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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就业局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

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留工培训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期限均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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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就局办【20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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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缓缴及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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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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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2022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养老金)、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细则如下:

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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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规【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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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川人社规〔2022〕8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2022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 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力58 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 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的规定,现就2022年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 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 员)。 不包含2021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 领取长期待谴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 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9元


四川人社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针对职工发生工伤后,制定的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就诊、转诊、康复治疗等工伤就医管理规定。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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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规【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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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川人社规〔2022) 6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 结算管理J力、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第 15 次厅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人社障厅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救治,规范工伤医疗 服务行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四 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 简称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 协议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用是指工伤治疗(康复)所需的 费用。 第四条 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 负责原则。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我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 结算管理相关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工 作;省级人社信息综合部门负责我省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 算信息系统的开发、运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我省工伤 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的经办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工伤保险协 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管理。市(州)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工伤保险就医及 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相关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州) 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工伤保险就医管理、医疗费用 结算,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管理工 作。 第二章 就医管理 第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 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病)情 相对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在省外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 协议医疗机构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及时转回省内的工 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六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当 对需要治疗(康复)的工伤职工核实身份信息,确保人证相符。 第七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 范》,如实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原因,出具诊断(病情) 证明书,明确记载受伤害部位。 第八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 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报参保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存在争议的,由市(州)劳动能力鉴定 机构确认。 首次入院或门诊治疗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诊断或出院资料注明需定期复诊的,按照诊断证明注明的时间段进行核实报 销,不再进行旧伤复发备案。 第九条 工伤职工因伤(病)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由工 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根据工伤职工伤(病)情制定治 疗方案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四川省工伤职工长期门诊治疗申请 表》(见附件 1) ,选择 1 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条 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引发精神障碍、传染 病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用人单位 和工伤职工近亲属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到就医 地相应专科医院就医。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伤(病)情相对稳定后,经市(州)劳 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且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的, 应当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 康复协议机构无治疗条件,且伤(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经 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提出转诊转院 意见,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填写《四川省工伤职工 转诊转院申请表》(见附件 2) ,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 案后转诊转院。 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需再次转诊转院的,应当 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后转诊转院。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因工作或生活需要长期居住在参保地 行政区域以外的,经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 其近亲属填写《四川省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见附件 3), 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在长期居住地选择 1 至 2 家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异地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医 疗机构等信息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当及 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第三章 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 工伤治疗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在省级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未出台统一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 服务标准前,参照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目录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伤(病)情需要植入人体材料、人工器 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应当首选国产材料,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 据实支付。 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未制定统一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报 销目录前,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范围,参照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急救、抢救期间发生的院前急救费、急 诊监护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烧伤治疗需要,住院期间产生且单独 列支的空调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八条 工伤医疗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联网结算方式支 付;因急救抢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进行 联网结算的,采取手工报销方式结算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每月 10 日前,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 复协议机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月工伤职工联网结算 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及时完成费用审核和拨付。 申请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 复协议机构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费用清算申请单(一 式两份,加盖医院公章)、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表(须有工伤 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字)、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含电子票据)、出 院病情证明书、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单等原件,并通过联网结算 平台上传费用明细、病案首页和医嘱等资料。住院康复治疗的, 还需提供康复治疗方案。 申请结算门诊医疗费用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 复协议机构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费用清算申请单(一 式两份,加盖医院公章)、门诊医疗费用支付结算表(须有工伤 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字)、门诊医疗票据(含电子票据)、明确记 载伤害部位的门诊诊断病情证明书等原件,并通过联网结算平台 上传治疗清单、处方以及检查报告单。 第二十条 工伤医疗费用采用非联网结算方式的,由用人单 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后,向参保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及时完成费用审核和拨付。 申请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 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见附件 4); (住院治疗的,应当提供出院证明(原件)、住院费用 清单(原件)、结算票据(原件)、病历等资料;使用植入人体 材料、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还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或合格 证。门诊治疗的,应当提供结算收据(原件)、病情证明(原件)、 治疗清单、处方以及检查报告单。 (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应当按《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 程(暂行)》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未经批准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因急救、 抢救就近治疗的除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转诊、转院发生的 交通费和食宿费; (治疗与工伤伤(病)情无关的费用; (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费用(急救、抢救除外); (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挂床住院产生的所有费用; (超出当地发布的物价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 (未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发生的康复费 用, (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不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 付工伤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 对于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 住院服务标准等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应当提前书 面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并由用人单位、工伤职 工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伤保险协 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对费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审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协议 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伤职工就医投 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 构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依法 追回。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伤保险协 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存在侵害工伤保险基金行为涉嫌 欺诈骗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追回已支付的基金, 并依法移交同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构成欺诈骗保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应当移交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 罪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 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与我省签订工伤保险区域合作协议的省 (市、区)开展工伤治疗(康复)的,按工伤保险区域合作协议 第三十条 因工伤治疗(康复)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 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 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正式施行,有效 期 2 年。附件:1.四川省工伤职工长期门诊治疗申请表 2.四川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3.四川省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 4.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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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规【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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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川人社规〔2022〕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2022年我省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8元。

  (二)挂钩调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下同)挂钩。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1%;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一年增加0.6元/月,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7元/月。

  (三)适度倾斜。属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员,先执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办法,再按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累加享受。

  1.高龄退休人员

  (1)年满70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

  (2)年满80岁不满9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60元;

  (3)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至六类地区分别增加8.50元、17.50元、26.50元、36元、55元、7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范围,按原有关规定认定。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年度基金支出预算,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统一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规定

  (一)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如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的,统一由社会统筹基金列支。

  (二)截至2022年1月1日,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被采取留置措施、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核定数据为准,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以退休时核定的工作年限为准。退休人员的年龄,以干部管理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确认记载的为准。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对退休人员的年龄,按实际周岁计算,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并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代发的,由原单位暂行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参保登记后再进行结算。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采取措施,确保2022年7月31日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二)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违反政策提高调整水平,不得将不属于规定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2022年8月20日前将本地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7月28日


成都关于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年1月1日起,2022年缴费基数按下限4071元/月,上限20355元/月执行。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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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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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

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口径工资的300%,即20355元/月;下限为全口径工资的60%,即4071元/月。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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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公布2021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工资”)为81420元。按照现行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现将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公布如下。


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全口径工资的300%,即20355元/月;下限为全口径工资的60%,即4071元/月。


各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据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工资在本通知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内确定。全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3日


成都市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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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办发【202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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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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