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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9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2019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市平工资”)为77892元。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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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19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77892元,比上年增加6592元,增长9.2%,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6.3%。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4722元,比上年增加8729元,增长10.2%;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7519元,比上年增加9508元,增长10.8%。分行业门类看,农、林、牧、渔业43672元,采矿业51765元,制造业64713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98601元,建筑业64047元,批发和零售业57928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8376元,住宿和餐饮业46630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5639元,金融业113974元,房地产业72498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8227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5828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9812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4542元,教育98842元,卫生和社会工作119915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4337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5870元。
 
 
附注:


1.以上数据未包含省直管单位数据。

2.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就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
计算公式为:

3.统计范围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和城镇私营法人单位。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城镇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4.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由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县(市、区)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5.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介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办发〔2019〕17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降低缴费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0.6%、0.4%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

二、关于调整缴费基数档次

从2019年5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60%、80%、100%、150%、200%、250%、300%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基数档次调整为55%;2021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基数档次调整为60%。

三、关于调整缴费基数口径

从2019年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险种统一使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申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项待遇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3日


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

2019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267元。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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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2019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267元、比上年增加4550元、增长7.0%,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3.8%。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3367元、比上年增加5681元、增长7.3%,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6855元、比上年增加6391元、增长7.9%。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6974元、比上年增加3622元,增长8.4%。 

  城镇全部单位分行业门类看,农林牧渔业51754元、增长11.5%,采矿业83365元、增长33.1%,制造业58712元、增长8.0%,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01615元、增长12.1%,建筑业53315元、增长5.1%,批发和零售业55223元、增长8.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4105元、增长12.9%,住宿和餐饮业42939元、增长9.8%,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9966元、增长10.8%,金融业93555元、增长1.0%,房地产业62385元、增长8.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582元、下降0.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111376元、增长2.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7410元、增长7.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44085元、增长12.3%,教育业87471元、增长7.5%,卫生和社会工作102904元、增长9.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7677元、增长7.3%,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5421元、增长6.0%。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2011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就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和城镇私营法人单位。 

  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城镇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由省、市、县各级统计局组织实施,统计报表由县(市、区)统计局布置到本区域的各类法人单位或组织机构,各单位填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四川省统计局

2020-05-22


关于疫情期间社会保险政策调整 在住房限购审查中缴纳时间认定的补充通知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31号)相关规定,现就在住房限购审核中,有关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如何认定社会保险缴纳时间的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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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住建防疫发【20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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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住建防疫发〔2020〕55号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市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20〕31号)相关规定,现就在住房限购审核中,有关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成都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如何认定社会保险缴纳时间的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6月底前购房时,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未能正常显示1至6月社保缴纳金额的,视为连续缴纳,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二、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2月至6月购房时,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中单位缴存金额为“0”且个人金额已缴存的,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三、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在2020年7月至12月购房的,企业和经营主体与市级或各区(市)县社保局签订缓交协议缓交社会保险费的,缓交期间视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购房资格不受影响。

四、本通知与成住建防疫发〔2020〕28号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8日



政策解读:


一、员工在2020年6月底前购房,单位缓缴社保费,提供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未能正常显示1-6月社保金额的,视为连续缴纳,不影响购房资格。

二、2-6月员工买房,单位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连续缴纳社保证明中单位金额为“0”且个人已缴纳,不影响购房资格。

三、2020年7-12月,单位与社保局签订了缓交协议继续缓缴社保费的,缓缴期间视同连续缴纳社保费,不影响购房资格。


成都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简称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共济功能,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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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区(市)县医保局、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局: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简称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共济功能,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8〕7号,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个人账户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基础上,可扩大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下列费用:

(一)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挂号)、门诊特殊疾病(含定点药店)、住院、健康体检、非计划免疫接种、远程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需个人负担的医疗服务费用。

(二)在省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与疾病治疗和医疗康复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

(三)在统筹地区内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

二、个人账户划拨标准

(一) 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本人缴费工资高于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以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二)2015年6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以2015年5月本人基本养老金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三)2015年6月1日后新增退休人员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以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本人核发的养老金高于2014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以初次核发的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个人账户划拨方式及划拨比例按市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0〕6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成都市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指定以下措施。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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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发【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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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暂时经营困难企业专项审计工作的函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委托开展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时,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发表专业、真实的审计意见,不得与被审计企业串谋套取失业保险基金并从中牟利。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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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函【20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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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文件 成都市审计局 成人社函(2020) 112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关于认真做好暂时经营困难企业 专项审计工作的函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援企稳岗 工作部署加决推进实施《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二  部门关于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发[2020) 14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效应切实帮助企业脱困发展,现就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 业专项审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企业委托开展生产经营专项审计 时咯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 计准则发表专业真实的审计意见,不得与被审计企业串谋套 取失业保险墓金并从中牟利 二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以应有 的职业谨滇和职业门疑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执行充分适当的 审计程序对企业提供的相关凭证的真实性、适当性规范胜进 行审填核查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对审计证据存在异常的请及时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充分且 适当的审计证据避免由于舞弊或错误所致的财务报表产生的错 报风险确保审计质量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中 报条件违规冒领骗取失业保险墓金等隋形的请及时向人社、财 政审计等部门反馈 四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经营困 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开展抽查审计发现企业受托会计师事务出具 虚假审计报告导致失业保险基金被骗取套取的将依法追回企业 已领取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并依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涉事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并将涉事单位及个人记 入相关诚信系统(档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办理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放稳岗返还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财务核算及社保参保关系,经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成都市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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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发【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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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办理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稳岗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

          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就业的影响,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14 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办理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稳岗返还的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财务核算及社保参保关系、经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成都市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条件

          企业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9年以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政策要求。

          (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在成都市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2个月及以上,失业保险无欠费。

          (三)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四)企业财务指标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2019年度利润总额小于零(含)且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

          2.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且其中连续3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

          3.疫情防控期间,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出现政策性连续亏损3个月及以上(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提供,并由联席会议最终确定)。

          (五)中小微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其他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应低于2019年末成都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31%。上述申报企业职工流失率不超过30%。

职工流失率=(2019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企业申报稳岗返还时上个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企业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六)财务制度健全,属独立核算单位,管理运行规范。

          (七)已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基础上,提交与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以上“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的时间计算范围:起始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终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

          (二)与财务指标条件相关月份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加盖鲜章)。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报告(需带防伪二维码),报告必须有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财务核算、是否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条件的准确结论。(需明确符合成人社发〔2020〕14号认定条件中财务指标的哪一条)。

          (四)与工会组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稳定岗位承诺书》。其中,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提交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基础上,提交与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五)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及复印件(留存)。

          (六)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四川成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查询的信用截图(加盖公章)。

          (七)做好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的承诺书(附件2)(由受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承诺并加盖公章)。

          (八)若2020年以来有补缴2019年12月新增人员社保情形的企业,需补充提供该月新增补缴人员花名册及2019年12月至申报前一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 。

          以上申报材料要求双面打印、复印,清晰可辨,简装尽量做成一本。书脊打印或标示企业名称,带目录,禁用活页夹、塑料封皮。

          四、返还标准

          对经认定的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资金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2019年12月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6个月)×2019年12月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

          已享受2020年失业保险普惠性稳岗返还、又符合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申报企业,经审核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差。

          五、受理机构和申报时限

          (一)市本级参保企业向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交申报资料。

          (二)区(市)县参保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地址详见附件3)提交申报资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通知》出台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申报,逾期将不再受理。

          六、申报及拨付流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参保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报资料。

          (二)审核。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将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提交市或区(市)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人社、发改、经信、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审计、国资、市场监管、工会、税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共同审核认定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三)公示。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会议纪要内容及时将企业认定情况录入系统,并将联席会议审定合格的企业名单在同级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申报资料,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退回          企业。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应及时将企业公示完成情况录入系统,由财务部门审核并及时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划入企业的失业保险缴费账户;公示有异议的,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核实处理。

          七、资金使用和监管

企业收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后需建转账管理和独立核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支出。享受稳岗返还的企业有义务随时接受人社部门、审计机构对该项补贴的跟踪审计,对企业套取或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要强化部门协同,在加大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宣传力度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申领资格的审核把关,严防骗取套取,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等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附件:1.成都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认定表

2.做好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的承诺书

3.成都市及区(市)县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经办机构地址及电话联系表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     成都市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认定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 业 填 报 信 息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性质

□内资 (□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其他)
□港、澳、台商投资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享受政策类型

□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其他(属于享 受政策类型 前四类的勾选:□钢铁□煤炭□煤电□有色金属□石化□船舶□水泥
□电解铝□平板玻璃□其它)

企业规模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工商注册地


企业所属行业


联系人


企业社保参保编号


联系电话


上年企业稳岗返还/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使用情况

1.上年度享受类别:A.上年度未享受 B.上年度享受普惠性稳岗返还
C.上年度享受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上年度享受哪种则打√)
2.使用情况:职工生活补助 %;缴纳社保 %;转岗培训 %;技能提
升培训 %。

本年度稳岗返还
用途及比例

职工生活补助 %;缴纳社保 %;转岗培训 %;技能提升培训 %

委托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全称


造成暂时性经营困难的原因


所满足财务指标

□ 2019年度利润总额小于零(含)且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
□ 2019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2020年以来连续6个月亏损,且其中3个月经营性
现金流环比减少
□疫情防控期间,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及生活物资保供重点企业出现政策性连续亏损
3个月及以上

真实性声明

本企业承诺,以上申报内容和提供材料属实,且已与工会组织(或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所获得稳岗返还资金,将按规定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及技能提升补贴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初审核实信息

企业参保、裁员、补贴金额情况

上年度年底职工人数 人;

上年度裁员人数 人,裁员率 % ;

实际享受金额 元 。

按照政策规定,经审核,该企业初审结果: □通过 □不通过。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按照政策规定,经审核,该企业复审结果: □通过 □不通过。
复审人签字: 年 月 日
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或区(市)县联席会议审后的认定结论

是否属于严重失信企业

□是 □否

是否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是 □否

是否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

□是 □否

是否已与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是 □否

年 月 日

(请按照填表说明填报,填表说明附后)



填表说明

          一、企业性质

          (一)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所属行业

          请根据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所属行业均需填报一级和二级,例如:所属行业一级为“农、林、牧、渔业”,二级为“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企业属于农业,则应填报为农、林、牧、渔业,农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可参考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

          三、企业规模

          中小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勾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可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http://www.miit.gov.cn/newweb/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278/n3057286/c3592332/content.html。

          四、裁员率计算方法

          上年度因企业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办理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总人数/上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参保总人数。

          五、财务状况

          表中涉及财务状况的选项请按照申报材料中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如实填写。

          六、相关征信查询网站

          (一)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三)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

          (四)信用中国(四川成都):http://credit.chengdu.gov.cn/www/index.html#/m///home

          (五)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

          (六)四川法院司法公开网:

                    http://www.scsfgk.gov.cn/webapp/area/scsfgk/sfgk/zxxx/sxbzxr.jsp?lx=1


附件2

做好暂时经营困难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

承诺书


          现受 _____企业委托,我事务所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做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14 号)文件要求,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时,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发表专业、真实的审计意见,不与企业审计串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套取失业保险基金,并从中牟利。

          二、我事务所将对企业提供的相关凭证的真实性、适当性、规范性进行审慎核查,避免企业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对审计证据可能存在异常的,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确保审计质量。

          我事务所若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章)会计(审计)事务所: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成都市及区(市)县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

稳岗返还经办机构地址及电话联系表


名 称

地 址

咨询电话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二环路北一段4号一楼失业保险经办窗口

87706279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区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

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就业服务窗口

68772384、68772384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509

85133221

锦江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成都市锦江区福字街86号2楼失保科

86533286、86613808

青羊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清江中路20号(中国成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67826200

金牛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金璐天下1单元2-2室

86797357、86797377

武侯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武科西五路360号西部智谷B区2栋3单元就业局大厅

85055067

成华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双林巷2号附3号成华区就业社保医保服务中心二楼十五号窗口

84330015、69283055

龙泉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龙泉驿区长柏路248号龙泉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201办公室

84857255

青白江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青白江区怡湖西路118号一楼大厅

83667736

新都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新都区育英路788号新政务服务中心c区1楼失业保险科

89399363

温江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温江区柳城街道大南街五环广场7号楼3楼305办公室

82721661

双流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双流区东升街道正通路555号附楼304办公室

85736259

郫都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郫都区何公路9号二楼大厅

87928971

简阳市就业服务中心

简阳市射洪坝街道松林路333号,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二楼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

27229686

都江堰就业服务管理局

都江堰市天府大道639号1楼1号窗口

61929058、18030607753

彭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彭州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A区21号窗口(彭州市天彭镇回龙西路18号)

64287303

邛崃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邛崃市凤凰大道168号(人才市场内就业局失业保险科窗口)

88760907

崇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崇州市崇阳街道永康东路38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37办公室

82188297

金堂县城乡创业和农民工服务中心

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388号

84997157

新津县就业服务中心

新津县徐家渡社区新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一楼

82556412

大邑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大邑县邑新大道192号

88281322、88280755

蒲江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鹤山镇工业南路16号

8852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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