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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发行日期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50元。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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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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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文  号:成府发〔2020〕19号

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20-07-08

生效时间:2020-07-08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20年7月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一)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5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80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安排外,由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对象、拨付流程等实施细则。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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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发【20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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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事务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服务中心):

为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81号)文件要求,现印发《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请各区(市)县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失业补助金发放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失业前最后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为成都市。

(二)申报时不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未申领过失业补助金。

三、申报材料

(一)失业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失业人员银行卡(社会保障卡开通金融功能的不再提供);

(三)失业补助金申请表(附件)。

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人员申报信息后,应通过内部数据比对的形式,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不再要求失业人员提供纸质资料。

四、补助标准

(一)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9个月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

(三)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6个月不满9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40%。

(四)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

(五)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个月不满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20%。

(六)自本《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81号)文件印发之日起,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10%;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缴费满4个月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包括初次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以及曾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再次参保缴费人员。

失业补助金期最长发放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五、资金渠道

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七、申报和拨付流程

(一)申报

1.临柜申报。

(1)失业前最后所在单位在市本级参保的失业人员向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申领失业补助金。

(2)失业前最后所在单位在区(市)县参保的失业人员向参保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失业补助金。

2.网上申报。

失业人员可以选择以下任意方式进行网上申报。

方式一:失业人员访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cdhrss.chengdu.gov.cn),点击【个人服务】→【个人就业网上经办】登陆后选择【失业补助金申领】进行申报。

方式二:失业人员关注“成都市就业局”微信公众号后,点击【成都就业 助你前行】→业务经办栏下点击【失业补助金申领】进行申报。

方式三: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点击【失业待遇申领】→【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登陆后进行申报。

(二)审核。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系统提取社保数据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数据比对审核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审核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申领人。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是否重新就业,以核实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

(三)拨付。失业补助金自审核通过次月起,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按月发放。

八、停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出现停发情形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服务中心)及时在系统中办理停发。

九、其他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无需办理失业登记,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时,此前应享受未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可一次性补发。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和异地转迁申领。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附件:

成都市失业补助金申领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身份证号

本人移动电话

性 别

失业前单位名称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
或个人银行卡号

开户银行

申请人真实性申明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内容属实,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如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以及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停止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情形时,将及时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主动申请暂停失业补助金。否则,本人将退回不应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并承担个人违规信用记录及相应处罚。


申请人(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险单位部分社保费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至执行至2020年12月底。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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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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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川人社发〔2020) 19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 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 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

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自2020 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 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 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 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 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49号)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 限,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延长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一)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的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执行。 (二)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 2020年 4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三)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 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 一3一 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 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12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 二、继续执行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 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 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无需履行任何缓缴申报手续。 三、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全省2019年下 限标准(即2697元/月)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2020年上限 标准(即17317元/月)执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 活就业人员可在上下限标准范围内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档次自愿选 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年下限标准执行,缴费 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具体办理规定 (一)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的适用对象、具 体经办操作和企业划型工作等继续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一4一

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 法>的通知》Ull人社发〔2020) 1号,以下简称川人社发〔2020) 1号)、《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 关事项的通知》Ull社险办〔2020) 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2020年7月1日起,延长三项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 政策不再执行,参保单位应按规定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2020年度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一律按照注册登记时间 和参保人员劳动关系确立时间执行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登记为以 单位方式参保的,从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当月按规定享受社会保 险费减免政策。各地在具体经办操作中,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理。 (五)已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 会组织2020年5月、6月社会保险费的,要及时按照减免金额退 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7月底前全面完成退抵费工作。 五、工作要求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是党中央、国 务院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对于持续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保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 度重视,迅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及时落地。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保发放的主体责任 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及时合理调度,确保各项社会保 险待遇按时足额兑现到账到人。人社、财政、统计、税务、经信等 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持续 一5一 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规范政策执行。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 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办 法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三)加强基金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规范业务经 办,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密防范风险,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基金安 全的行为,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的,坚决及时 移交司法机关。 (四)深化政策宣传。各地要继续深化政策宣传,进一步丰富 宣传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 回应社会期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稳定企业信心、激发市场活 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 四)iI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印发


成都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

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和细则。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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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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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人社办发〔2020〕 81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财政金融局,成都东部新区公 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市)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 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现将四川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 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人社办发〔2020) 71号)转发 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失业补助金标准明确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 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9个月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发 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 三、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6个月不满9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40%。 四、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 五、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个月不满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20%。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缴费不超 过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10%;失 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缴费满4个月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 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包括初次参 加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以及曾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再次参

保缴费人员。 以上失业补助金申领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 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71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针对领取失业保险期满后仍未就业、或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情况享受“失业补助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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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办发【20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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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 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 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意愿中断就 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申领时限截至2020

年12月31日。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不 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发放 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 申领一次,且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 时,此前应享受未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可一次性补发。领取失业补 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和异地转迁申领。 二、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 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经办 机构应通过内部数据比对,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审 核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当月或次月起 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是否重新 就业,以核实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 三、各地要依托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网上申领 服务统一入口,做好本地网上申领服务保障,提高服务质量,加 快实现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同时要切实防范基金 运行风险,做好失业补助金测算和运行分析工作,基金支撑能力 较弱的地区要未雨绸缪,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 障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保生活待遇支出的资金需求。 四、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 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兜底保障作用的重 大安排部署。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人社部门主要领 导牵头的专项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抓紧推动政策尽快落地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对各市(州) 扩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日调度。实施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20年已按50%比例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另外50%比例稳岗返还资金,不要求企业再提供申报资料。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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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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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发布时间:2020-06-29 20:15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 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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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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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 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 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6月22日印发


成都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保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大力扶持稳定市场主体,积极发挥有市场有潜力的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保障民生、活跃市场、稳定社会中的支撑作用,有效对冲疫情影响,充分激活市场源头活水,稳住经济发展底盘,结合成都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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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市监发【202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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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文  号:成市监发〔2020〕76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

签发时间:2020-06-02

生效时间:2020-06-02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保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日

 

 

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保市场主体稳定

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大力扶持稳定市场主体,积极发挥有市场有潜力的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保障民生、活跃市场、稳定社会中的支撑作用,有效对冲疫情影响,充分激活市场源头活水,稳住经济发展底盘,结合成都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经营成本,激发主体活力

1.减轻税费负担。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或预缴增值税;依法准予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依法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依法落实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2.免减缓“五险一金”。2020年2-12月免征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申请可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6个月,最长可至2020年底,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经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降低用工成本。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小微企业返还标准从50%提至最高100%;对暂时困难恢复有望的企业给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对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定就业满12个月后按4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另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加强信贷纾困。由市级财政出资建立规模1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撬动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年内新增融资担保行业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以增强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对于融资担保或保险机构参与的“蓉易贷”担保项目,原则上融资担保或保险机构、市级再担保机构、贷款机构按4:4:2比例分担风险,无融资担保或保险机构参与的,原则上银行、政府按7:3比例分担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分别给予业务奖补和财政贴息;创新发展“抗疫贷”“减税贷”“蓉易贷”等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力争客户调查一次到位、资料补充一次亮底,由市级产业部门制定白名单标准,区(市)县产业部门会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确定白名单,白名单内小微企业贷款一般三天内办结;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小微企业订单和应收账款开展融资服务;实现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20%,提升首次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占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级产业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5.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下调小微企业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利率,实现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免除金融服务手续费;鼓励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市级再担保公司减少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将小微企业平均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延长租赁期、变更还款方式等调整还款计划,减免小微企业3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6.降低要素成本。提供“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接电服务,低压表计前的供电线路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2020年6月30日前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用户统一按原到户水平的95%结算电费,经区(市)县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暂时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4-5月用水、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对经区(市)县产业部门认定的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与水电气供应单位协商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实行水电气欠费不停供措施,适当放宽缴费周期,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水务局,成都环境集团,各区(市)县政府】

7.降低物流成本。畅通进出口货物物流通道,加强通道运力引进,强化国际通道拓展;对运用成都对外国际通道开展的外贸经营业务的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8.降低租金成本。小微企业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在今年2月份租金全免、3月和4月份租金减半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5-7月房租(含摊位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倡导非国有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创业载体、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带头减免或减半收取承租小微企业房租,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9.降低物管费用。由国有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5-7月减半收取小微企业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公共能源分摊费用);鼓励和倡导非国有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微企业承用的产业物业降低收取物业管理费。【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各区(市)县政府】

10.清理拖欠账款。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小微企业账款,向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发包工程等,须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未经被拖欠单位同意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资金形式支付拖欠账款;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存在分歧欠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应加快审计及时支付余款,禁止以等待审计为由拒付余款;决不允许新增拖欠小微企业账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二、强化消费刺激,释放市场潜能

11.提振终端消费需求。实施“成都新消费、用券更实惠”活动,联合平台企业分阶段发放以消费满减为主要形式的消费券,市本级与各区(市)县级财政进行资金补贴;鼓励企业活动期间给予消费者额外让利优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12.创新消费应用场景。鼓励小微企业参与新经济新场景新产品系列发布活动,支持小微企业在建设智能生产、智慧生活、智慧城市等细分领域树立示范应用场景,对承担示范场景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小微企业推出新经济示范产品(服务),优先将其纳入成都新经济创新产品目录,并接入成都新经济创新产品交易平台予以推广应用;推动小微企业拓展网上经营,引导互联网平台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商务局】

13.强化供应链对接。向世界500强企业提供产品、加工和

服务,年度配套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

配套额的2%给予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首次成为我市整车(整机)企业配套厂家,且配套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年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纳入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名单的企业,为融入龙头企业供应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10%、最高1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补助金额再上浮20%;鼓励龙头企业向小微企业外包订单,对龙头企业按订单实际贡献给予相应财政奖励;国有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预留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免收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上限标准价格扣除后参与评审;“蓉采贷”授信额度上浮15%以上,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在现行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三、优化服务保障,包容审慎监管

15.优化审批服务。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寄递办

等措施,简化审批流程,高效利民便企;构建“蓉易享”平台,精准对接政策供给与企业需求;除涉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相关领域外,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相关登记导致行政许可(审批)延展导致超期的,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对关系民生的社会事业、服务业小微企业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手续豁免管理。【责任单位:市网络理政办、市生态环境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6.坚持柔性执法。制定发布各执法系统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张清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原则上“能教育不处罚、能改正不罚款、要罚款按下限”。对小微企业轻微违法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基于宽容审慎原则按规定办案中的非故意过错,有关机构原则上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监委、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7.审慎信用监管。对因疫情导致的小微企业轻微失信行为,市级各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小微企业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对符合豁免条件的小微企业不纳入失信主体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完善失信小微企业的信用修复救济机制,避免企业在社会商誉、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受到影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18.优化法律服务。引导各类社会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帮助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企业免费出具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依照法律法规有关不可抗力等规定妥善处置涉企相关合同纠纷。【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本政策措施所指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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