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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办发〔2019〕17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降低缴费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0.6%、0.4%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

二、关于调整缴费基数档次

从2019年5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60%、80%、100%、150%、200%、250%、300%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基数档次调整为55%;2021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基数档次调整为60%。

三、关于调整缴费基数口径

从2019年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险种统一使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申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项待遇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3日


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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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发【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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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印发《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免征参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养工失(三项)单位缴费部分。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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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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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 现将〘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四 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 〔2020〕1 号)要求,为统一业务流程,规范业务经办,现制定 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如下。 一、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一)适用范围 参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免征期限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6 月。 (三)免征流程 1. 市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类型,统一核定全市参保单位三 项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单位缴费部分不予征收,个人缴费部分 仍按规定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2.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免征单位缴费部分后核定的金额征收 社会保险费。 (四)相关事项 1. 享受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不需提交申

请、提供资料。 2. 参保单位执行延缴政策后,应及时缴纳从职工工资中代 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间社会保险费仍可享 受相应的免征政策。 3. 参保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 更手续。 4. 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 个体工商户,从办理社保登记当月起执行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 缴费部分政策。 5. 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代缴参保单位不属免征范围。 二、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一)适用范围 参保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 织。 (二)减免期限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4 月。 (三)减免流程 1. 市社保局依据参保单位类型,统一核定全市参保单位三 项社会保险费缴费金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个人缴费部分 仍按规定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2. 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后核定的金额征收 社会保险费。 (四)相关事项 1. 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不需提交申 请、提供资料。 2. 参保单位执行延缴政策后,应及时缴纳减半征收后单位 应缴部分和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减免政策 执行期间社会保险费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半征收政策。 3. 参保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 更手续。 4. 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从办理社保登记当月起执行减半征收三 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 5. 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代缴参保单位不属减半征收范围。 三、已按减免前缴费标准缴纳 2020 年 2 月社会保险费的处 理 (一)适用范围 已按减免前缴费标准缴纳 2020 年 2 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 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各类社会组织。(二)办理流程 减免政策实施前已经缴纳 2020 年 2 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市 社保局统一对已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进行处理,计算出多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3 月 31 日前,参保单位可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申请退费,不需提供资料(未在社保经办机构预留单位账户的需 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未选择退费的,4 月 1 日起社保经办机构 将对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冲抵。 四、参保企业划型 (一)适用范围 参保企业。 (二)划型流程 1.大型企业名单由省人社厅、省统计局、省经信厅统一核 定下发,不需参保企业申请。大型企业名单以外的企业,均为中 小微企业。市社保局按照省上公布的大型企业名单,在社保业务 信息系统中增加大、中小微型企业类型标识。企业类型一旦划定, 政策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做变动。 2.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 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并提交 2019 年本单 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市社保局汇总企业名单及材料报送省社保局后,由省上相关部门核实明确。 (三)相关事项 1.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划型结论作为同一企业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 2.新参保企业默认为中小微型企业,后被确认为大型企业 的由市社保局及时变更企业类型标识,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 免政策。 五、随集团公司参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划型 (一)适用范围 随集团公司在我市统一参保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二)划型办法 集团公司为大型企业,子公司为中小微企业的,可向社会保 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 2019 年本单 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由省上相关部门核实, 确认其划型结果。 (三)相关事项 1. 子公司与集团公司划型结论不一致的,子公司应单独办 理社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划型结论对其执行相应的减免政 策。 2.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再重新划型,执行集团公司相应的减免政策。 六、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外企业分支机构划型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参保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外企业分支机构。 (二)划型办法 1. 原则上暂按大型企业划型。 2. 如其所属独立法人为大型企业,不需提交划型结论,按 大型企业划型。 3. 如其提交所属独立法人为中小微企业,改按中小微企业 划型。 (三)相关事项 如其提交所属独立法人为中小微企业,从执行减免政策的起 始时间改按免征政策执行。 七、参保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适用范围 受疫情影响,暂不能在缴费期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和经营主体。 (二)延缴期限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6 月。 (三)办理流程1. 缴费方式为非银行代扣的参保单位,不需申报。 2. 缴费方式为银行代扣的参保单位,应每月通过网上经办 系统(路径:“缴费管理”-“缴费单管理”-“缴费单据生成打印 或撤销”)、社保服务大厅或基层经办平台将社会保险费代扣单据 撤销。 (四)相关事项 1. 参保单位延期缴费期间如需办理个别职工停保、养老待 遇计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以及职工住院、生育、 办理门诊特殊疾病,通过网上经办系统(路径:缴费管理—按人 员单独缴费—按人员单独缴费)自主申报单独缴费,或提供职工 姓名和身份证号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及其指定的基 层经办平台办理缴费手续。 2. 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 险相关待遇。 3. 参保单位 2020 年 1 至 6 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延期 至 2020 年 7 月底前缴纳。 4. 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参保单位申报补缴 2019 年度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之后申请补缴的,按规 定加收滞纳金。 八、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一)适用范围 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无力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经营主体。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内。 (三)缓缴条件 1.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累计 3 个月停产、半停产或累计 3 个月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 2. 疫情期间未裁减人员或减员规模不超过 10%,且与工会 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 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四)所需资料 1.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 险费申请表〙(附件 1)。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险 费协议〙(附件 2)。 (五)办理流程 1. 用人单位可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网上经办系统下载〘受 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通过网上经办系统、参保关系所 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或基层经办平台提交申请。 2.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核。经审核批准后,双方签订〘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 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予以缓缴社会保险费。 (六)相关事项 1. 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如需办理个别职工停保、养老待遇计 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应通过网上经办系统自主申 报单独缴费,或提供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 经办机构及其指定的基层经办平台办理单独缴费手续。 2.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最 迟在 2020 年 12 月底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3. 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资料存档备查, 并将缓缴单位信息按月报市社保局和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九、减免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 (一)适用范围 开工时间在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6 月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办理流程 总承包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时,经办机构按 批复或合同的计划工期月数平摊每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从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中,扣除相应的减免金额。 (三)相关事项 1. 开工时间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建设项目计划施工期依 据工程施工合同核定,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计 划施工期依据主管部门批复工期核定。 2. 总承包单位为中小企业的,批复或合同工期中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6 月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免于征收。 3. 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批复或合同工期中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4 月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减半征收。 4. 工程建设项目已按减免前缴费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多缴纳部分可以申请退费。 附件: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 会保险费申请表 2.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社 会保险费协议附件 1 单位编码: 填表日期: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缓缴期限 2020 年 月至 2020 年 月 告知事项 缓缴条件:1.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累计 3 个月停产半停产或累计 3 个月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2. 疫情期间未裁减人员或减员规模不超过 10%,且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3. 不属于生产恢复无 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相关事项:1.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与职工协商一致;2. 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内;3. 缓缴单位最 迟应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足额缴纳缓缴期间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单位承诺 本单位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符合上述缓缴条件,经与单位职工协商 一致,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相关注意事项已清楚无误。以上所 填写内容,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如因单位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 资料不实、有误,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签章: 2020 年 月 日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5 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 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 号)中 关于缓缴的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 称甲方),依参保单位申请,经审核后同意 (参保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暂缓缴纳 2020 年 月至 2020 年 月期间 的社会保险费,现双方签订如下协议,并严格遵照协议内容执行。 第一条 在缓缴期间,乙方如需办理个别职工停保、养老待遇计发、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应通过网上经办系统自主申报单独缴费, 或提供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及其指定的 基层经办平台办理单独缴费手续。 第二条 乙方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足额缴清缓缴期间的社会保 险费。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按规定加收 滞纳金。 第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 的,遵照新规定执行。 (单位签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信息公开属性: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18 日印发


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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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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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核定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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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险中心函【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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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人社险中心函〔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核定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8日


成都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交叉感染,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工作,确保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特延长工伤认定申报时效,具体如下: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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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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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社事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鉴中心:

    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交叉感染,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工作,确保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规定

 

    (一)延长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规定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至 2020年 1 月 23 日未满 30 日,以及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用人单位复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延长至我市公布疫情防控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申请。

    用人单位符合前项规定提交职工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限制,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延长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规定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至 2020年 1 月 23 日未满 1 年的,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用人单位复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 1 年有效时限不包括 2020 年 1 月24 日至我市公布疫情防控结束之日期间的时限。

    二、其他方式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联系并上传相关资料给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行政部门,人社行政部门应当确认收到其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范围或者材料不完整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待我市公布疫情防控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正式提交相关材料。

    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无法提供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可参照前款方式向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人社行政部门可按照补正材料方式确认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行为。待我市公布疫情防控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正式提交相关材料。

    附件:成都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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