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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发行日期
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8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

2018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300元。

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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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18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300元,比上年增加6202元,增长9.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5993元,比上年增加8488元,增长11%;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8011元,比上年增加8719元,增长11%。

分经济类型看,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02882元,增长15.3%;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2425元,增长7.4%;内资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8973元,增长10.1%;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5108元,增长8.8%。

分行业门类看,农、林、牧、渔业38932元,采矿业44664元,制造业60946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85416元,建筑业59290元,批发和零售业53243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8462元,住宿和餐饮业41806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7295元,金融业104058元,房地产业66639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3964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0946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9794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8214元,教育 90031元,卫生和社会工作108065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8508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03967元。



2018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

2018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8元、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853元。

201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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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一、居民收入情况

 

  2018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增长(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同比名义增长)7.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17元,增长8.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6%。

 

  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4336元,比上年增长8.6%,中位数是平均数的86.2%。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36413元,增长7.6%,是平均数的92.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3066元,增长9.2%,是平均数的89.4%。

 

图1 2018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数与中位数

 

 

  按收入来源分,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15829元,比上年增长8.3%,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56.1%;人均经营净收入4852元,增长7.8%,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7.2%;人均财产净收入2379元,增长12.9%,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8.4%;人均转移净收入5168元,增长8.9%,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18.3%。

 

  二、居民消费支出情况

 

  2018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853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2%。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6112元,增长6.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6%;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124元,增长10.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4%。

 

  全年全国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消费支出5631元,比上年增长4.8%,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8.4%;人均衣着消费支出1289元,增长4.1%,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6.5%;人均居住消费支出4647元,增长13.1%,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3.4%;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1223元,增长9.1%,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6.2%;人均交通通信消费支出2675元,增长7.1%,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3.5%;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消费支出2226元,增长6.7%,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1.2%;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1685元,增长16.1%,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8.5%;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务消费支出477元,增长6.8%,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4%。

 

图2 2018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构成

 

 

 

表1 2018年全国居民收支主要数据

 

指标
绝对量(元)
比上年增长(%)
(一)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228
8.7(6.5)
按常住地分:


   城镇居民
39251
7.8(5.6)
   农村居民
14617
8.8(6.6)
按收入来源分:


   工资性收入
15829
8.3
  经营净收入
4852
7.8
  财产净收入
2379
12.9
  转移净收入
5168
8.9
(二)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
24336
8.6
按常住地分:


   城镇居民
36413
7.6
   农村居民
13066
9.2
(三)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9853
8.4(6.2)
按常住地分:


   城镇居民
26112
6.8(4.6)
   农村居民
12124
10.7(8.4)
按消费类别分:


  食品烟酒
5631
4.8
   衣着
1289
4.1
   居住
4647
13.1
   生活用品及服务
1223
9.1
   交通通信
2675
7.1
   教育文化娱乐
2226
6.7
   医疗保健
1685
16.1
   其他用品及服务
477
6.8
注:
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人口比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人口比重。
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1+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速)/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速/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③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根据全国十几万户抽样调查基础数据,依据每个样本户所代表的户数加权汇总而成。由于受城镇化和人口迁移等因素影响,各时期的分城乡、分地区人口构成发生变化,有时会导致全国居民收入增速超出分城乡居民收入增速区间的现象发生。主要是在城镇化过程中,一部分在农村收入较高的人口进入城镇地区,但在城镇属于较低收入人群,他们的迁移对城乡居民收入均有拉低作用;但无论在城镇还是农村,其收入增长效应都会体现在全体居民收入增长中。
  ④比上年增长栏中,括号中数据为实际增速,其他为名义增速。
  ⑤收入平均数和中位数都是反映居民收入集中趋势的统计量。平均数既能直观反映总体情况,又能反映总体结构,便于不同群体收入水平的比较,但容易受极端数据影响;中位数反映中间位置对象情况,较为稳健,能够避免极端数据影响,但不能反映结构情况。

 

  

表2 2018年城乡居民收支主要数据

 

指标
绝对量
(元)
比上年名义增长
(%)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9251
7.8
按收入来源分:


   工资性收入
23792
7.2
  经营净收入
4443
9.3
  财产净收入
4028
11.7
  转移净收入
6988
7.1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26112
6.8
按消费类别分:


  食品烟酒
7239
3.4
   衣着
1808
2.9
   居住
6255
12.4
   生活用品及服务
1629
6.8
   交通通信
3473
4.6
   教育文化娱乐
2974
4.5
   医疗保健
2046
15.1
   其他用品及服务
687
5.5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617
8.8
按收入来源分:


   工资性收入
5996
9.1
  经营净收入
5358
6.6
  财产净收入
342
12.9
  转移净收入
2920
12.2
(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2124
10.7
按消费类别分:


  食品烟酒
3646
6.7
   衣着
648
5.9
   居住
2661
13.0
   生活用品及服务
720
13.6
   交通通信
1690
12.0
   教育文化娱乐
1302
11.1
   医疗保健
1240
17.1
   其他用品及服务
218
8.7

 

  附注

 

   1、指标解释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居民消费支出是指居民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既包括现金消费支出,也包括实物消费支出。消费支出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

 

  人均收入中位数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处于最中间位置的调查户的人均收入。

 

  季度收支数据中未包括居民自产自用部分的收入和消费,年度收支数据包括。

 

  2、调查方法

 

  全国及分城乡居民收支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按季度发布。

 

  国家统计局采用分层、多阶段、与人口规模大小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1800个县(市、区)随机抽选16万个居民家庭作为调查户。

 

  国家统计局派驻各地的直属调查队按照统一的制度方法,组织调查户记账采集居民收入、支出、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状况等数据;同时按照统一的调查问卷,收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与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居民基本社会公共服务享有情况等其他调查内容。数据采集完成后,市县级调查队使用统一的方法和数据处理程序,对原始调查资料进行编码、审核、录入,然后将分户基础数据直接传输至国家统计局进行统一汇总计算。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 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650元。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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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发【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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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府发〔2018〕1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9年1月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一)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65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安排外,由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7〕181号文)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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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发【20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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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府发〔2010〕3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0〕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850元(每日39.1元);

(二)每月780元(每日35.9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8.9元;

(二)每小时8.2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50元(每日39.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9元;

(二)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80元(每日35.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2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201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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