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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 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企业 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3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促进我市企业年金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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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发【2022】 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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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区(市)县人社、社治、财政、教育、国资、金融监管、税务部门,各企业年金受托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 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企业 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3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促进我市企业年金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 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以强化政策激励、加 强宣传引导、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质效为重点,鼓励引导用  人单位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保险 作用,增进民生福祉、促进共同富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助力幸福成都建设。

二、 总体目标

全市建立企业年金户数每年增加10%以上;至2025年末, 政策支持、企业自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企业年金工作格局 全面构建,符合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企业年金覆盖面不断扩大,全市参加企业年金户数较2021年末翻一番。

三、 工作措施

(一)鼓励引导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建立企业年金

推进符合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培育企业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将建立企业年金作为收入分配制 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 重要举措,推动实现企业年金全覆盖。指导企业在遵循保障与激 励、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岗位、贡献等因 素,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骨干管理人员、有突出贡献人员等予 以重点倾斜,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的薪酬福利递延和人才激励功能。

(二)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

引导中小微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综合考虑用工管理、绩效分 配、人才使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参加企业年金人员范围、资金筹 集水平及分配办法、权益归属期限等。对暂不具备建立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模式,先行 为中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建立企业年金,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三)鼓励引导机关事业单位为编制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支持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编制外人员 建立企业年金,所需经费纳入现有部门预算统筹保障;支持相关 行业(系统)由主管部门统一发起建立编制外人员企业年金,通 过劳务派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也可按劳务派遣人员办法建立企业年金。

(四)鼓励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稳妥推进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民 主程序自主确定,为派遣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劳务派遣人员企业 年金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发起建立,其年金方案适用于各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也可先行为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 人员建立企业年金,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平均额与最高额,可按各用工单位缴费水平分别确定。

(五)鼓励引导产业园区建立人才企业年金

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驻区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对园 区内尚未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可由园区统一发起为其使用 的各类人才建立园区人才企业年金计划,由驻区企业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权益归属等。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联合企业年金受托机构,综合运用门户网站、 微信微博、座谈交流等线上线下渠道,广泛采取文字解读、图片 图表、视频动画等形式,围绕企业年金政策和办理流程,聚焦重 点区域、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企业年金宣传推介活动,及时总结 推广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切实提升用人单 位和职工对企业年金的知晓度,积极营造企业年金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部门工作协同

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社治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资 委、市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建立促进企业年 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密切沟通协作,加强信息互通,共同 推进企业年金加快发展。区(市)县要对应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 制。人社部门加强企业年金政策指导,加快推进网上备案,将企 业年金建立情况作为评选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参考指标;国资部  门鼓励支持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规范建立企业年金,充分发  挥国企示范引领作用;社治部门鼓励支持区(市)县为社区专职 工作者建立企业年金;教育部门鼓励支持学校为编制外人员建立 企业年金;税务部门指导帮助用人单位用好税收优惠政策;财政、 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企业年金受托机构 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优化参保缴费、权益查询、账户转移、待 遇支付工作流程,进一步丰富和优化产品供给,适度降低服务费用,提高企业年金基金收益水平。

(三)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会同企业年金受托运营机构,建立 企业年金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季度向市人社局报送本级企业年 金建立户数、参加人数、受托机构、基金总额等信息,并对报告 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企业年金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报送市级相关部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附件:成都市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市级部门联系人

 

附件

成都市促进企业年金发展

市级部门联系人名单

 

  

  

  

市人社局

张彩艳

 

61888251

市委社治委

王丹

 

61884979

市财政局

朱婧玮

61882645

市教育局

周丽华

 

61881683

市国资委

伍越宏

 

61885736

市金融监管局

安定

 

61884314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邓思捷

 

86262587


四川人社局、财政厅关于做好过渡期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与五年规划的有序衔接,现就过渡期内(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国家、省上出台新的培训补贴政策为止),统筹利用现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做好政府补贴性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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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办发【202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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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将成都市城镇职工(生育)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统一调整为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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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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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关于参保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及医保待遇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因医保系统做账规则不完善及系统参保缴费操作规则变化等原因,导致未及时缴费且中断医保4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可由参保单位在2022年12月31日24:00前补缴自21年11月起中断的医疗保险费。

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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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中心办【202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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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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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规【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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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川人社规〔2022〕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2022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8元。

  (二)挂钩调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下同)挂钩。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1%;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一年增加0.6元/月,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7元/月。

  (三)适度倾斜。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年满70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

  (2)年满80岁不满9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60元;

  (3)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至六类地区分别增加8.50元、17.50元、26.50元、36元、55元、7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范围,按原有关规定认定。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年度基金支出预算,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规定

  (一)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截至2022年1月1日,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被采取留置措施、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数据为准,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以退休时核定的工作年限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确认记载的为准。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的年龄,按实际周岁计算,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由原单位暂行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2022年7月31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二)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违反政策提高调整水平,不得将不属于规定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2022年8月20日前将本地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7月28日


关于(转发省多部委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2022年7月至9月,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实施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大病险)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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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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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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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发【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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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调整2022年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2022年度我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7790元,下限标准调整为2100元。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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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委【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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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成公积金委〔2022〕2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2022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 石油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³⁵⁰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為: 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 警囂鶯豐壮[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詁;: 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 口 \彳卜、 理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成都住房公;'帀住房公积金管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二、依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1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2022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 整为27790元。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22年1月1 日起执行。 三、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22〕11号),我市各区(市)县辖区内对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调整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标准调整工作,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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