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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的通知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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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医保发【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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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发布时间:2020-03-17 12:53

关于阶段性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费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的通知 各区(市)县医保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等 3 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 发〔2020〕6 号),省医保局等 3 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 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 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对象 减征对象为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 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 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减征期间及险种 2020 年 2 月至 6 月,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 费部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减半征收。减征对象基本医疗 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入长 期照护保险基金的比例同步减半。 三、保障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权益记录、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不 受费用减征影响。 四、已征费用处理 参保单位已按减征前费率缴纳减征期间费用的,多缴纳部 分应作退费或冲抵应缴费用处理。 五、其他事项 医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把握减征口径,严格 按照参保主体属性,不以人员类别界定减征对象,确保减征政 策精准落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减征期间结束后自动失效。


关于加快落实普惠稳岗返还政策助企脱困发展的通知

市或区就业局根据企业参保关系,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的社保参保缴费账户,由企业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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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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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窗口业务办理的公告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已全员复岗,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承载力,调增每日可预约排号量,全力保障缴存单位和职工的业务办理需求。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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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抓好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安排部署,按照市网络理政办关于积极推行“网上办”“预约办”的工作要求,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已全员复岗,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承载力,调增每日可预约排号量,全力保障缴存单位和职工的业务办理需求。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优选“网上办”


二、强化“预约办”

(一)为减少大厅人员聚集,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大厅原则上只开展预约服务,恢复现场排号时间另行通知。

(二)网上预约


(三)热线预约


(四)请按照预约时间前往服务大厅,避免长时间等待造成大厅内人员聚集。进入服务大厅请务必佩戴口罩,并配合身份核验和体温测量。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有疑问,欢迎拨打住房公积金咨询服务热线028-12329。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1日



关于印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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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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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四川省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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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医保规【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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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关于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核定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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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险中心函【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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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人社险中心函〔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核定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地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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