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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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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发【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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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印发《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免征参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养工失(三项)单位缴费部分。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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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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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 现将〘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四 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 〔2020〕1 号)要求,为统一业务流程,规范业务经办,现制定 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如下。 一、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一)适用范围 参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免征期限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6 月。 (三)免征流程 1. 市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类型,统一核定全市参保单位三 项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单位缴费部分不予征收,个人缴费部分 仍按规定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免征单位缴费部分后核定的金额征收 社会保险费。 (四)相关事项 1. 享受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不需提交申

请、提供资料。 2. 参保单位执行延缴政策后,应及时缴纳从职工工资中代 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社会保险费仍可享 受相应的免征政策。 3. 参保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 更手续。 4. 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 个体工商户,从办理社保登记当月起执行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 缴费部分政策。 5. 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代缴参保单位不属免征范围。 二、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一)适用范围 参保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 织。 (二)减免期限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4 月。 (三)减免流程 1. 市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类型,统一核定全市参保单位三 项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个人缴费部分 仍按规定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2.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后核定的金额征收 社会保险费。 (四)相关事项 1. 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不需提交申 请、提供资料。 2. 参保单位执行延缴政策后,应及时缴纳减半征收后单位 应缴部分和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减免政策 执行期间社会保险费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半征收政策。 3. 参保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 更手续。 4. 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从办理社保登记当月起执行减半征收三 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 5. 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代缴参保单位不属减半征收范围。 三、已按减免前缴费标准缴纳 2020 年 2 月社会保险费的处 理 (一)适用范围 已按减免前缴费标准缴纳 2020 年 2 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 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各类社会组织。(二)办理流程 减免政策实施前已经缴纳 2020 年 2 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市 社保局统一对已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进行处理,计算出多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3 月 31 日前,参保单位可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申请退费,不需提供资料(未在社保经办机构预留单位账户的需 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未选择退费的,4 月 1 日起社保经办机构 将对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冲抵。 四、参保企业划型 (一)适用范围 参保企业。 (二)划型流程 1.大型企业名单由省人社厅、省统计局、省经信厅统一核 定下发,不需参保企业申请。大型企业名单以外的企业,均为中 小微企业。市社保局按照省上公布的大型企业名单,在社保业务 信息系统中增加大、中小微型企业类型标识。企业类型一旦划定, 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 2.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 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并提交 2019 年本单 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市社保局汇总企业名单及材料报送省社保局后,由省上相关部门核实明确。 (三)相关事项 1.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划型结论作为同一企业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 2.新参保企业默认为中小微型企业,后被确认为大型企业 的由市社保局及时变更企业类型标识,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 免政策。 五、随集团公司参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划型 (一)适用范围 随集团公司在我市统一参保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二)划型办法 集团公司为大型企业,子公司为中小微企业的,可向社会保 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 2019 年本单 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由省上相关部门核实, 确认其划型结果。 (三)相关事项 1. 子公司与集团公司划型结论不一致的,子公司应单独办 理社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划型结论对其执行相应的减免政 策。 2.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再重新划型,执行集团公司相应的减免政策。 六、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外企业分支机构划型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参保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外企业分支机构。 (二)划型办法 1. 原则上暂按大型企业划型。 2. 如其所属独立法人为大型企业,不需提交划型结论,按 大型企业划型。 3. 如其提交所属独立法人为中小微企业,改按中小微企业 划型。 (三)相关事项 如其提交所属独立法人为中小微企业,从执行减免政策的起 始时间改按免征政策执行。 七、参保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适用范围 受疫情影响,暂不能在缴费期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和经营主体。 (二)延缴期限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 (三)办理流程1. 缴费方式为非银行代扣的参保单位,不需申报。 2. 缴费方式为银行代扣的参保单位,应每月通过网上经办 系统(路径:“缴费管理”-“缴费单管理”-“缴费单据生成打印 或撤销”)、社保服务大厅或基层经办平台将社会保险费代扣单据 撤销。 (四)相关事项 1. 参保单位延期缴费期间如需办理个别职工停保、养老待 遇计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以及职工住院、生育、 办理门诊特殊疾病,通过网上经办系统(路径:缴费管理—按人 员单独缴费—按人员单独缴费)自主申报单独缴费,或提供职工 姓名和身份证号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及其指定的基 层经办平台办理缴费手续。 2. 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 险相关待遇。 3. 参保单位 2020 年 1 至 6 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延期 至 2020 年 7 月底前缴纳。 4. 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参保单位申报补缴 2019 年度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之后申请补缴的,按规 定加收滞纳金。 八、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一)适用范围 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无力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经营主体。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内。 (三)缓缴条件 1.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累计 3 个月停产、半停产或累计 3 个月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 2. 疫情期间未裁减人员或减员规模不超过 10%,且与工会 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 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四)所需资料 1.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 险费申请表〙(附件 1)。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险 费协议〙(附件 2)。 (五)办理流程 1. 用人单位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网上经办系统下载〘受 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通过网上经办系统、参保关系所 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或基层经办平台提交申请。 2.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核。经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 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予以缓缴社会保险费。 (六)相关事项 1. 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如需办理个别职工停保、养老待遇计 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应通过网上经办系统自主申 报单独缴费,或提供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 经办机构及其指定的基层经办平台办理单独缴费手续。 2.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最 迟在 2020 年 12 月底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3. 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资料存档备查, 并将缓缴单位信息按月报市社保局和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九、减免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 (一)适用范围 开工时间在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6 月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办理流程 总承包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时,经办机构按 批复或合同的计划工期月数平摊每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中,扣除相应的减免金额。 (三)相关事项 1. 开工时间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建设项目计划施工期依 据工程施工合同核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计 划施工期依据主管部门批复工期核定。 2. 总承包单位为中小企业的,批复或合同工期中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6 月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免于征收。 3. 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批复或合同工期中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4 月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减半征收。 4. 工程建设项目已按减免前缴费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多缴纳部分可以申请退费。 附件: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 会保险费申请表 2.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 会保险费协议附件 1 单位编码: 填表日期: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缓缴期限 2020 年 月至 2020 年 月 告知事项 缓缴条件:1.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累计 3 个月停产半停产或累计 3 个月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2. 疫情期间未裁减人员或减员规模不超过 10%,且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3. 不属于生产恢复无 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相关事项:1.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与职工协商一致;2.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内;3. 缓缴单位最 迟应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足额缴纳缓缴期间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单位承诺 本单位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符合上述缓缴条件,经与单位职工协商 一致,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相关注意事项已清楚无误。以上所 填写内容,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如因单位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 资料不实、有误,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签章: 2020 年 月 日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 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 号)中 关于缓缴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 称甲方),依参保单位申请,经审核后同意 (参保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暂缓缴纳 2020 年 月至 2020 年 月期间 的社会保险费,现双方签订如下协议,并严格遵照协议内容执行。 第一条 在缓缴期间,乙方如需办理个别职工停保、养老待遇计发、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应通过网上经办系统自主申报单独缴费, 或提供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及其指定的 基层经办平台办理单独缴费手续。 第二条 乙方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足额缴清缓缴期间的社会保 险费。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按规定加收 滞纳金。 第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 的,遵照新规定执行。 (单位签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信息公开属性: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18 日印发


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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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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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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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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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关干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 通知》中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 3号)和 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 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022号), 现就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延长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基数申报的,可延至疫悄解除后三个月内通过网上或社保经办网点办理,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缴纳2020年1月、2 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长至3月底缴纳;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7月底。 延缴期问,企业职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和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延长缴费期问,如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以及职工住院、生育、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企业和经营主体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企 业和经营主体在延长缴费期结束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延长缴费期问,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计发,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计发。

     疫情期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企业和经营主体补缴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 人员可补缴从2019年1月起的养老保险费和从2019年10月起 中断的医疗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局(处、中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缓缴协议,予以缓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各社保局(处、 中心)按月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缓缴期限原则上自申报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最长延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参保职 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参保企业和经营主体应按规 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时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各区 (市)县社会保险费缓缴办理情况按月报市社保局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关于社会保险降率调基政策 

    2020年,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 

    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0.6%、 0.4%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 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 不上浮。 

    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 50%计算。2020年1-2月企业职工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已按社平工资的55%核定缴费的,待2019年全省社平工资公布后进行结算。疫情解除后,国家、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下限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四、关于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疫情防控期间,市和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凋,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引导其通过网上或电话预 约进行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 

    疫情期及疫情解除三个月内对未进行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暂不停发养老待遇,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应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 

    五、关于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 

    疫情防控期问,要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对当地参保企业和经营主体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其生产经营困难。

    六、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领导。各区(市)县人社、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财政、税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支持企业减负稳岗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确保政策效应最大化。 

    (二)广泛开展宣传。各区(市)县人社、医保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开展多形式、 多平台、多维度宣传、解读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 

    (三)优化经办服务。市和区(市)县社保局(处、中心) 要大力引导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通过网上渠道办理业务,引导领 取待遇人员通过“天府市民云”手机app自助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对确需到现 场办理社保业务的,要通过预约服务方式合理分流,尽量减少经 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确保线上、线下服务安全、稳定、高效。

    (四)压紧压实责任。各区(市)县人社、医保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层层传导压力,加强问题研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将组织工作组,适时对各区(市)县工作情 况开展专项调研,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 

    本通知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之日止。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其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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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令 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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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第41号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张纪南

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 胡静林

2019年11月29日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

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跨统筹地区流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适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相关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已经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各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由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多个缴费年限相同的最长参保地,则由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负责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办理。

第九条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办理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的港澳台居民丧失领取资格条件后,本人或者其亲属应当于1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告情况。因未主动报告而多领取的待遇应当及时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 各级财政对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港澳台大学生除外)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对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十二条 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机构就社会保险事宜作出具体安排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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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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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川办发(2019)27号


各市 (州 )、 县 (市 、 区 )人 民政府 ,省 政府各部 门、 各直属机构 ,有关单位 :《 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 已经省政府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 认真贯彻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是 减轻企业负担、 优化营商环境、 完善社
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充 分体现 了党 中央、 国务院对 民生福祉的高度关心 关切 ,对 于提振市场信心、 激发微观主体活力、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 (单 位)务 必提高政治站位 ,牢固树 立 “ 四个意识”,坚 决做到“两个维护 ” ,不 折不扣执行 降低社会保 险费率政策 ,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确 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确 保职 工 备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按时足
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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