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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从2023年4月1日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890元。

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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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18号)相关要求,从2023年4月1日起,各区(市)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现就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从2023年4月1日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890元。

(二)从2023年4月1日起,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73元。

二、工作要求

调整和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到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用款计划,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兜牢民生底线。同时,要加强就业登记、社保缴纳以及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等数据的共享比对,防范和杜绝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等问题发生,坚决守牢基金安全底线。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2〕68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1日


川就业局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

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留工培训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期限均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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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就局办【20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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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缓缴及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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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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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关于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年1月1日起,2022年缴费基数按下限4071元/月,上限20355元/月执行。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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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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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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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办发【202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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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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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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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依规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参加培训。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

(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二)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

(四)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

(五)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内部控制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

(四)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提前退休审批情况;

(二)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

(三)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权限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

被监督单位应当全面、完整提供实施监督所需资料,说明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查阅、记录、复制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数据、资料,有权查询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询问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佐证。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查找问题,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应用。

第十八条  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开放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查询权限,提供有关信息数据。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四章    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和重点。

被监督单位应当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现场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检查项目及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并在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提前通知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可以现场下达检查通知;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相关凭证账簿,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数据,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检查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如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查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非现场检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检查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检查目的及检查内容,通知被监督单位按照规定的范围、格式及时限报送数据、资料;或者从信息系统提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相关数据;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和提取的数据、资料,数据、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被监督单位应当补报或者重新报送;

(三)比对分析数据、资料,对发现的疑点问题要求被监督单位核查说明;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实施现场核实;评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形成检查报告。

对报送和提取的数据、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存储和使用管理,保证数据安全。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存在问题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采取约谈、函询、通报等手段督促整改;

(二)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被监督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发现、上级部门交办、举报、媒体曝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送等渠道获取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查处,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和查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影响客观履行基金监督职责的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与被监督单位、个人或者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被聘请机构和人员不得复制涉及参保个人的明细数据,不得未经授权复制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监督单位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泄露相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规、按时、完整、准确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要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要情。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是指贪污挪用、欺诈骗取等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二)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三)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批准提前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拒绝、阻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报复陷害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被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包括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等。

对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等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机构的监督,参照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督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监管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在成都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应在2022年3月31日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金额,并及时在税务部门缴费。逾期未缴纳的,除缴纳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外,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8号)精神,在成都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补缴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并在税务部门完成缴纳。未按时缴纳202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2年3月31日前在税务部门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政策规定不得补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2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容缺受理服务的通知

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成都市社会保险经办容缺受理事项清单》(附件1)所列业务事项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后,经办窗口工作人员先予受理审核,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在收到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结。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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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发【20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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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容缺受理服务的通知

成人社发〔2020〕28号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社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现代治理效能,现就在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推行社会保险经办容缺受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容缺受理服务的范围

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成都市社会保险经办容缺受理事项清单》(附件1)所列业务事项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次要申请材料欠缺的,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后,经办窗口工作人员先予受理审核,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在收到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结。

二、容缺受理服务的经办流程

(一)受理环节

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经办服务事项时,应主动告知申请人可容缺受理。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审核,将申请人已提交的主要资料扫描入成都市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现代治理体系信息系统后归还原件,准确录入收件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书面出具《成都市社会保险服务事项容缺受理通知书》(附件2),告知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邮寄或通过全市各乡镇(街道)基层社保服务网点补正材料。

(二)办结环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补正资料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补正资料扫描入成都市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现代治理体系信息系统,及时办结容缺受理业务,并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市各乡镇(街道)基层社保服务网点提交补正资料的,由基层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将补正资料扫描入成都市社保经办管理服务现代治理体系信息系统,即时出具《成都市综合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三)终止环节

申请人未按承诺在规定时间补正材料或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该项容缺受理经办业务终止办理,工作人员应在终止办理的2个工作日内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3个月内暂停该申请人容缺受理业务申请。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开展容缺受理,是持续深入推进“人社事跑一次”,提升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减少群众跑路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经办部门要抓好落实,为用人单位和参保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人社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在办事大厅显著位置、业务窗口公示张贴《成都市社会保险经办容缺办理事项清单》等,提升政策知晓度。

(三)加强业务培训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容缺受理政策、容缺经办流程、信息系统操作等方面的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通晓政策、熟悉流程、精通操作,为办事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社保经办服务。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通知实施后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的,遵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 成都市社会保险经办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2. 成都市社会保险服务事项容缺受理通知书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

 

成都市社会保险经办容缺受理事项清单

 

事项一:办理港澳台人员社会保险登记

所需资料:1. 加盖单位公章的《成都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2.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之一原件。

容缺资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注意事项:1. 容缺资料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2. 补正相关证件可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事项二:办理外国人社会保险登记

所需资料:1. 加盖单位公章的《成都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2. 《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3.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4.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互免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还需提供参保人国家出具的已参保证明原件。

容缺资料:1. 《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2. 参保人国家出具的已参保证明原件。

注意事项:1. 容缺资料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2. 补正相关证件可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事项三:办理外国人修改护照信息

所需资料:1. 加盖单位公章的《成都市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申报表》;2. 原登记的旧护照原件;3. 需变更的新护照原件。

容缺资料:1. 原登记的旧护照原件;2. 需变更的新护照原件。

注意事项:1. 容缺资料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2. 补正相关证件可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事项四:补缴距今4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

所需资料:1. 加盖单位公章的《成都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职工补缴核定申报表》;2. 用人单位补缴书面申请;3. 劳动合同原件;4. 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

容缺资料:1. 用人单位补缴书面申请;2. 劳动合同原件。

注意事项:1. 容缺资料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2. 补正相关证件可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事项五:退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所需资料: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 港澳台人员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3. 外国人回国或离职的: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4. 已在其他地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相关证明原件;5. 系统无法提取符合发放条件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时,参保人还需提供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简阳农商银行开立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容缺资料:参保人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注意事项:1. 容缺受理后及时为申请人计算相关待遇;2. 容缺资料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3. 补正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信息为复印件;4. 工作人员收到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信息后及时完成信息录入并完成待遇发放。

事项六:领取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所需资料:1. 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 参保人死亡证明;3. 参保人火化证明;4.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之一)有效身份证件及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人事档案、社区证明、公证书等之一);5. 系统无法提取符合发放条件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时,领取人还需提供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农商银行、简阳农商银行开立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容缺资料:参保人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注意事项:1. 容缺受理后及时为申请人计算相关待遇;2. 容缺资料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3. 补正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信息为复印件;4. 工作人员收到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信息后及时完成信息录入并完成待遇发放。

事项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月计发

所需资料:1.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 成都市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单;3.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相关证明原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无需提供);4. 参保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容缺资料:参保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注意事项:1. 容缺受理后及时为申请人计算相关待遇;2. 容缺资料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3. 补正建设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信息为复印件;4. 工作人员收到建设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信息后及时完成信息录入并完成待遇发放。

事项八:退还补充养老保险保费

所需资料:1.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 成都市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单;3. 参保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容缺资料:参保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注意事项:1. 容缺受理后及时为申请人计算相关待遇;2. 容缺资料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3. 补正建设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信息为复印件;4. 工作人员收到建设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信息后及时完成信息录入并完成待遇发放。

事项九: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核定

所需资料:1. 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2. 成都市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单(已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按月计发手续的无需提供);3. 参保人或继承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4. 参保人死亡证明。

容缺资料:参保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注意事项:1. 容缺受理后及时为申请人计算相关待遇;2. 容缺资料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3. 补正建设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信息为复印件;4. 工作人员收到建设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信息后及时完成信息录入并完成待遇发放。

 

 

附件2

 

成都市社会保险服务事项容缺受理通知书

 

XXX或X单位:你或贵单位申请办理X社会保险服务事项时,按规定应提供的X材料缺失,我局(处、中心)可容缺受理。你或贵单位可在X年X月X日前,通过邮寄方式补正材料,收件人:X社保局受理处(科),邮寄地址:X,联系电话:X;或到全市各乡镇(街道)基层社保服务网点(具体地址关注“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获取)补正材料。

在收到你或贵单位邮寄方式补正材料后,我局(处、中心)将及时为你或贵单位办结业务,并发送短信告知办理结果。如你或贵单位通过全市各乡镇(街道)基层社保服务网点补正材料,基层服务网点将及时为你或贵单位办结业务,并即时出具《成都市综合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本人或单位已认真阅读上述通知,知晓容缺办理的流程,本人承诺将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将缺失的材料补正,且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单位):                  经办机构:XXX社保局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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