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成都道一人力资源社保查询网!

准确把握政策动向,及时了解新变化

温馨提示:可以按照文件号/关键词进行文件搜索哦!

发布时间
文件发行日期
重磅!四川出台13条政策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疫情影响下,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困难,人力、原料成本上涨压力大等生产经营困难。2月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从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四个方面提出十三条具体政策措施,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2023-12-15
浏览74次
川办发【2020】10号
已有6次下载
介绍:

疫情影响下,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困难,人力、原料成本上涨压力大等生产经营困难。2月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从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四个方面提出十三条具体政策措施,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川办发〔2020〕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商务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七)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八)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三)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关于做好2023年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

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2023-11-16
浏览65次
成就发【2023】50号
已有2次下载
介绍:


关于做好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经办工作的通知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2023-10-13
浏览147次
已有19次下载
介绍:


关于做好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补助对象为: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的本市参保企业。

2022-07-01
浏览46次
已有3次下载
介绍: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发展韧性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有关经办事项明确如下。


一、补助对象

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的本市参保企业。


二、补助标准

按企业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给予1000元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中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申报方式

(一)线上通过CA数字认证后进入成都市人社公共服务平台(https://es.cdhrss.chengdu.gov.cn/terminal/pc/index.html)申报。

(二)线下在社保参保地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临柜办理,市本级参保企业自行选择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办(见附件3)。

(三)临柜办理所需资料,《成都市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附件1)、《成都市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2)、高校毕业生毕业证,系统能关联的不需提供。


四、申报时限

企业需在每名被招用人员符合扩岗补助申报条件后的6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


五、资金拨付

各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内部流程开展受理、审核和复核工作,汇总申报审批资料,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各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一次性扩岗补助按月拨付至申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附件:1、成都市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

2、成都市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花名册

3、区(市)县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地址及咨询电话联系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2年 7月1日



附件1

成都市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表

企业

名称


法人

代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企业社会保险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基本

账号


企业承诺

我单位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行为真实有效。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违法行为,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法人代表  

  (签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成都市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花名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个人社保编号

身份证号

《普通高校毕业证》编号

联系电话

金额(元)









































合计









附件3

区(市)县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地址及咨询电话联系表


名 称

地 址

咨询电话

天府新区社事局就业和社会保障处
四川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顺圣路60号
68772384
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处
成都市东部新区三岔街道公园大街2055号
86360118
高新区

85339139
高新区肖家河街道办事处
新乐中街79号
85198674
高新区芳草街街道办事处
神仙树西路4号
85154114
高新区石羊街道办事处
家和街18号
86142890
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
天仁路176号
85212805
高新区中和街道办事处
吉龙二街400号3楼
67645427
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
天宇路5号
60236815
高新区西园街道办事处
合庆路33号
69261230
锦江区就业局
成都市锦江区福字街86号
86623503
青羊区就业局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20号2楼就业窗口
67826205(窗口)/67826202
金牛区就业局
金牛区金科南二路77号一楼B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86797379
武侯区就业局
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政务服务中心
85055067
成华区就业局
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119号成华区区政府第二办公区304办公室
84371013
龙泉驿区就业局
龙泉驿区长柏路248号2楼202办公室
84866235
青白江区就业局
青白江区便民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1楼12-13号窗口
83692836
新都区就业局
新都区清源路90号人力资源市场2楼
89399396
温江区就业局
温江区五环广场七号楼人力资源市场三楼305室
82721661/89138809
双流区就业局
双流区东升街道正通路555号
85736258
郫都区就业局
郫都区郫筒街道何公路9号
87929763
新津区就业服务中心
新津区普兴街道山河村4组20号
82516318
简阳市就业服务中心
简阳市射洪坝街道松林路333号2楼
27221291
都江堰市就业局
都江堰市天府大道639号一楼
61929063
彭州市就业局
彭州市回龙西路18号
83862110
邛崃市就业局
邛崃市市民公园(凤凰大道168号)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内
88776110
崇州市就业局
崇州市崇阳街道永康东路385号
82273446
金堂县城乡创业和农民工服务中心
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二段89号5-8室
84937313
大邑县就业局
大邑县青霞街道邑新大道192号
88280755
蒲江县就业局
蒲江县鹤山街道工业南路 16号
88537940


成都市关于做好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此次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象范围为全市符合返还条件的各类企业,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2022-06-20
浏览54次
成人社办发【2022】69号
已有0次下载
介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 成都市财政局 成人社办发〔2022〕69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工作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党群工作部、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 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 部、社治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 ¹⁶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 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 〔2022〕 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强发展韧性稳住经济增 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2〕13号)要求,在已 开展服务业企业稳岗返还工作基础上,现就做好今年失业保险 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稳岗返还对象范围 此次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象范围为全市符合返还条件的各 类企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关于裁员率的计算 裁员率为企业2021年度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021 年度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平均人数的比率。返还企业的裁员率按 不高于2021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确定(其 中,30人(含)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按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₂₀% 确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裁员率参照企业裁 员率计算方式确定。 三、关于稳岗返还比例稳岗返还标准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 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照大型企业50%、中小微企业60%的比 例进行返还。对今年已按30%返还的大型服务业企业予以补差。 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返还比例参照中小微 企业执行。 四、 稳岗返还工作流程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按照“免申即享”方式实施,由市就业局、 市人社信息中心根据返还条件,从市社保数据库提取企业、社 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 务管理信息系统V3.0,比对2022年全省人社数据跨层级跨部 门共享服务目录,筛选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范围的返还对 象名单。市就业局及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参保关 系,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到返还对象的社保参保缴费账户, 由返还对象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 技能提升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五、 其他事项 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不享受2022 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 、 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对其享受稳岗返 还有异议的,可向其参保关系所在的市或 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申请复核,经复核无误的,及时 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 区(市)县就业服务 附件:市和区(市)县稳岗返还经办地址及咨询电话联 系表


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税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可申请稳岗补贴。

2022-06-06
浏览35次
川人社发【2022】8号
已有1次下载
介绍:


关于做好有关就业补贴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做好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补贴的经办服务工作,依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述三项就业补贴的经办服务事项明确如下:

2022-05-25
浏览92次
成人社办发【2022】36号
已有16次下载
介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2022-05-06
浏览39次
川人社办发【2022】29号
已有0次下载
介绍:


  • 上一页
  • 1
  • 2
  • 3
  • 4
  • 5
  • 6
  • 下一页
  • 轻人事

    Copyright © 2010-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成都道逸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蜀ICP备20011151号

    网站地图技术支持:推来客网络

    扫码关注我们

    客服微信
    微信小程序
    抖音
    小红书
    0.165076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