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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子社保卡实时同步申领工作的通告

为并行推进实体卡和电子卡发行工作,让持卡人更便捷享受电子社保卡服务,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同步申领工作的通知》(人社网信函〔2021〕20号)要求,成都市将全面开展电子社保卡实时同步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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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广大社会保障卡持卡人:


  你们好!

  为并行推进实体卡和电子卡发行工作,让持卡人更便捷享受电子社保卡服务,根据人社部《关于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同步申领工作的通知》(人社网信函〔2021〕20号)要求,成都市将全面开展电子社保卡实时同步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时同步申领对象

在我市申领或补换,并启用社保功能的第三代社保卡持卡群众。


  二、实时同步方式

即日起,针对在我市申领、补换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在完成社保卡制卡申领、补换后,将由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同步生成电子社保卡,并发放至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和社保卡服务银行手机银行APP(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


     三、温馨提示

  已领取并启用了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的持卡群众,您可以通过电子社保卡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中国工商银行APP、中国农业银行APP、中国银行APP、中国建设银行APP、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PP等任一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主动申领和使用电子社保卡。也可登录以上APP或小程序查询本人电子社保卡,并可使用电子社保卡“查社保、找工作、领取职业培训券、申领失业保险”等相关功能。


  四、电子社保卡签发渠道

成都市可申领和使用电子社保卡的渠道列表可通过以下链接查询:

    http://rst.sc.gov.cn/rst/qsdzsbkqfqd/2021/6/7/c93d8af9863148e897c9e82f0a81492c.shtml

 

                   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2022年5月5日


医保-员工参保、停保、变更申报表

附下载链接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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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医保-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申报表

附下载链接

202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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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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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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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人社部发[202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四、继续实施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可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持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就业补助资金申领条件人员和单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四项支出。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


五、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八、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要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线上申领统一入口,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九、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结余不足的统筹地区落实政策。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要大力宣传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4月25日



关于开展2021年度劳动用工情况书面材料审查的通告

用人单位未参加劳动用工情况书面材料审查的,人社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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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根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人社部开展劳动用工情况书面材料审查的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劳动用工情况书面材料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书面审查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


二、书面审查对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有劳动用工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驻蓉办事机构。


三、书面审查内容

2021年度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


四、书面审查方式

现场审查: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网点(街道或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民生服务办等)。

网上审查:通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cdhrss.chengdu.gov.cn)在线办理。进入首页“‘蓉e人社’网上服务大厅”,选择“单位服务”“劳动监察企业年检”进行办理(具体流程见该网站单位使用帮助模板)。


用人单位未参加劳动用工情况书面材料审查的,人社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1日


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稳岗返还标准以服务业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大型企业30%、中小微企业60%的比例返还。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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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发【202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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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 作部、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就 业服务管理局(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相关惠企政策助企发展 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2〕31 号)要求,现就做好 2022 年服务业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服务业企业。 二、发放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2021 年度及以前无欠费。 (二)裁员率按不高于 2021 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 标(5.5%),30 人以下的服务业企业的裁员率按不超过参保职工 总数 20%确定。 (裁员率按 2021 年服务业企业新增领取失业保险 金人数与 2021 年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平均人数比率确定。) (三)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范围。 三、发放标准 稳岗返还标准以服务业企业及其职工 2021 年实际缴纳的失 业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大型企业 30%、中小微企业 60%的 比例进行返还。 四、办理流程 (一)服务业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除外) 1.提取企业名单。由市就业局、市人社信息中心根据稳岗 返还条件,从市社保数据库提取服务业企业名单。2.数据比对筛选。市就业局通过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 理信息系统 V3.0,比对 2022 年全省人社数据跨层级跨部门共享 服务目录,筛选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范围的服务业企业名 单,作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发放对象。 3.生成发放计划。市就业局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生成发放 计划。 4.经办机构确认。各经办机构按参保关系归属对企业享受 资格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行确认。 5.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市就业局失业保险处统一生成实发 账,市就业局财务处和各区(市)县经办机构分别将稳岗返还资 金直接拨付到企业社保参保缴费账户。 (1)市本级负责拨付由市本级签约的 8 家协议银行的全市 同行的企业数据,区(市)县负责拨付本辖区除上述 8 家银行以 外的其他开户银行的企业数据。 (2)严控基金账户对私转账,凡从市社保数据库提取的参 保缴费开户银行信息为个人银行账户的暂不发放,待企业提供正 确的对公账户后再发放。 (3)享受稳岗返还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补贴发放的开户名 称一致,若不一致暂不发放,待企业提供正确的对公账户后再发放。 (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包括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 营业执照上有“劳务派遣”“社保代理”“劳务外包”“劳务分包”等经 营范围的服务业企业。 1.提交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向参保关系所在的市本级 或区(市)县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返还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稳岗返还申报表(附件 1 至 5),以及 用工企业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展 改革委和财政部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官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6 个网站的企业信息 查询截图。 2.资格审核。各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申报资料,通过系统 比对审核申报企业的参保情况、裁员率、补贴金额,并比对是否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范围。 3.生成发放计划。各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关系生成稳岗返还 发放计划。 4.经办机构确认发放名单。各经办机构按参保关系对人力 资源服务企业享受资格进行核实,对发放计划内的企业名单采用抽审方式进行二审,抽审比例不得低于发放计划企业数的 20%, 二审后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行确认。 5.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各经办机构分别生成实发账,市就 业局财务处和各区(市)县经办机构分别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 付到企业社保参保缴费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在历年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中发现存在违 规情形的服务业企业,应及时将整改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报失业 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确认该企业已整改到位方可受理其2022 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 (二)服务业企业对其享受稳岗返还存有异议的,可向其参 保关系所在的市或区(市)县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并填报《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表》(附件 1),申请复核。 经复核无误的,及时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 (三)各经办机构对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收集稳岗效果突出的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对未按规定使用 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四)各经办机构在稳岗返还发放工作中,对出现的问题做 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确保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到位。 (五)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之外的服务业企业失业保险稳岗 返还按“免申即享”方式实施,于 2022 年 4 月底前完成;人力资 源服务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1.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表 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委托书 3.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承诺书 4.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划拨至用工 企业明细表(需提供纸质及 EXCEL 电子表格) 5.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审核资料明细表


社保-延长退休年龄备案表

附下载链接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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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落实相关惠企政策助企发展的通知

服务业企业裁员率按不高于2021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以下的服务业企业的裁员率按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确定。稳岗返还标准以服务业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大型企业30%、中小微企业60%的比例进行返还。

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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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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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人社办发〔2022〕31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财金〔2022〕11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1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稳岗返还预发放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22〕156号)要求,现就落实相关惠企政策助企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0.6%、0.4%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按上述政策核定和征收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二、落实服务业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一)稳岗返还条件及标准

服务业企业裁员率按不高于2021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以下的服务业企业的裁员率按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确定。稳岗返还标准以服务业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大型企业30%、中小微企业60%的比例进行返还。

裁员率按服务业企业2021年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021年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平均人数比率确定。

(二)稳岗返还工作流程

服务业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按“免申即享”方式实施,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由市就业局、市人社信息中心根据返还条件,从市社保数据库提取企业名单,通过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比对2022年全省人社数据跨层级跨部门共享服务目录,筛选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范围的服务业企业名单,作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发放对象。市就业局及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参保关系,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到服务业企业的社保参保缴费账户,由服务业企业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三)稳岗返还其他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营业执照上有“劳务派遣”“社保代理”“劳务外包”“劳务分包”等经营范围的服务业企业,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定就业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5号)附件1《关于发放2020年度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实施细则》明确的申报资料等事项,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其参保关系所在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资料申请稳岗返还。

在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情形,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不享受2022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服务业企业对其享受稳岗返还有异议的,可向其参保关系所在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申请复核,经复核无误的,及时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

其他市场主体,根据国家新一轮稳岗返还政策文件规定,另行通知实施“免申即享”稳岗返还。


三、关于落实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纾困缓缴政策


   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企业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政策,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另行发文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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