承诺书详见附件),待社保系统恢复后,以网签备案审核结果为准。

二、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报名后购房资格审核时间顺延至社保系统恢复后。

三、5月24日18时至6月8日9时期间,因办理存量住房(二手房)网签备案业务需提交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的市民,请于5月24日之前打印社保缴纳证明。

四、请各开发企业、购房人及时关注我局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如上述情况发生变化,将另行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7日

(咨询电话:86279136、8515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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