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成都道一人力资源社保查询网!

准确把握政策动向,及时了解新变化

温馨提示:可以按照文件号/关键词进行文件搜索哦!

发布时间
文件发行日期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

2020-02-21
浏览42次
医保发【2020】6号
已有0次下载
介绍: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5日前报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1日

分享: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2020-02-21
浏览41次
建金【2020】23号
已有0次下载
介绍: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生成日期:2020年02月21日

文 号:建金〔2020〕23号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三、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提出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做好落实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2月21日


成都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交叉感染,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工作,确保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特延长工伤认定申报时效,具体如下:

2020-02-19
浏览49次
成人社办发【2020】17号
已有0次下载
介绍: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社事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鉴中心:

    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交叉感染,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工作,确保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规定

 

    (一)延长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规定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至 2020年 1 月 23 日未满 30 日,以及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用人单位复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可延长至我市公布疫情防控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申请。

    用人单位符合前项规定提交职工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限制,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延长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规定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至 2020年 1 月 23 日未满 1 年的,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用人单位复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 1 年有效时限不包括 2020 年 1 月24 日至我市公布疫情防控结束之日期间的时限。

    二、其他方式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联系并上传相关资料给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行政部门,人社行政部门应当确认收到其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受理范围或者材料不完整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待我市公布疫情防控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正式提交相关材料。

    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无法提供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可参照前款方式向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人社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人社行政部门可按照补正材料方式确认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行为。待我市公布疫情防控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正式提交相关材料。

    附件:成都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窗口联系表




2020年成都稳岗补贴疫情后返还标准

以下单位可申请稳岗返还: 1、中小微企业2019年裁员率放宽至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 2、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放宽至参保职工总数的20%。 3、其他参保企业2019年裁员率应低于2019年末成都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31%。

2020-02-18
浏览47次
成人社发【2020】5号文
已有1次下载
介绍:

2020年的稳岗补贴又来咯(成人社发〔2020〕5号文)~

今年经历了疫情后的政策有两个大变化哈,一是在裁员率问题上放宽了很多,

二是申办流程有调整:





企业分类标准

 

此次文件把企业分成了三类,看自己属于哪类就选那个标准哦,各企业自己对号入座哈,看看是否符合!


 
 

〉〉三类企业标准

1、中小微企业2019年裁员率放宽至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

(中小微企业,是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规定划分,文末有链接查看)

2、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2019年末裁员率放宽至参保职工总数的20%。

3、其他参保企业2019年裁员率应低于2019年末成都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31%

只要2019年依法参保并及时缴费的企业,就可以向参保社保局对应的就业局申领稳岗返还。


只要2019年依法参保并及时缴费的企业,就可以向参保社保局对应的就业局申领稳岗返还。


关于三类企业标准的政策原文件,有需要的小伙伴,可复制链接下载查看哟http://www.cdhro.com/blog/_778204_273255.html


 
 

〉〉申报资料

1、《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审核资料明细表》(附件5);

4、大型企业、农林牧渔企业、建筑企业、房地开发经营企业需提供含有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会计报表;

5、属于去产能的企业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申办方式


今年稳岗补贴的申办流程调整成了两个申办方式:


 

柜面申办

1、市社保参保的企业 向 成都市就业局执照登记地的区就业局提交资料申办;

2市社保参保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向 成都市就业局提交资料申办;

3、区(市)县参保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向 参保地的区级就业局提交资料申办。


 

网上申办

1、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企业认定,通过后才会开通你单位的网上经办权限

(头两年申领过稳岗补贴的企业已统一开通了的哈)。

2、开通网上经办的权限后,登录成都人社网(http://cdhrss.chengdu.gov.cn/ )→进入“单位服务”中的“就业网上经办”页面,插入K盘并录入K盘密码进行登录。

单位还莫得K盘的企业,得先向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成都市劳动保障大楼15楼)咨询并申请,还是去办一个方便些。

3、登录后,进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模块。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录入企业相关信息并上传申请资料(扫描或照片)。

4、递交书面申请资料(资料上注明系统编号,系统编号在网上申请时生成,需记录)。

后面的规矩就基本与往年大体一致



 

今年稳岗补贴返还标准


依然还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度(2019年)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单位和个人失业险缴费总额)的50%



其他问题


 

咋计算裁员率

上年(2019年)因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只计算这一类)且 申领了失业保险金待遇领取手续的 总人数 

除 以

上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参保总人数(年初在册参保人数,累加上每月新增参保人数的和)。


 

今年稳岗补贴的起始止日期

此次稳岗返还申办时效是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逾期将不会受理哦!


以上就是结合往年办理情况和今年政策文件,

给大家整理的稳岗补贴申报流程了~

欢迎大家留言提问~


- END -



关于印发全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鼓励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切实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发展,制定本细则。

2020-02-13
浏览56次
成人社发【2020】6号
已有0次下载
介绍: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2-10
浏览49次
成人社办发【2020】12号
已有0次下载
介绍: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关干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 通知》中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 3号)和 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 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2022号), 现就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延长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基数申报的,可延至疫悄解除后三个月内通过网上或社保经办网点办理,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缴纳2020年1月、2 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长至3月底缴纳;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7月底。 延缴期问,企业职工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和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延长缴费期问,如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计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以及职工住院、生育、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企业和经营主体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企 业和经营主体在延长缴费期结束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延长缴费期问,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计发,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计发。

     疫情期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企业和经营主体补缴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时不加收滞纳金,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 人员可补缴从2019年1月起的养老保险费和从2019年10月起 中断的医疗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局(处、中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缓缴协议,予以缓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各社保局(处、 中心)按月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缓缴期限原则上自申报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最长延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参保职 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参保企业和经营主体应按规 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时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各区 (市)县社会保险费缓缴办理情况按月报市社保局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关于社会保险降率调基政策 

    2020年,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 

    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0.6%、 0.4%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 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 不上浮。 

    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 50%计算。2020年1-2月企业职工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已按社平工资的55%核定缴费的,待2019年全省社平工资公布后进行结算。疫情解除后,国家、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下限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四、关于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疫情防控期间,市和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凋,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引导其通过网上或电话预 约进行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 

    疫情期及疫情解除三个月内对未进行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暂不停发养老待遇,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应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 

    五、关于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 

    疫情防控期问,要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对当地参保企业和经营主体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其生产经营困难。

    六、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领导。各区(市)县人社、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财政、税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支持企业减负稳岗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确保政策效应最大化。 

    (二)广泛开展宣传。各区(市)县人社、医保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开展多形式、 多平台、多维度宣传、解读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 

    (三)优化经办服务。市和区(市)县社保局(处、中心) 要大力引导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通过网上渠道办理业务,引导领 取待遇人员通过“天府市民云”手机app自助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对确需到现 场办理社保业务的,要通过预约服务方式合理分流,尽量减少经 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确保线上、线下服务安全、稳定、高效。

    (四)压紧压实责任。各区(市)县人社、医保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层层传导压力,加强问题研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将组织工作组,适时对各区(市)县工作情 况开展专项调研,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 

    本通知自2020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之日止。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其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 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 10号),积极发挥就业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在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0-02-07
浏览41次
川人社办发【2020】22号
已有0次下载
介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

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 10号),积极发挥就业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在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执行问题

(一)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二)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省本级参保企业缓缴事宜向省社会保险局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办理缓缴应遵循依法合规、简政便企、特事特办原则。各地办理情况应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月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川办发〔 2020〕10号文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 201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明确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四)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关于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的规定,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按27号文件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中予以结算。

(五)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因受疫情影响延长申报缴费期、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各地要按规定确保其职工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受理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暂不停发相关待遇,可于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六)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工作。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对当地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二、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七)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并按程序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各市(州)要结合疫情对当地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尽快完善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办法,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及时享受到稳岗返还资金。

三、关于申领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

(八)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参加线上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

四、关于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九)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关于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六、工作要求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省上统一部署,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尽快把支持企业防控疫情共渡难关的好政策兑现落实到企到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 日内制定并发布本地本部门具体办理流程,广而告之,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米”,努力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充分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深切关怀。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医保部门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支持企业减负稳岗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确保政策效应最大化。

二要加强政策宣传。要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微信、报纸、电视等媒介,开展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宣传、解读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

三要加强调研督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会同财政厅、税务局、医疗保障局组成工作组,及时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问题,适时开展专项调研督查,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政策不打折扣。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开展调研、督导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上报。

四要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尽最大努力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人社”、‘、四川医保APP',等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移动支付,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逐步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安全、稳定、高效。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蒋斌,028-86139514、13982029933;就业促进处  申健,028-86135828、13880338854; 省就业局  房刚,028-87760623、18802808688;省社保局  邓拓荒, 028一86635647、18802808807

财政厅:吴军,028-86723068、 18982974520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陈波,02887423786、 18180733175 

省医疗保障局:龙飞,028-8653692、18802805069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01-24
浏览47次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已有0次下载
介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轻人事

Copyright © 2010-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成都道逸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蜀ICP备20011151号

网站地图技术支持:推来客网络

扫码关注我们

客服微信
微信小程序
抖音
小红书
0.197892s