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成都道一人力资源社保查询网!

准确把握政策动向,及时了解新变化

温馨提示:可以按照文件号/关键词进行文件搜索哦!

发布时间
文件发行日期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高新区、锦江青羊等区最低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70元;简阳、都江堰、彭州等区提高到820元。

2021-12-22
浏览47次
成府发【2021】15号
已有0次下载
介绍: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发[2021]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郸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70元。

关于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金额的通知

年满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2022年度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5个缴费档次分别为16547.40元、33094.80元、49644元、66191.40元、82738.80元。

2021-12-17
浏览40次
成人社办发【2021】107号
已有0次下载
介绍:

成人社办发〔2021〕107号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第五条规定,现就我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缴费金额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2022年度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5个缴费档次分别为16547.40元、33094.80元、49644元、66191.40元、82738.80元。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城乡居民,2022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5个缴费档次分别为1103.16元(其中:个人缴纳919.32元、政府补贴183.84元)、2206.32元(其中:个人缴纳1838.64元、政府补贴367.68元)、3309.60元(其中:个人缴纳2757.96元、政府补贴551.64元)、4412.76元(其中:个人缴纳3677.28元、政府补贴735.48元)、5515.92元(其中:个人缴纳4596.60元、政府补贴919.32元)。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的通知

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流动,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其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

2021-12-01
浏览44次
已有0次下载
介绍: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部分职工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流动,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其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日



介绍:

个人诚信承诺书

本人姓名:XX(身份证号:XXX),在位于(XX区XXX街XX号)的办公地点连续稳定就业至今。本人连续医保社保缴纳开始时间为XX年XX月,如承诺失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证明仅用于本人购买住房进行限购审查,有效期至本人报名项目购房资格名单公示时止)

承诺人:      

年  月  日



购房材料-单位社保、医保缴纳证明(单位盖章即可)

附下载链接

2021-11-18
浏览39次
已有1次下载
介绍:
社保-超龄等六类-超龄人员承诺书

附下载链接

2021-11-12
浏览32次
已有0次下载
介绍:
社保-超龄等六类人员单工伤参保表

附下载链接

2021-11-12
浏览44次
已有1次下载
介绍:
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21年11月1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缴费基数按新确定的缴费标准执行(具体缴费档次见附件2)。灵活就业人员在2021年底前可自愿选择补足当年已缴费(养老)标准的差额或提高缴费档次,逾期不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按政策规定补缴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新确定的缴费标准补缴

2021-11-12
浏览50次
已有0次下载
介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

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市)县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2021年缴费基数按下限3416元/月、上限18630元/月执行(见附件1)。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含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职工)已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已离职职工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应当由原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并由用人单位及职工足额缴纳;其中已变更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自2021年11月1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缴费基数按新确定的缴费标准执行(具体缴费档次见附件2)。灵活就业人员在2021年底前可自愿选择补足当年已缴费标准的差额或提高缴费档次,逾期不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按政策规定补缴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新确定的缴费标准补缴。

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自2021年11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21年缴费基数按下限3726元/月、上限18630元/月执行(见附件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2021年1月至11月10日间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间有差额的不再进行补差核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2日


轻人事

Copyright © 2010-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成都道逸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蜀ICP备20011151号

网站地图技术支持:推来客网络

扫码关注我们

客服微信
微信小程序
抖音
小红书
0.18324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