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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

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口径工资的300%,即20355元/月;下限为全口径工资的60%,即4071元/月。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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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工资”)为81420元。按照现行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现将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公布如下。


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口径工资的300%,即20355元/月;下限为全口径工资的60%,即4071元/月。


各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据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工资在本通知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内确定。全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3日


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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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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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关于做好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此次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象范围为全市符合返还条件的各类企业,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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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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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 成都市财政局 成人社办发〔2022〕69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工作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党群工作部、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 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 部、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 ¹⁶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 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 〔2022〕 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发展韧性稳住经济增 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2〕13号)要求,在已 开展服务业企业稳岗返还工作基础上,现就做好今年失业保险 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稳岗返还对象范围 此次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象范围为全市符合返还条件的各 类企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关于裁员率的计算 裁员率为企业2021年度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021 年度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平均人数的比率。返还企业的裁员率按 不高于2021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确定(其 中,30人(含)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按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₂₀% 确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裁员率参照企业裁 员率计算方式确定。 三、关于稳岗返还比例稳岗返还标准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 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大型企业50%、中小微企业60%的比 例进行返还。对今年已按30%返还的大型服务业企业予以补差。 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返还比例参照中小微 企业执行。 四、 稳岗返还工作流程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按照“免申即享”方式实施,由市就业局、 市人社信息中心根据返还条件,从市社保数据库提取企业、社 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 务管理信息系统V3.0,比对2022年全省人社数据跨层级跨部 门共享服务目录,筛选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范围的返还对 象名单。市就业局及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参保关 系,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到返还对象的社保参保缴费账户, 由返还对象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 技能提升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五、 其他事项 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不享受2022 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 、 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对其享受稳岗返 还有异议的,可向其参保关系所在的市或 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申请复核,经复核无误的,及时 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 区(市)县就业服务 附件:市和区(市)县稳岗返还经办地址及咨询电话联 系表


医保-单位补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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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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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成都市参保人员在重庆市异地就医免备案相关问题的通知

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在重庆市异地就医免备案。我市参保人员在重庆市内进行普通住院、普通门诊、特殊门诊、药店购药、城乡特殊门诊就医无需备案。

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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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办【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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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将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强直性脊柱炎、、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重度骨质疏松,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执行统一的疾病认定标准。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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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办【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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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将强直性脊柱炎等四种疾病纳入门诊 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 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各相关定点医疗机 构: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将强直性脊柱 炎等四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 6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成都实际明确以下事 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新增疾病特点,将强直性脊柱炎、重度骨质疏松纳 入《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医保发 〔2021〕27 号,以下简称《门特办法》)第二类病种管理;将第 三类病种中结核病的名称修订为结核病(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 肺外结核),继续按第三类病种管理。 二、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通知》中明确的认定 标准及认定资料要求,及时根据《门特办法》的授权制定门诊特 殊疾病新增病种的支付范围、确定认定机构和治疗机构范围、完 善医保服务协议文本和医疗保险专家库。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施行。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将强直性脊柱 炎等四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川医保 规〔2022〕6 号)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2 年 6 月 15 日


关于调整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体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按50%纳入支付的限制予以取消,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不再扣除该个人首先自付费用。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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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办【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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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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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办发【202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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