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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部门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严 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 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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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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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卫健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总工会: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调整四川 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8号)转发你们, 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 、高温天气以成都市气象台或各区(市)县气象台发布的气温为准。

  二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在 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增加休息 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 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严 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 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 都市总工会


2024年 8 月 6 日


附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总工会

    川人社规〔2024〕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 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应急管 理局、总工会: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 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 求,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增长等情况,现就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 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 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 -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 13-23元。各市(州)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 、用 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 资总额。

  四 、用 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 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 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

  五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执 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依法依规严肃 查处。

  六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 效期5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 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 " 省 总 二 会

2024年-月23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印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4 部门 关于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 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 13-23元。各市(州) 结合实际, 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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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规【2024】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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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市(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 局、总工会:

  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 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 要 求, 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 增长等情况, 现就调整四川省高温津贴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 的, 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 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二、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0- 1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  13-23元。各市(州) 结合实际, 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35℃ (含 35℃)  以上高温天气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 (不含 33℃)  以下的, 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 资总额。

  四、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 通过集  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 依法建立健全高  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执 法力度, 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切实保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的, 依法依规严肃 查处。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 有 效期 5 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 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 105 号) 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 川 省 总 工 会

 

202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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