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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有关经办事项的通知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2020年2月至12月的三险(养、工、失)单位及个人部分。 2020年7月至12月的医保三险(基本医疗、大病、生育)执行缓缴政策,缓缴期间,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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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社险【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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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三项社保单位缴费政策,从2020年4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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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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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20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算基数的通知

一、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 二、2019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267元。 三、201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7892元。

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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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0〕4号)、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9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的数据,现将2020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算基数通知如下:

     一、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

     二、2019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267元。

     三、201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7892元。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6日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对象、拨付流程等实施细则。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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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发【20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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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事务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服务中心):

为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81号)文件要求,现印发《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请各区(市)县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失业前最后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为成都市。

(二)申报时不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未申领过失业补助金。

三、申报材料

(一)失业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失业人员银行卡(社会保障卡开通金融功能的不再提供);

(三)失业补助金申请表(附件)。

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申报信息后,应通过内部数据比对的形式,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不再要求失业人员提供纸质资料。

四、补助标准

(一)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9个月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

(三)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6个月不满9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40%。

(四)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

(五)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个月不满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20%。

(六)自本《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81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10%;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缴费满4个月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包括初次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以及曾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再次参保缴费人员。

失业补助金期最长发放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五、资金渠道

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七、申报和拨付流程

(一)申报

1.临柜申报。

(1)失业前最后所在单位在市本级参保的失业人员向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申领失业补助金。

(2)失业前最后所在单位在区(市)县参保的失业人员向参保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失业补助金。

2.网上申报。

失业人员可以选择以下任意方式进行网上申报。

方式一:失业人员访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cdhrss.chengdu.gov.cn),点击【个人服务】→【个人就业网上经办】登陆后选择【失业补助金申领】进行申报。

方式二:失业人员关注“成都市就业局”微信公众号后,点击【成都就业 助你前行】→业务经办栏下点击【失业补助金申领】进行申报。

方式三: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点击【失业待遇申领】→【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登陆后进行申报。

(二)审核。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系统提取社保数据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数据比对审核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审核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领人。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以核实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

(三)拨付。失业补助金自审核通过次月起,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按月发放。

八、停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出现停发情形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服务中心)及时在系统中办理停发。

九、其他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无需办理失业登记,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时,此前应享受未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可一次性补发。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和异地转迁申领。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附件:

成都市失业补助金申领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身份证号

本人移动电话

性 别

失业前单位名称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
或个人银行卡号

开户银行

申请人真实性申明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内容属实,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如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以及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停止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情形时,将及时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主动申请暂停失业补助金。否则,本人将退回不应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并承担个人违规信用记录及相应处罚。


申请人(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险单位部分社保费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至执行至2020年12月底。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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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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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川人社发〔2020) 19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

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自2020 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 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 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 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 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49号)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 限,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延长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一)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的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执行。 (二)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 2020年 4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三)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 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 一3一 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 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12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 二、继续执行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 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 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无需履行任何缓缴申报手续。 三、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全省2019年下 限标准(即2697元/月)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2020年上限 标准(即17317元/月)执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 活就业人员可在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档次自愿选 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年下限标准执行,缴费 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具体办理规定 (一)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适用对象、具 体经办操作和企业划型工作等继续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一4一

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 法>的通知》Ull人社发〔2020) 1号,以下简称川人社发〔2020) 1号)、《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 关事项的通知》Ull社险办〔2020) 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20年7月1日起,延长三项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 政策不再执行,参保单位应按规定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2020年度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一律按照注册登记时间 和参保人员劳动关系确立时间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登记为以 单位方式参保的,从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当月按规定享受社会保 险费减免政策。各地在具体经办操作中,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 (五)已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 会组织2020年5月、6月社会保险费的,要及时按照减免金额退 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7月底前全面完成退抵费工作。 五、工作要求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是党中央、国 务院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对于持续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保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 度重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落地。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保发放的主体责任 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及时合理调度,确保各项社会保 险待遇按时足额兑现到账到人。人社、财政、统计、税务、经信等 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持续 一5一 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规范政策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 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办 法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三)加强基金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规范业务经 办,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密防范风险,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基金安 全的行为,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的,坚决及时 移交司法机关。 (四)深化政策宣传。各地要继续深化政策宣传,进一步丰富 宣传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 回应社会期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稳定企业信心、激发市场活 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 四)iI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印发


成都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

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和细则。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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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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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人社办发〔2020〕 81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公 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 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现将四川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 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人社办发〔2020) 71号)转发 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失业补助金标准明确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 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9个月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发 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 三、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6个月不满9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40%。 四、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 五、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个月不满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20%。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缴费不超 过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10%;失 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缴费满4个月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 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包括初次参 加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以及曾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再次参

保缴费人员。 以上失业补助金申领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 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71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针对领取失业保险期满后仍未就业、或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情况享受“失业补助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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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办发【20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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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 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 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意愿中断就 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申领时限截至2020

年12月31日。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不 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发放 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 申领一次,且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 时,此前应享受未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可一次性补发。领取失业补 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和异地转迁申领。 二、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 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经办 机构应通过内部数据比对,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审 核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当月或次月起 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是否重新 就业,以核实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 三、各地要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网上申领 服务统一入口,做好本地网上申领服务保障,提高服务质量,加 快实现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同时要切实防范基金 运行风险,做好失业补助金测算和运行分析工作,基金支撑能力 较弱的地区要未雨绸缪,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 障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保生活待遇支出的资金需求。 四、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 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兜底保障作用的重 大安排部署。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人社部门主要领 导牵头的专项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抓紧推动政策尽快落地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对各市(州) 扩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日调度。实施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 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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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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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 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 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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