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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文件发行日期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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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1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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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川办发(2019)27号


各市 (州 )、 县 (市 、 区 )人 民政府 ,省 政府各部 门、 各直属机构 ,有关单位 :《 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 已经省政府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 认真贯彻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是 减轻企业负担、 优化营商环境、 完善社
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充 分体现 了党 中央、 国务院对 民生福祉的高度关心 关切 ,对 于提振市场信心、 激发微观主体活力、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 (单 位)务 必提高政治站位 ,牢固树 立 “ 四个意识”,坚 决做到“两个维护 ” ,不 折不扣执行 降低社会保 险费率政策 ,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确 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确 保职 工 备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按时足
额支付。



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推进成都市工伤(含职业病)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2019-04-02
浏览72次
成人社发【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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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区(市)县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卫健)局、总工会,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劳鉴中心:

现将《成都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总工会

                           (代    章)                

                                                                          2019年2月20日

                   

 

 

 

成都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成都市工伤(含职业病)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康复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康复优先于评残”的原则,最大限度恢复工伤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帮助其重返工作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和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康复机构”)。

    第四条  工伤康复按照工伤人员康复治疗和功能恢复需要,划分为急性期工伤康复、稳定期工伤康复和维持期工伤康复三个阶段,实行定康复机构、定病种类型、定康复项目、定康复期限的“四定”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康复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工伤康复政策,制订工伤康复服务规划,对全市工伤康复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协助制订工伤康复服务规划,负责审核工伤康复方案,负责工伤康复费用的结算及其业务管理,负责确定康复机构并对其实行协议管理。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确认急性期、稳定期和维持期的工伤康复对象,以及康复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康复机构负责为康复对象提供康复治疗服务,制定工伤康复方案,并按经办机构审核的康复方案进行工伤康复。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配合康复机构办理工伤人员工伤康复手续,并为工伤人员进行工伤康复提供服务。

 

第二章  康复机构管理

    第七条  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愿意承担急性期、稳定期和维持期工伤康复服务的,可向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经办机构根据行政区域内工伤人员分布情况和康复需求,择优选定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的急性期和维持期康复机构向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由市、区两级经办机构共同选定。其余区(市)县的急性期和维持期康复机构由各区(市)县经办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选定。急性期康复机构原则上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康复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维持期康复机构在有康复科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中选定。

第九条  稳定期康复机构向市经办机构申请,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标准。

第十条  工伤康复实行协议管理,由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康复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开展工伤康复。

康复机构之间应加强协作,保障全市康复对象得到及时、优质的服务,同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康复机构在康复对象入院后,应根据康复对象的伤病情况,及时确认其康复期限,制定具体康复方案。康复对象康复治疗结束后,要进行康复效果评定。康复机构还应建立康复对象个人康复档案。康复对象的康复档案记录不全、不详或不实的,其工伤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因伤情需要,康复机构不具备开展康复治疗条件的,由康复机构出具转诊意见书,报市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转往其他康复机构实施康复治疗。

 

第三章  康复对象确认管理

第十三条  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康复价值确认按照《成都市工伤康复介入确认标准》执行(该标准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牵头,通过政府采购形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并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名义发布后实施)。

第十四条  康复对象的确认程序如下:

为保证工伤人员获得及时、专业的康复治疗,遵循工伤康复延续性的特点,急性期康复确认按照先康复后确认的原则进行;稳定期康复和维持期康复确认按照先确认后康复的原则进行。

(一)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包括急性期康复、稳定期康复和维持期康复),提交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前期进行了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交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效果评估报告)。

(二)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齐申请材料20日内,根据工伤职工的相关伤(病)情诊断治疗证明、评估报告及检查报告,依据《成都市工伤康复介入确认标准》进行康复价值确认。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20日。康复确认结论书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工伤康复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设立工伤康复科类别。在收到工伤康复申请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工伤康复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确认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作出康复确认结论。

第十六条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康复对象。

第十七条  参保职工工伤康复确认所需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列支。

第十八条  已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人员,经稳定期工伤康复后,且原鉴定结论作出满一年,须进行伤残等级复查鉴定,并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工伤康复后拒不接受复查鉴定的,按《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急性期康复管理

第十九条  急性期工伤康复是指工伤人员尚在工伤医疗期内,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情形。

第二十条  急性期康复应根据病种类型和功能障碍程度确定康复期限和项目(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急性期康复的康复时限不超过15日[脊髓损伤(截瘫、四肢瘫)不超过30日]。经经办机构审核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五章  稳定期康复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稳定期工伤康复是指因工伤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在伤情相对稳定后,需要进行系统、综合的康复治疗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稳定期康复项目的支付范围仍按原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关于将工伤职工康复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125号)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政策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稳定期康复期限为短期1-3个月,中期4-6个月,长期不超过1年。具体时间由康复机构根据康复对象伤病情况在康复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伤人员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同意稳定期康复的鉴定结论,前往康复机构刷卡办理入院手续。

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康复方案复审制度,对经治医师制定的康复方案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后的康复方案通过信息系统实时上传至经办机构。

 

第六章  维持期康复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维持期工伤康复是指颅脑损伤、脊髓损伤等1-4级工伤人员经稳定期康复后,仍需住院进行维持性康复治疗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工伤人员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同意维持期工伤康复的鉴定结论,前往康复机构刷卡办理入院手续。

    第二十八条  维持期工伤康复的待遇实行限额支付(具体标准见附件2),如工伤人员伤病情发生变化或有并发症发生,可根据伤病情按项目结算支付。

 

第七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九条  工伤康复费用结算以按服务项目支付为主要方式,积极探索限额付费等其他付费方式。

第三十条  康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康复方案进行康复,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预付金,预付金的具体数额由康复机构根据伤情确定。工伤人员在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符合《条例》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伤康复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康复期间,工伤康复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或伤残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按《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康复期间,工伤康复对象因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超出工伤康复期和超出工伤康复方案的康复有关费用;

(二)在非康复机构产生的工伤康复治疗的费用;

(三)未经确认的工伤康复对象所发生的康复费用;

(四)生活用品费用;

(五)故意加重伤情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康复费用;

(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七)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

(八)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九)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人员在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结算(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康复是指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利用现代康复理论和技术,为工伤人员提供康复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其受损功能,改善和提高其生理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促进其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第三十四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协议对康复机构开展工伤康复项目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评估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之后,原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办〔2007〕300号)即行废止。

 

附件:附件:1.急性期康复项目及支付期限标准

                    附件:2.维持期康复项目及支付限额标准


红头文件图片盖章版本:


2019年全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情况统计表

2019全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如下:

201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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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19年全市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情况统计表
序号
医院编码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级别
医疗机构性质
康复机构阶段
经办机构
备注
急性期
稳定期
维持期
1
094041
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
三级
综合



金堂

2
701022
青白江区人民医院
二级
综合



青白江

3
831603
鑫朋康复医院
一级
专科



青白江

4
095011
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
三级
专科



青羊

5
091019
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
三级
综合



青羊

6
094244
成飞医院
三级
综合



青羊

7
095009
成都第一骨科医院
二级
专科



青羊

8
869948
简阳市人民医院
三级
综合



简阳

9
869949
简阳市中医医院
三级
综合



简阳

10
869952
简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级
综合



简阳

11
840422
成都高新博力医院
二级
综合



高新

12
884625
成都中山高新骨科医院
二级
专科



高新

13
094003
成都航天医院
二级
综合



龙泉驿

14
099002
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
三级
综合



龙泉驿

15
560669
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
二级
综合



龙泉驿

16
094306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
三级
综合



温江

17
600588
成都市温江区中医医院
二级
综合



温江

18
112001
彭州市人民医院
三级
综合



彭州

19
113048
彭州同一医院
二级
综合



彭州

20
112002
彭州市中医医院
三级
综合



彭州

21
111021
彭州段氏中医骨科医院
二级
专科



彭州

22
181110
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级
综合



都江堰

23
098046
都江堰市人民医院
三级
综合



都江堰

24
181120
都江堰市中医医院
三级
综合



都江堰

25
122001
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
三级
综合



邛崃

26
841625
四川省民政康复医院
二级
专科



武侯

27
870492
四川现代医院
二级
综合



武侯

28
128020
崇州市人民医院
三级
综合



崇州

29
128050
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级
综合



崇州

30
611230
崇州市中医医院
二级
综合



崇州

31
885226
成都顾连锦宸康复医院
二级
专科



成华
急性期限骨科病员
32
094001
成都新华医院
二级
综合



成华

33
650373
新津县人民医院
二级
综合



新津

34
650309
新津县中医医院
二级
综合



新津

35
197104
蒲江县人民医院
二级
综合



蒲江

36
610149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医院
二级
综合



郫都

37
610153
成都市郫都区中医医院
三级
综合



郫都

38
099010
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
三级
综合



双流

39
099009
成都市双流区中医医院
三级
综合



双流

40
098029
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
二级
综合



双流

41
139013
大邑县人民医院
二级
综合



大邑

42
139014
大邑县中医医院
二级
综合



大邑

43
139015
大邑志昌骨科医院
二级
综合



大邑

44
093061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
二级
综合



金牛

45
092015
成都市西区医院
三级
综合



金牛

46
094098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医院
二级
综合



金牛

47
125002
成都市新都区第二人民医院
二级
综合



新都

48
125003
成都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三级
综合



新都

49
125004
成都市新都区中医医院
三级
综合



新都

50
12551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医院
三级
综合



新都

51
091009
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
三级
综合



锦江

52
855855
四川友谊医院
三级
综合



锦江

53
091001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三级
综合



本级

54
091004
四川省人民医院
三级
综合



本级

55
091006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三级
综合



本级

56
091015
四川省骨科医院
三级
专科



本级

57
092001
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级
综合



本级

58
092002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三级
综合



本级

59
092003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三级
综合



本级

60
092005
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
三级
综合



本级

61
092006
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
三级
综合



本级

62
096001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
三级
综合



本级

63
096005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三级
综合



本级

64
094066
成都大学附属医院
三级
综合



本级

65
815747
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
三级
专科



本级

66
091003
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
三级
综合



本级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9年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名单

市医保局及各区(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的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了综合评定,确定了127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66家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5家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9-03-29
浏览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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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根据《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7〕25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9〕4号)和《关于加强成都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医发〔2013〕25号)的规定,市医保局及各区(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的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了综合评定,确定了127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66家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5家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国际医院)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省红十字医院)

四川省骨科医院

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

四川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华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成都大学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三六三医院

核工业四一六医院

成都上锦南府医院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红十字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四川大学华西职业病医院)

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四川省康复医院)

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

成都市西区医院

中铁二局集团中心医院

四川省林业中心医院

四川省建筑医院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医院

四川天祥骨科医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十一人民医院

成飞医院

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

成都第一骨科医院

成都金沙医院

成都中山骨科医院

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

成都骨科医院

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

成都锦江大观医院

四川友谊医院

成都中山高新骨科医院

四川何氏骨科医院

四川奥斯迪康骨医院

成都体育学院附属体育医院

四川现代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四川省总队成都医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医院(四川大学华西西藏成办分院)

成都市武侯区第三人民医院

成都双楠医院

四川省民政康复医院(四川省康 复辅具技术服务中心)

成都平安医院

成都慈爱医院

武侯西南医院

成都新华医院

攀钢集团成都医院

成都誉美医院

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

彭州市人民医院

彭州市中医医院

彭州段氏中医骨科医院

彭州市同一医院

崇州市人民医院

崇州市中医院

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都江堰市人民医院

都江堰市中医医院

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

阿坝州林业中心医院

郫县人民医院

郫县中医医院

西南兵工成都医院

郫县骨科医院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医院

郫县第二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

成都市温江区中医医院

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医院

成都市新都区第二人民医院

成都市新都区中医医院

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医院

新津县人民医院

新津县中医医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医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医医院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青白江医院

成都市青白江鑫朋康复医院

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

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

金堂县第三人民医院

金堂县中医医院

金堂县黄氏中西医骨科医院

蒲江县人民医院

蒲江县中医医院

成都阴氏骨科医院

大邑县人民医院

大邑望县中医医院

大邑志昌骨科医院

大邑德全骨伤科医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二人民医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

成都航天医院

成都长江医院

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

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

双流县中医院

四川宝石花医院

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医院

成都高新博力医院

简阳市人民医院

简阳川空医院

简阳市中医医院

简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仅为原企业职工提供工伤医疗服务的协议医疗机构


德阳新铁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5701厂医院

成都五六四医院

成都交通医院

二○四医院


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金建人民医院)

四川海大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

邛崃市红十字医院(为羊安工业园入驻企业提供工伤医疗服务)

四川地质医院(为成都市地质系统职工提供工伤医疗服务)

邛崃任氏骨科医院(为邛崃市工伤人员提供工伤医疗服务)

邛崃段氏骨科医院(为邛崃市工伤人员提供工伤医疗服务)

成都军建医院(为全市烧伤类工伤人员服务)

成都显微手足外科医院(仅限显微手足外科手术医疗服务)

成都顾连锦宸康复医院(限骨科病员)


二、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

㈠急性期康复机构名单(33家)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四川省人民医院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四川省骨科医院

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 四川省八一康复中心

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 鑫朋康复医院

成都第一骨科医院 简阳市人民医院

简阳市中医医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医院 彭州市中医医院

都江堰市中医医院 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

四川现代医院 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 成都新华医院

新津县中医医院 蒲江县人民医院

成都市郫都区中医医院 成都市双流区中医医院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医院 大邑县中医医院

成都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成都市新都区中医医院

成都顾连锦宸康复医院(限骨科病员)

㈡维持期康复机构名单(66家)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四川省人民医院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四川省骨科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 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 成都大学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青白江区人民医院

鑫朋康复医院 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

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 四川省第二中医医院

成飞医院 成都第一骨科医院

简阳市人民医院 简阳市中医医院

简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成都高新博力医院

成都中山高新骨科医院 成都航天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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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保险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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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9年3月29日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女性失业人员申领生育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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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发【201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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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女性失业人员申领生育补助金相关问题的通知

(成就发【2018】73号)



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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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1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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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2018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算基数的通知

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 2017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58671元。

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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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函【2018】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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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算基数的通知



关于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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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办发【2018】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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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8〕16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

三、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7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19元。

七、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33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填报《2018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11月30日前报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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