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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20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2020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省平工资)74520元。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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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20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01 09:57


  2020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简称省平工资)74520元,比上年增加5253元,增长7.6%,扣除物价因素后实际增长4.6%。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8559元,比上年增加5192元,增长6.2%,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1928元,比上年增加5073元,增长5.8%。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3338元,比上年增加6364元,增长13.5%。

  城镇全部单位分行业门类看,农林牧渔业44740元,下降13.6%;采矿业96491元,增长15.7%;制造业67174元,增长14.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08744元,增长7.0%;建筑业57900元,增长8.6%;批发和零售业57911元,增长4.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2301元,下降2.1%;住宿和餐饮业42109元,下降1.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4664元,增长14.7%;金融业96555元,增长3.2%;房地产业61772元,下降1.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5715元,增长8.0%;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98112元,下降11.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6767元,下降1.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42795元,下降2.9%;教育业90344元,增长3.3%;卫生和社会工作104701元,增长1.7%;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3535元,下降6.1%;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6167元,增长11.3%。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年度)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年度的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收益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从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包括货币性质和实物性质的津补贴以及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放给从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和城镇私营法人单位。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城镇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四上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四下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由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县(市、区)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50元。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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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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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文  号:成府发〔2020〕19号

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20-07-08

生效时间:2020-07-08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0年7月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一)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5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0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安排外,由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9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2019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市平工资”)为77892元。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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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19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77892元,比上年增加6592元,增长9.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6.3%。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4722元,比上年增加8729元,增长10.2%;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7519元,比上年增加9508元,增长10.8%。分行业门类看,农、林、牧、渔业43672元,采矿业51765元,制造业64713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8601元,建筑业64047元,批发和零售业57928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8376元,住宿和餐饮业46630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5639元,金融业113974元,房地产业72498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8227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5828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9812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4542元,教育98842元,卫生和社会工作119915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4337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5870元。
 
 
附注:


1.以上数据未包含省直管单位数据。

2.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就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
计算公式为:

3.统计范围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和城镇私营法人单位。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城镇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4.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由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县(市、区)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5.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2019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267元。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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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19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267元、比上年增加4550元、增长7.0%,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3.8%。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3367元、比上年增加5681元、增长7.3%,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6855元、比上年增加6391元、增长7.9%。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6974元、比上年增加3622元,增长8.4%。 

  城镇全部单位分行业门类看,农林牧渔业51754元、增长11.5%,采矿业83365元、增长33.1%,制造业58712元、增长8.0%,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01615元、增长12.1%,建筑业53315元、增长5.1%,批发和零售业55223元、增长8.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4105元、增长12.9%,住宿和餐饮业42939元、增长9.8%,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9966元、增长10.8%,金融业93555元、增长1.0%,房地产业62385元、增长8.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582元、下降0.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111376元、增长2.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7410元、增长7.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44085元、增长12.3%,教育业87471元、增长7.5%,卫生和社会工作102904元、增长9.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7677元、增长7.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5421元、增长6.0%。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就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和城镇私营法人单位。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城镇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由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县(市、区)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四川省统计局

2020-05-22


2019 年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经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审定,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7012.65亿元。

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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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19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宏观形势,成都市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六稳”工作总要求,围绕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年主题,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提质,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民生福祉持续增强,社会事业繁荣发展,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一、综合 (一)地区生产总值 综合实力持续增强。经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审定,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7012.6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612.18亿元,增长2.5%;第二产业增加值5244.62亿元,增长7.0%;第三产业增加值11155.86亿元,增长8.6%。三次产业结构为3.6∶30.8∶65.6。三次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1.1%、34.5%、64.4%。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03386元,增长6.0%。(二)财政 财政收支运行良好。全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483.0亿元,比上年增长7.9%。其中,税收收入1090.8亿元,增长4.8%;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达73.6%。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06.8亿元,增长9.2%。税务部门组织税费收入3331.0亿元,其中组织税收收入(不含海关代征收入)2902.5亿元,增长2.9%。 (三)固定资产投资 投资结构不断优化。以有效投资优质项目为中心,全年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投资同口径比上年增长10.0%,其中民间投资增长6.6%。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增长5.5%,第二产业投资增长1.7%,第三产业投资增长13.4%。重点区域投资活跃,东进区域、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投资分别增长13.3%、16.6%。 (四)物价 价格上涨符合预期。全年居民消费价格(CPI)比上年上涨2.8%。其中,食品烟酒类价格上涨8.8%,医疗保健类上涨2.7%,教育文化和娱乐类上涨1.3%,居住类上涨0.9%。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PPI)上涨0.1%。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IPI)下降0.6%。固定资产投资同口径比上年增长10.0%,其中民间投资增长6.6%。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增长5.5%,第二产业投资增长1.7%,第三产业投资增长13.4%。重点区域投资活跃,东进区域、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投资分别增长13.3%、16.6%。 (四)物价 价格上涨符合预期。全年居民消费价格(CPI)比上年上涨2.8%。其中,食品烟酒类价格上涨8.8%,医疗保健类上涨2.7%,教育文化和娱乐类上涨1.3%,居住类上涨0.9%。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PPI)上涨0.1%。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IPI)下降0.6%。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工作深入推进,出台营商环境政策体系2.0版。“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全市审批服务事项100%实现“网上可申请”和“最多跑一次”,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1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总用时压缩至90个工作日内。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8819.11亿元,比上年增长7.9%,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1.8%。市场主体快速涌现,新增市场主体53.5万户,新增注册资本16130.3亿元。 (三)新经济新动能 动能转换提质加速。深入实施新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和“双百工程”。年末共有高新技术企业4149家,比上年新增1036家,增长33.3%;实现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9471.8亿元,增长10.8%。新兴服务业蓬勃发展,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研究与实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营业收入分别增长32.7%、24.8%、22.0%。新兴工业产品增产增量,太阳能电池、城市轨道车辆产量分别增长103.0%、70.4%。网络零售新业态加快发展,限额以上企业(单位)通过互联网实现商品零售额777.8亿元,增长15.0%。 (四)区域协同 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推进。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一干多支”区域发展战略,推进成德眉资同城化、成都平原经济区一体化和五区协同化发展。持续推进“成都企业市(州)行”活动,签约项目项目238个,计划总投资1596亿元。双流国际机场建成4个市(州)集货点,中欧班列省内货源占比达65%。成都至德阳、绵阳等平原城市群铁路动车日开行达259对,开通3条城际公交线路。 (五)公园城市建设 公园城市加快建设。制定美丽宜居公园城市规划建设导则,加快建设都江堰精华灌区、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等重大生态示范工程,启动25个公园城市示范区项目。累计建成各级绿道3429公里,其中新建绿道822公里。新增绿地面积1900公顷,森林蓄积量3592.3万立方米,森林面积858.6万亩。全市森林覆盖率39.9%,比上年提升0.4个百分点。市辖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2.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5.7平方米。 (六)“三城三都”建设 “三城三都”建设成效初显。加快建设世界文创名城,实现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1459.8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8.6%。加快建设世界旅游名城,接待入境游客380.2万人次,增长11.6%;实现旅游外汇收入16.2亿美元,增长12.3%。加快建设世界赛事名城,成功举办第十八届世界警察和消防员运动会等重大国际赛事32场次。加快建设国际音乐之都,引进音乐企业163家,开展音乐演出1640场。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举办国际性展会206个,会展业实现总收入1332.6亿元,增长22.0%。加快建设国际美食之都,限额以上餐饮收入215.1亿元,增长31.0%。(七)高效能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全面实施社区服务提升、特色街区创建等“五大行动”,加快构建15分钟社区生活服务圈。完成棚户区改造7863户、城中村改造16820户,实施老旧院落改造项目300个、“两拆一增”项目1023个,整治背街小巷142条。建成国际化社区13个,完成“社区微更新”项目220个,打造“百佳示范社区”“百佳示范小区”。 三、国民经济各行业 (一)农林牧渔业 农林渔业生产平稳。全年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003.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2.1%。其中,种植业665.8亿元,增长5.9%;林业26.8亿元,增长4.0%;畜牧业250.0亿元,下降6.9%;渔业30.0亿元,增长4.2%。粮食产量225.9万吨,下降1.9%;油料产量35.4万吨,下降5.1%;蔬菜及食用菌产量606.2万吨,增长5.3%。肉类产量43.7万吨,下降26.3%。 种植结构不断优化。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73.3万公顷,比上年下降0.8%。粮食播种面积37.7万公顷,下降1.7%;经济作物播种面积35.7万公顷,增长0.1%。其中,油料作物播种面积14.0万公顷,下降6.7%;蔬菜及食用菌播种面积17.5万公顷,增长4.1%;中药材播种面积1.4万公顷,增长4.4%。 都市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设“7+7”现代农业功能区(园区),累计实施乡村振兴项目891个,完成投资1042.3亿元。年末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1326个,家庭农场7541个。新建高标准农田30.7万亩、高效节水灌溉3.2万亩,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率达70.6%。农商文旅融合发展,乡村旅游总收入489.2亿元,增长24.2%。 (二)工业和建筑业 工业经济稳步增长。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8%。八大特色优势产业中,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增长12.5%,机械产业增长8.7%,汽车产业下降9.0%,石化产业增长19.2%,食品饮料及烟草产业增长8.6%,冶金产业增长12.2%,建材产业增长13.8%,轻工行业下降0.2%。 先进制造业能级提升。五大现代产业(电子信息产业、食品饮料产业、装备制造产业、先进材料产业和能源化工产业)工业营业收入10182.2亿元,比上年增长5.1%,占规模以上工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达87.1%。规模以上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1.9%。其中,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分别增长19.2%、17.5%、14.2%。建筑业稳定发展。全年实现建筑业增加值1224.5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4.3%。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企业完成总产值6502.4亿元,竣工产值2143.1亿元。房屋施工面积29707.8万平方米,竣工面积5918.9万平方米,房屋竣工率19.9%。 (三)房地产业 房地产开发投资较快增长。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比上年增长14.9%。含预售在内的商品房销售面积3531.4万平方米,下降4.1%,其中住宅销售面积2556.8万平方米,下降3.9%。实现商品房销售额3844.8亿元,增长5.8%,其中住宅销售额3004.5亿元,增长15.5%。 (四)旅游业 全域旅游蓬勃发展。全年共接待游客2.8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5.2%;实现旅游总收入4663.5亿元,增长25.6%。其中,接待国内游客2.76亿人次,增长15.3%;国内旅游总收入4551.3亿元,增长25.8%。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人数183.1万人次,增长9.8%。年末全市共有4A级以上景区48个,三星级以上饭店79家,旅行社648家。 (五)交通运输邮政仓储业 运输能力持续增强。全年旅客周转量1276.1亿人公里,比上年增长9.4%。其中,铁路旅客周转量79.1亿人公里,增长9.6%;公路旅客周转量90.2亿人公里,增长1.9%;航空旅客周转量1106.8亿人公里,增长10.0%。全年货物周转量406.8亿吨公里,增长6.5%。其中,铁路运输货物周转量90.4亿吨公里,增长8.1%;公路运输货物周转量301.6亿吨公里,增长6.2%;航空运输货物周转量14.9亿吨公里,增长2.8%。 邮政电信快速发展。全年邮电业务总量1933.4亿元,比上年增长41.4%。其中,邮政业务总量258.7亿元,增长26.4%;电信业务总量1674.7亿元,增长44.0%。快递业务收入137.2亿元,增长22.3%;快递业务125968.0万件,增长20.2%。固定电话用户650.6万户,移动电话用户2617.0万户;固定互联网用户781.7万户,移动互联网用户2164.0万户。 (六)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 消费品市场平稳运行。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478.4亿元,比上年增长9.9%。按经营地统计,城镇实现零售额7158.1亿元增长9.9%;乡村实现零售额320.3亿元,增长11.6%。按消费形态统计,商品零售额6354.4亿元,增长7.7%;餐饮收入1123.9亿元,增长24.9%。 消费结构改善升级。16大类限额以上企业商品零售额中有13类保持增长。其中,粮油、食品、饮料、烟酒类比上年增长9.0%,日用品类增长11.8%,体育娱乐用品类增长13.8%,化妆品类增长10.7%,中西药品类增长20.4%,文化办公用品类增长13.5%,通讯器材类增长11.8%。 (七)金融业、证券业和保险业 金融信贷规模扩大。加快建设西部金融中心。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9828.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5.3%。其中储蓄存款余额15076.9亿元,增长13.2%。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36464.4亿元,增长11.7%。资本市场保持活跃。“交子之星”经济证券化倍增行动计划深入实施,新增上市公司15家(其中A股9家),全年首发融资342.4亿元。年末有证券公司4家、期货公司3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3家、证券公司分公司55家、基金公司分公司14家、证券营业部222家、期货营业部48家。证券交易额9.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5.5%。 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全年原保险保费收入1037.4亿元,比上年增长11.9%。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283.2亿元,增长10.0%;人身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754.2亿元,增长12.6%。各类保险赔偿与给付支出284.9亿元,增长6.1%。其中,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与给付支出157.1亿元,增长10.3%;人身保险公司赔偿与给付支出127.8亿元,增长1.4%。 四、对外经济 (一)战略通道 开放大通道加速成型。全面贯彻落实“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高水平打造国际门户枢纽城市。开通国际(地区)航线126条,其中定期直飞航线73条,新开通15条,航线规模位列全国第四,中西部第一。双流国际机场旅客吞吐量达5585.9万人次,比上年增长5.5%。亚蓉欧国际班列境外站点数拓展至26个,全年开行3186列,增长21.5%,其中中欧班列开行1551列;综合重载率92.9%,比上年提升14.8个百分点。 (二)对外贸易

对外贸易持续繁荣。全年实现进出口总额5822.7亿元,比上年增长16.9%。其中,出口总额3309.8亿元,增长20.6%;进口总额2512.9亿元,增长12.3%。深化“一带一路”战略合作,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实现进出口总额1714.2亿元,增长23.0%,占全市的比重为29.4%;对欧盟、东盟进出口总额分别增长36.5%、20.6%。贸易结构持续优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2532.9亿元,增长19.8%。 (三)交流合作 开放合作逐步加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持续推动国际经贸往来和交流合作。新批准外商投资企业578家,新批或增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119个。实际利用外资544亿元,比上年增长8.2%。外商直接投资20亿美元。世界500强企业落户301家。获批在蓉设立领事机构的国家19个。国际友城和国际友好合作关系城市103个。 (四)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建设稳步推进。新增注册企业4.2万家,新增注册资本4179.8亿元。其中,新增外商投资企业354家,新增注册外资资本637.8亿元。 五、人民生活和民生保障 (一)居民收入 居民收入平稳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878元,比上年增长8.9%;其中,工资性收入27011元,增长9.0%;经营净收入4743元,增长10.8%;财产净收入4681元,增长7.2%;转移净收入9443元,增长8.5%。人均消费性支出29720元,增长8.8%。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32.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57元,增长10.0%。其中,工资性收入12192元,增长9.3%;经营净收入5940元,增长13.4%;财产净收入2330元,增长9.3%;转移净收入3894元,增长7.9%。人均消费性支出17572元,增长10.0%。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36.0%。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1.88,比上年缩小0.02。

(二)社会就业 社会就业形势稳定。全年城镇新增就业26.4万人,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现再就业8.8万人,“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2.0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新增8.4万人。农村劳动力劳务输出人数247.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31%,比上年末下降0.09个百分点。全年吸纳高校毕业生来蓉就业创业7.76万人。 (三)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更加完善。年末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887.4万人,其中参保职工676.4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923.6万人,其中参保职工719.6万人。全年2.3万城镇居民、8.1万农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保障资金投入6.9亿元,其中投入农村5.1亿元。年末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239个,拥有床位3.9万张。有社区养老设施2248个,拥有床位3.5万张。有各种社区服务设施7199处,社区服务中心261个。六、社会事业 (一)教育 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增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学校(幼儿园)100所,新投用公办学位10万个,39.7万名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蓉入学。年末在蓉普通高校(含高职)56所,在校本专科学生86.9万人,博士研究生1.7万人,硕士研究生8.6万人,专任教师5.0万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87所,在校学生18.4万人,专任教师9201人;普通中学621所,在校学生63.0万人,专任教师5.3万人;普通小学607所,在校学生102.9万人,专任教师5.9万人;幼儿园2630所,3岁及以上在园幼儿56.8万人,专任教师4.2万人。 (二)科学技术 科技创新活力增强。高质量完成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任务,成功举办2019成都全球创新创业交易会,发布4批次《城市机会清单》。新增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5家、国家级孵化器3家。累计建成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231家,面积615万平方米。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202项、国家级科技奖励20项。完成科技攻关831项、成果推广990项,完成火炬计划638项。全年共申请专利80819件,其中发明28199件,实用新型41392件。专利授权50775件,其中发明9179件,实用新型30260件。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25.8件,比上年增长15.2%。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1136.8亿元,增长20.1%。(三)文化 文化事业繁荣兴盛。成功举办第七届成都国际非遗节,新增文创镇(村)17个、文创街区88条。年末共有国有博物馆49个,文化馆23个,公共图书馆23个,馆藏图书3030.7万册。年末共有广播电视台17座,制作广播节目26套;制作电视节目28套。年末共有有线电视用户383.4万户,其中数字电视368.3万户。 (四)卫生健康 卫生服务水平提升。年末共有卫生机构12121个,其中医院、卫生院909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4个,妇幼保健院21个。各类卫生机构床位数14.9万张,其中医院、卫生院床位数14.1万张。卫生技术人员18.5万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6.8万人,注册护师、护士8.8万人;全年诊疗16451.6万人次。年末共有三甲医院(含妇幼保健院)34个,床位数4.1万张。全年无偿献血40.9万单位。(五)体育 体育事业全面推进。全年成功举办国家级体育赛事66场,成功申办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2022年世界乒乓球团体锦标赛、2023年男子足球亚洲杯、2025年世界运动会。成都籍运动员共获得国际性和全国性比赛奖牌175枚。其中在国际比赛中获金牌14枚,银牌3枚,铜牌6枚;在全国性比赛中获金牌72枚,银牌39枚,铜牌41枚。年末共有体育场地31871个,全民健身路径8613条,农民体育健身工程3425个。全年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人数1500万人次。 七、城市环境和应急管理 (一)基础设施 城市建设日趋完善。年末市辖区幅员面积3677平方公里,其中建成区面积949.6平方公里,共有铺装道路面积1.3亿平方米。自来水供水总量11.8亿立方米,其中居民家庭用水6.8亿立方米。污水处理率95.7%。年末天然气用气人口781.7万人,天然气输供气38.7亿立方米,城市气化率98.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527.2万吨,无害化处理率100%。 交通路网建设加快。全年新改建公路210公里,年末公路总里程28259.6公里,等级公路28131.1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055.1公里。年末机动车拥有量577.2万辆,比上年末增长5.3%;其中私人汽车拥有量424.4万辆,增长4.2%。 公共交通提速发展。年末公交线路长度16833.4公里比上年末增长10.0%;公交车线路1132条,增加135条;公交营运汽车15948辆。轨道交通运营线路长度341公里,其中地铁运营线路长度302.2公里,增长33.5%;地铁客运总量14.0亿乘次,增长20.9%。 (二)安全生产 安全事故逐渐减少。全年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284起,比上年下降23.2%;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274人,下降16.2%;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016人,下降23.8%。全年交通事故1792起,下降0.7%;死伤人数1894人,下降5.3%;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55.8万元,下降16.5%。火灾事故2780起,下降33.8%;直接经济损失1582.8万元,下降24.4%。 (三)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深入开展污染防治十大攻坚战,持续巩固提升“三治一增”成效。全年空气质量达标天数(空气质量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287天,比上年增加15天,首次消除重污染天气。PM10、PM2.5平均浓度分别下降5.6%、6.5%。地表水断面Ⅰ-Ⅲ类占比90.7%,比上年提升15.2个百分点,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注释: [1]公报中各项数据为初步统计数,部分部门数据尚未最终核定。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公报中地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地区生产总值、三次产业及相关行业增加值等相关指标的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 [3]公报中航空运输货物周转量数据包含3家货运航空公司数据。 [4]公报中电信业务总量及增速按2015年不变价格计算。 [5]公报中空气质量数据均采用实况数据。 [6]公报中乡村振兴、自贸区建设、物价、农业机械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金融、旅游、对外贸易、财政、保险、证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等数据来源于相关部门。


2019年全国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

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6523元。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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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一、居民收入情况

 

  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33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8%。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长)7.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0%;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021元,增长9.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2%。

 

  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6523元,增长9.0%,中位数是平均数的86.3%。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39244元,增长7.8%,是平均数的92.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4389元,增长10.1%,是平均数的89.8%。

 

1 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数与中位数

 

 

  按收入来源分,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7186元,增长8.6%,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5.9%;人均经营净收入5247元,增长8.1%,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7.1%;人均财产净收入2619元,增长10.1%,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8.5%;人均转移净收入5680元,增长9.9%,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8.5%。

 

  二、居民消费支出情况

 

  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559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5%。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063元,增长7.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6%;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328元,增长9.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

 

  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消费支出6084元,增长8.0%,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8.2%;人均衣着消费支出1338元,增长3.8%,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6.2%;人均居住消费支出5055元,增长8.8%,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3.4%;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1281元,增长4.8%,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5.9%;人均交通通信消费支出2862元,增长7.0%,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3.3%;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消费支出2513元,增长12.9%,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1.7%;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1902元,增长12.9%,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8.8%;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524元,增长9.7%,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4%。

 

2 2019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构成

 

 



1 2019年全国居民收支主要数据


指标

绝对量(元)

比上年增长(%)

(一)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0733

8.9(5.8)

按常住地分:



   城镇居民

42359

7.9(5.0)

   农村居民

16021

9.6(6.2)

按收入来源分:



   工资性收入

17186

8.6

  经营净收入

5247

8.1

  财产净收入

2619

10.1

  转移净收入

5680

9.9

(二)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

26523

9.0

按常住地分:



   城镇居民

39244

7.8

   农村居民

14389

10.1

(三)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1559

8.6(5.5)

按常住地分:



   城镇居民

28063

7.5(4.6)

   农村居民

13328

9.9(6.5)

按消费类别分:



  食品烟酒

6084

8.0

   衣着

1338

3.8

   居住

5055

8.8

   生活用品及服务

1281

4.8

   交通通信

2862

7.0

   教育文化娱乐

2513

12.9

   医疗保健

1902

12.9

   其他用品及服务

524

9.7

注:

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口比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口比重。

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速=(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当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100%。

③全国居民人均收支数据是根据全国十几万户抽样调查基础数据,依据每个样本户所代表的户数加权汇总而成。由于受城镇化和人口迁移等因素影响,各时期的分城乡、分地区人口构成发生变化,有时会导致全国居民的部分收支项目增速超出分城乡居民相应收支项目增速区间的现象发生。主要是在城镇化过程中,一部分在农村收入较高的人口进入城镇地区,但在城镇属于较低收入人群,他们的迁移对城乡居民部分收支均有拉低作用;但无论在城镇还是农村,其增长效应都会体现在全体居民的收支增长中。

④比上年增长栏中,括号中数据为实际增速,其他为名义增速。

⑤收入平均数和中位数都是反映居民收入集中趋势的统计量。平均数既能直观反映总体情况,又能反映总体结构,便于不同群体收入水平的比较,但容易受极端数据影响;中位数反映中间位置对象情况,较为稳健,能够避免极端数据影响,但不能反映结构情况。



 



2 2019年城乡居民收支主要数据

指标

绝对量

(元)

比上年名义增长

(%)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2359

7.9

按收入来源分:



   工资性收入

25565

7.5

  经营净收入

4840

9.0

  财产净收入

4391

9.0

  转移净收入

7563

8.2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8063

7.5

按消费类别分:



  食品烟酒

7733

6.8

   衣着

1832

1.3

   居住

6780

8.4

   生活用品及服务

1689

3.7

   交通通信

3671

5.7

   教育文化娱乐

3328

11.9

   医疗保健

2283

11.6

   其他用品及服务

747

8.7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021

9.6

按收入来源分:



   工资性收入

6583

9.8

  经营净收入

5762

7.5

  财产净收入

377

10.3

  转移净收入

3298

12.9

(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3328

9.9

按消费类别分:



  食品烟酒

3998

9.7

   衣着

713

10.1

   居住

2871

7.9

   生活用品及服务

764

6.0

   交通通信

1837

8.7

   教育文化娱乐

1482

13.8

   医疗保健

1421

14.6

   其他用品及服务

241

10.6



 

附注

 

1、指标解释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居民消费支出是指居民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既包括现金消费支出,也包括实物消费支出。消费支出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

 

  人均收入中位数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

 

  季度收支数据中未包括居民自产自用部分的收入和消费,年度收支数据包括。

 

  2、调查方法

 

  全国及分城乡居民收支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按季度发布。

 

  国家统计局采用分层、多阶段、与人口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1800个县(市、区)随机抽选16万个居民家庭作为调查户。

 

  国家统计局派驻各地的直属调查队按照统一的制度方法,组织调查户记账采集居民收入、支出、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状况等数据;同时按照统一的调查问卷,收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与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居民基本社会公共服务享有情况等其他调查内容。数据采集完成后,市县级调查队使用统一的方法和数据处理程序,对原始调查资料进行编码、审核、录入,然后将分户基础数据直接传输至国家统计局进行统一汇总计算。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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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字【2017】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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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国统字〔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2、《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

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2018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

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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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18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比上年增加6046元、增长10.3%,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5%。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7686元、比上年增加8267元、增长11.9%,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464元、比上年增加8833元、增长12.3%。

 

  分经济类型看,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390元、增长12.5%,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9146元、增长7.3%,内资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8853元、增长12.4%,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3352元、增长8.1%。

 

  分行业门类看,农林牧渔业46429元、增长8.1%,采矿业62625元、增长10.9%,制造业54366元、增长10.7%,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0664元、增长9.2%,建筑业50725元、增长10.8%,批发和零售业50813元、增长9.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4481元、增长7.8%,住宿和餐饮业39112元、增长7.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0210元、增长18.6%,金融业92631元、增长6.1%,房地产业57310元、增长7.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671元、增长1.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108877元、增长20.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3604元、增长11.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39249元、增长4.9%,教育业81371元、增长9.1%,卫生和社会工作94187元、增长9.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3057元、增长5.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0039元、增长13.1%。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就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和城镇私营法人单位。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城镇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由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县(市、区)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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