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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9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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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劳社部发〔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从 1996 年 1 月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的 3%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以后个人缴费比例在工资增长基础上逐步提高, 提高 幅度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199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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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发【1995】17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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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 发(1995)6 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各地、各部门),对建 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认真落实贯彻《通 知》精神, 对于深化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现结 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与国务院《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

根据《通知》精神, 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省制定了《四川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 (见附 件),全省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 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 心内容,各市、地、州要按照全省统一的实施办法和工作部署, 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积极、稳妥地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  劳动力流动的重要保障措施。要根据全国的统一部署,按照统一  领导,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综合配套的原则, 有计划、有步骤  地制订和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争取在 3 年内基本达  到养老保险广泛覆盖所有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身份职工的目标。 要尽快实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  基数的办法。

 

 

  三、巩固和完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

从 1996 年 1 月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的 3%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以后个人缴费比例在工资增长基础上逐步提高, 提高 幅度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四、健全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每年按照全省上一年职 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定期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要 与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相 适应,并不断完善具体调整办法。

 

 

  五、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

  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是保证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物质保障。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各级政府要督促社会保险机构,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养 老保险基金征缴,保证按时足额征缴基金,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正 常支付。

  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统计、 审计、监督制度, 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要定期向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报告社会保险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基金收支 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按《通知》要求,在省和市(地、州)、 县(市、区)建立社会保险委员会。社会保险监督会由政府、企业、  工会和离退休人员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 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六、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要把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作为减轻企业负担、 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工作来抓。要逐步将企 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发放;要通过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开展管理 服务、委托社区管理、在大中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等办法, 不断 提高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要切实做好省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 度试点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通过多方面努力, 逐步达 到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七、加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领导和宣传

  各级政府对贯彻《通知》的工作应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督促有关部门抓紧抓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按  照全省统一部署,在政府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推  进。体改委和劳动部门要对实施工作进行认真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经委、工商、税务、工会, 银行有关部门要做好协同  配合工作。改革中要采取措施,组织各方面力量做好宣传动员, 统一思想,统一步调,保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 共同缴纳。

  (二)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职工个人以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额(月平均工资 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计算)作为缴费工资;企业以全部职工的 缴费工资作为缴费总额。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职工上 一年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职工 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60%的,按 60%计算缴费工资;未按 60%执 行缴费工资的,相应扣减其缴费年限。

  (三)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 帐户基金,具体缴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仍按工资总额 和退休费总额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改 为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从 1996 年 1 月起,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 3%的比例缴费,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 8%。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基养老保 险费。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 以 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按不超过当地企业缴 费比例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 由当地政府规定。缴费年限自开始缴费起计算, 直至到达规定退 休年龄时止。

  (六)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 1996 年 1 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 号码(国家标准 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的 11%记 入,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 一定比例记入的部分。本办法实施后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 8% 记入,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缴费中记入的部分逐步适当降低。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 按 其缴费工资的 11%记入个人帐户。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银行同期居民一年定 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五)职工在省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而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 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连续计算。职工跨省调动工作,个人帐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 人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移作它用。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将上一年企业和职工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数额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 通过企 业通知职工,并受理核对和查询。

  (八)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的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  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非工薪收入者死亡,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  或未领取完的,全部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社 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本办法实施 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 的部分养老金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等费用。

  社会统筹基金要为人口老龄化和抵御风险留有一定的储备 积累。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同时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 工龄)满 10 年以上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以下办法计发 基本养老金:

  1、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两 部分计发:

  第一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总额的 1/120 计算。

  第二部分为社会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社会养老金的比例为:缴费年限满 10 年 的,按全省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 15%计算,在此基础上,缴 费年限增加 1 年加发 0.5%。社会养老金比例最高为 25%。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保险个人帐户储存总额× 1 / 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养老金比例。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 月平均缴费工资额。

  2、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三 部分计发:

  第一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总额的 1/120 计算。

  第二部分为社会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社会养老金的比例为:缴费年限满 10 年 的,按全省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 15%计算,在此基础上,缴 费年限每增加 1 年加发 0.5%。社会养老金比例最高为 25%。

  第三部分为缴费养老金和补贴,缴费养老金按本办法实施前 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每满 1 年按指数化月 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同时加发一定比例的补贴。计算 缴费养老金的比例为 1.3%-1.4%。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总额× 1/120 +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养老金比例+(退休 时一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办法实施前职工个人的平均 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养老金比例×全部工作年限+补贴)× (全 部工作年限一建立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全部工作年限。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 月平均缴费工资额。

  3、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基 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 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 满 15 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 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 户全部储存额低于按缴费每满一年计算两个月退休时上一年本 人缴费工资数额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予以补足。

  (三)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 行。

  (四)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具 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政府确定。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

  (一)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原则是:调整水平与全省上一年度职 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二)基本养老金每 7 月 1 日按照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当年退休的人员从下一年 7 月 1 日 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每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由省确定执行。


  (三)每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在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中列支,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不足列支或没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在社会统 筹基金中列支。

  (四)国家当年另行规定提高待遇或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负增长时,当年不调整基本养老金。

六、本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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