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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的通知

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流动,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其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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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部分职工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流动,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其待遇享受等待期为6个月。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日



关于印发《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暂行)》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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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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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医保发〔2021〕26 号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德阳市医疗保障局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资阳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办法(暂行)》的通知 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各区(市)县医保局:盖章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办法(暂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成德眉资 同城化发展的工作要求,为推进成德眉资(以下简称四市)医疗 保障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推动成德眉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 简称职工医保)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维护正常流动就业人员的 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四市范围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流 动就业人员,因正常就业流动在四市范围内转移职工医保关系 的,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四市职工)。 第三条 【转移原则一】四市职工在四市办理职工医保关系 转移接续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年限以及个人账户结余 资金,暂不转移统筹基金。 第四条 【转移原则二】四市职工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 续后,缴费当月职工医保待遇按照转入地医保政策执行。 第五条 【转移原则三】四市职工申请转移医保关系时,转 出地应将其缴费年限等情况提供给转入地,并保留其参保历史记 录。 第六条 【年限计算】四市职工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后,其在四市内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予以互认(实际缴费年限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互认的年限不适用于需以本地 实际缴费年限确定待遇享受资格的差异化政策。 差异化政策范围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七条 【医保退休地确认】四市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后,按照以下规则,可在四市中确认一地,享受该地退休职工医 保待遇。 (一)退休时,在四市中任一城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计互 认年限),达到当地退休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规定条件(以下简 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可在达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曾参保 地中,选择一地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二)在四市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含互认), 均未达到当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四市互认的职工医保缴费年 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 20 年的,在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 地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参保时间相同时,优先选择离退休时 间最近的参保地)。 (三)在四市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含互认) 均未达到当地医保退休年限规定的,且四市互认的职工医保缴费 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未达到 20 年的,可在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 曾参保地,补缴至四市互认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 达到 20 年。补缴方式按补缴地医保政策执行。无力补缴或不愿 意补缴的,可按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 【附则一】四市医保部门应加强职工医保转移机制探索,共同制定防范各市基金支出风险的调剂金制度,确保各市 基金收支相对平衡。 第九条 【附则二】省级医保部门颁布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 筹相关文件后,四市另行制定门诊统筹转移接续办法。 第十条 【附则三】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或省对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作出调整的,则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市医 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 施行,有效期两年。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省同城化办,省医保局,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 医保局局属各单位。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 年 10 月 25 日印发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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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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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

  第六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服务、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统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二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

  第十三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有子女死亡的;

  (二)有子女按规定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制度。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支持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危重救治体系,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科学规范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农村居民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五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依法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培训。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三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一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涉农贷款、以工代赈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五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六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注射人用狂犬疫苗门诊费用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清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相关规定要求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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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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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协同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拟制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试行)》)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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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办发〔2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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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民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协同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拟制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指导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做好试行工作。

  各试点地区要从促进标准统一性、待遇均衡性、制度公平性方面充分认识统一规范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评估标准(试行)》的实施应用。37号文件明确的14个新增试点城市参照执行《评估标准(试行)》,原有试点城市参照完善地方标准,原则上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统一到《评估标准(试行)》上来。试点城市可根据试点实际情况,对《评估标准(试行)》进行细化完善。

  试点地区各级医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对医保部门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民政部门在给予护理补贴、指导养老机构开展入院评估时,探索采信医保部门评定结果。探索建立评估数据共享机制,在确保评估对象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定期沟通调度,实现评估数据共享。协同探索建立评估效果的评价机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反馈评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特此通知。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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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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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坚持因地制宜,在整体设计基础上,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

二、主要措施

(三)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不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四)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本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个人账户的具体划入比例或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上原则,指导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五)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六)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创新制度运行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肃查处“挂床”住院、诱导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加快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通过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等,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结合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七)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

三、组织实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九)积极稳妥推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决策,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推进落实,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要进一步规范政策标准,尚未开展相关工作的要积极稳妥启动实施。

(十)注重宣传引导。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充分宣传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对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要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13日


成都市长期照护保险协议照护机构基础信息表

片区 商保公司 区(市)县 序号 协议照护机构 机构地址 可提供社会支持上门 长期照护保险咨询电话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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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填表日期:2021年1月27日
片区
商保公司
区(市)县
序号
协议照护机构
机构地址
可提供社会支持上门
长期照护保险咨询电话
第一片区
中华财险
高新区
1
成都高新区普康医院
高新区神仙树北路13号

66775555
2
成都市高新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暨社会养老服务中心
高新区新乐北巷91号

85929900
3
四川沐之爱养老服务中心
新世纪环球中心西区W3
8-1-617

962569
4
成都高新区秋语秋韵养老服务中心
高新区德塞二街凤凰城一期4栋二单元1101室

02865234725
5
成都福寿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高新区紫荆东路68号附1号

19938102762
6
成都璞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高新区芳华街24号附26号门面

19182107572
7
成都九零七三护理站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
高新区中和中柏路237号

18908089073
双流区
8
成都市华圣夕阳生态苑(失能/失智)
双流区西航港街道近都社区4组

13518111887
9
成都璞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双流区大件路280号1-2-514

13981835181
10
四川生命阳光养老服务中心
双流九江街道龙池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962569
11
成都市双流区福乐安康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双流区双桂一期楠桂路188号

15982126305
12
成都市双流区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双流区牧山路三段12号

19136276860
新津区
13
新津县颐居阁养老服务中心
新津区五津街道平顺路24号附1号

18180200739
14
新津区仁爱医院有限公司
新津区儒林路558号

82512000
15
新津岷江颐养居
新津区普兴镇骑龙社区5组

82517666
16
新津区中医医院(成都市新津区中医医院)
新津区西创大道1389号

19136178740
17
新津区宝墩镇第二公立卫生院(成都市新津区宝墩镇第二卫生院)
新津区文井街169号

82438062
小计

17


第二片区
人保财险
金牛区
1
成都市第八人民医院、成都市慢性病医院(失能/失智)
金牛区蓉都大道1120号

68705070
2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医院
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53号

84355399
3
成都晚霞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失能/失智)
金牛区金泉街道淳风社区

失能028-84776028
失智18980424842
4
成都长济医院
金牛区天回镇金华寺东路202号

83578120
5
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道晚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金牛区黄忠街9号

85145891
6
成都市关怀医院
金牛区天回镇天新路279号

028-83585956
7
成都市金牛区怡倍康养老服务中心
金牛区金牛区为民路28号

028-83286818
8
成都金牛敦亲护理站有限公司
金牛区蜀营街24号

17358502195
9
成都颐家健康护理有限公司
金牛区银沙路137、139号

19138462357
10
成都晚霞康复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金牛区天回镇严家祠路291号谷地公社商业3号楼B座

028-83576199
11
金牛区第四人民医院
金牛区解放路173号

83332617-8001
郫都区
12
成都市郫都区颐园养老院
郫都区安靖镇方桥村6组

17702899791
13
成都市郫都区新颐园养老公寓
郫都区安靖镇方桥村5组

13398162060
14
成都市郫都区虹满天康养有限公司
郫都区犀浦镇犀团路109-137号

19136085483
都江堰市
15
都江堰市晚霞养老服务中心合伙企业
都江堰市永丰街道彩虹大道719号

15328078819
16
都江堰馨敬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聚源镇聚兴社区羊子河街41-55号

15928168759
17
都江堰市桂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都江堰市胥家镇桂花路6号

028-61751120
18
都江堰杰琳康复医院(普通合伙)
都江堰市聚源镇羊子河街41-45号

13658165983
小计

18


第三片区
中国人寿
青羊区
1
成都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青羊区文家场街道康河社区八组

87079669
2
成都市精神病院(失能/失智)
青羊区文家街道康河社区八组

87072539
3
成都抚理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9号1-912

17723302280
4
四川福如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青羊区青羊大道209号8栋1层14号

68250013
5
成都九零七三护理站有限公司青羊护理站
青羊区石人正街88号附14号

18908089073
6
成都璞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青羊区过楼街17号红墙国际30楼A06

17760559363
7
四川生命阳光养老服务中心
青羊区西大街84号金色夏威夷A座0923A

962569
8
成都福寿康健康管理公司青羊护理站
青羊区光华东五路237号

86264389
9
四川易生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青羊区清江东路温哥华广场16A

18086818753
10
成都和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青羊区东坡北一路83号

61814770
温江区
11
成都市温江择一城颐养居
温江区永宁镇天王社区十一组300号

13880078363
12
成都温江仁安医院有限公司
温江区生态大道寿安段898号

13540494297
13
成都泰康蜀园医院
温江区永宁镇民康路299号

13730871855
14
成都温江鱼凫医院有限公司
温江区柳城街办杨柳西路中段87

18228091397
15
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
温江区麻市街33号

82724342
16
成都市温江区众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温江区南浦路西段20号

15002889220
17
成都九零七三护理站有限公司温江清泉南街护理站
温江清泉南街461号

61100411
18
成都温江耋耄护理站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南段555号3幢1层5号

19182071626
崇州市
19
崇州聚源养老中心
崇州市江源北路459号

82299181
20
崇州花果山寿康护理院
崇州市元通镇公议花果山村11组

82269333
21
四川省复员退伍军人医院(失智)
崇州市虹桥街320号

68039175
22
崇州市友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崇州市崇阳街道学宛东路165-177号三楼

17760554585
23
崇州市康源颐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崇州市唐安西路17号

63970818
大邑县
24
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大邑休养院(失智)
大邑县大安路2555号

88311280
25
四川杏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大邑县晋原镇西街19号

18080128768
小计

25


第四片区
泰康养老
成华区
1
成华区第六人民医院康穗养老中心
成华区槐柳四路11号

028-69925549
2
成都市成华区和生祥和长者康护中心
成华区祥和里26号5栋

028-83252029
3
成都八里医院
成华区文德巷5号

15802822518
4
成都市成华顾连护理站有限公司
成华区丽和路11号

028-84739408
5
成都誉美医院
成华区下涧槽路11号

028-86328517
6
四川地质医院
成华区蜀陵路367号

13880469868
7
成都成华泰兴医院
成华区泰安街77号附7号

15228990585
8
成都成华三松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华区东紫路499号

15882264220
9
成都市华川医院
成华区跳蹬河185号

13648076069
10
成都宏明怡倍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失能/失智)
成华区建设路43号(八二宿舍区内)

028-60163382
11
成都成华东升医院
成华区和友路357号

028-84720516
12
成都成华城东医院有限公司
成华区双林路122号

028-84360423
13
四川德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成华区跳蹬河南路140号

15980272216
14
成都泽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成华区致强环街5050号

18980626836
15
成都福寿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华护理站
成华区新风巷1号附25号

028-83521706
新都区
16
成都市新都区红星老年康疗院
新都区北新路中段135号

13540351289
17
成都市新都区香城颐养居(失能/失智)
新都区新民镇新民社区11组

15102822462
18
成都大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新都区斑竹园镇锦城村二组

18008090802
19
四川省三益康养服务有限公司
新都区蓉都大道南一段602号

028-83985368
金堂县
20
金堂县晚霞社会养老服务中心
金堂县赵镇云绣社区1组

17711399169
21
金堂赵镇怡康养老中心
金堂县赵镇桔园路131-135号

13308170028
22
成都福寿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金堂护理站
金堂县赵镇街道鸣凤路134号

028-63873113
23
成都七彩光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金堂县和平街32号

028-84931229
24
四川省三益康养服务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
金堂县淮口街道现代大道489号26栋1层103号

028-61564066
小计

24


第五片区
大地保险
锦江区
1
成都锦欣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失能/失智)
锦江区南三环路二段501号

13084439307
2
成都市老年康疗院
成华区东虹路48号

15002833456
3
成都锦欣九九乐龄康养服务有限公司
锦江区锦丰一路69号

13547926645
4
四川孝慈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锦江区经天二街336号

18980000552
5
成都锦欣老年病医院有限公司
锦江区锦丰一路65号

13882182553
6
成都福寿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锦江护理站
锦江区橡树林西路134/136号2层

18939864952
7
四川生命阳光养老服务中心
锦江区锦江国际花园4栋1单元103

15908182221/962569
8
成都市锦江区长者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锦江区宏济新路339号

13678189861
龙泉驿区
9
成都再军爱心护理院
龙泉驿区同安街道阳光大道4号

15902837812
10
成都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成都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服务中心)(失能/失智)
龙泉驿区西河镇滨西路76号

84890417
11
成都黄再军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龙泉聚宝山养老中心(失能/失智)
龙泉驿区阳光城阳光大道4号

15902837812
12
龙泉纯德平安医院(失能/失智)
龙泉驿区双龙路2959号

18980687689
13
成东疗养康复托老院
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太平村3组209号

13568927835
14
四川洋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龙泉驿区龙平路102号亚热带商城506号

13658028807
15
四川省三益康养服务有限公司
龙泉驿区东山国际A区香槟路26号

13880983989
16
四川生命阳光养老服务中心
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五星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15908182221/962569
17
成都福寿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龙泉驿护理站
龙泉驿区长春路47号(界牌党群活动中心)

13880861380
简阳市
18
简阳市家乐中心敬老院(失能/失智)
简阳市简城街道办事处中心社区

02827022299
19
简阳爱晚养老服务中心(失能/失智)
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刘家村11组

18482297582
20
四川省三益康养服务有限公司
简阳市龙王庙街20号2楼

02827404400
21
成都福寿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简阳护理站
简阳市雄州大道117号

13880861380
小计



21


第六片区
锦泰保险
武侯区
1
成都康福肾脏病医院有限公司
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南15号

13808036803
2
成都优护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武侯区永康大道20号

13668139407
3
成都市武侯区沙堰社区康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武侯区沙堰西一街23号

13194884365
4
四川赫尔森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武侯区晋阳路145号

15608222062
5
四川现代医院有限公司
武侯区武兴一路118号

18481894816
6
成都武侯西南医院
武侯区九康五路168号

13693441283
7
四川天伦敬亲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天伦敬亲养老护理中心)
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5号院3号楼

18780003370
8
武侯区第五人民医院(失智)
武侯区金花横街2号

13980013108
9
四川沐之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武侯区洗面桥街31号420

18583613561
10
成都九零七三护理站有限公司武侯高升桥北街护理站
武侯区高升桥北街16号

18113073585
11
成都市福锦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武侯区武晋路454号

15544811333
12
成都抚理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武侯区二环路南一段13号群益商务大厦4楼410

15250969115
13
成都一路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武侯区永康路606号

17381825864
14
成都孝行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武侯区泛悦国际5栋一楼(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18080904728
15
成都武侯福寿康泰护理站有限公司
武侯区丽都路2号附10号

13548333730
16
成都璞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9层20号

13981835181
邛崃市
17
邛崃市文君社区乐颐养老院
邛崃市长安大道669号

13980010930
18
成都福邻康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邛崃市天庆街291号

13882209811
19
四川生命阳光养老服务中心
邛崃市卧龙镇杯金社区

18583613561
20
邛崃市悦美佳康养服务中心
邛崃市孔明乡郭山村4组

180 8103 9649
蒲江县
21
蒲江县颐养居养老院
蒲江县光明乡韩桥村3组

18982262422
22
蒲江县西来公立中心卫生院
蒲江县西来镇寻古街76号

88602518
小计

22


第七片区
平安养老
天府新区
1
成都市天府新区颐养居养老服务中心(失能/失智)
天府新区正兴镇大安路499-472号

13658097486
2
成都金海康和老年人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失能/失智)
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滨河路三段188号74栋

18010546155
3
成都市福寿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下街9号

18482111486
4
成都天府新区至尚社区健康养老服务中心
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2039号36栋3楼3号

13568874411
青白江区
5
成都市青白江区鑫朋康复医院
青白江区学苑路374号

13684072874
6
成都市青白江红阳颐养居(失能/失智)
青白江区红华街609号

15008281758
7
四川孝行万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青白江区分公司
青白江区大同镇凤凰东六路157号

15583075556
8
四川省三益康养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分公司
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691号

13880983989
9
四川生命阳光养老服务中心
青白江区凤凰大道一段2174号

18848384486
10
四川福孝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青白江区城厢镇建设路80号

13540143316
11
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中心敬老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同心南街3组

15881020270
彭州市
12
彭州市阳光颐养院
彭州市天彭镇白马社区5组

13980522518
13
彭州市丹景华康颐养中心
彭州市丹景山镇石牛村5组

15982083522
14
四川省三益康养服务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
彭州市新余街160号

13980909611
15
彭州罗万医院
彭州市濛阳街道(三界镇)罗家场社区2-6号

18190902062
小计

15


合计

142




成医保发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已经局 2020年第22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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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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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 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各相关 定点医疗机构: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已经局 2020 年第 22 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 用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 长期在门诊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医 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疾病的,可以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 定和治疗,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应当先认定,后治疗。 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门诊特殊疾 病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区(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属地门诊特殊疾病监督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 疾病认定标准、支付范围、治疗机构准入标准,制定完善医保服 务协议文本,组建和管理医疗保险专家库。

市医疗保障信息部门负责为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提供信息化 支撑。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级别管理相结合的 原则,具体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费用结算、审核、稽核, 以及医保服务协议签订等经办工作。 第二章 病种范围 第六条 根据病种特点,我市门诊特殊疾病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类 1. 阿尔茨海默病 2. 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 3.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4. 精神分裂症 5. 躁狂症 6. 抑郁症 7. 双相情感障碍 8. 焦虑症 9. 强迫症 (二)第二类 1. 高血压病 2. 糖尿病 3. 风湿性心脏病 —— 5 —— 4. 高血压性心脏病 5.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6.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7.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8. 肝硬化 9. 帕金森氏病 10. 硬皮病 11. 地中海贫血 12. 干燥综合征 13. 重症肌无力 14. 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第三类 1. 结核病 2. 慢性活动性肝炎 3. 甲状腺功能亢进 4. 甲状腺功能减退 5.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 青光眼 (四)第四类 1. 恶性肿瘤 2.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3. 再生障碍性贫血4.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5. 系统性红斑狼疮 6. 肾病综合征 7. 慢性肾脏病 8. 慢性肾脏病门诊血透 9. 血友病 10. 肝豆状核变性 11. 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12. 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第七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疾病 谱变化等有关情况,适时调整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及待遇标准。 第八条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 分类和代码,规范病种编码。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九条 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是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参 保人员申请,按照认定标准,确定参保人员所患疾病是否属于门 诊特殊疾病病种以及能否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行为。 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 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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